网络直播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2018-01-22姚殿玺
姚殿玺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直播用户的文化各方面水平参差不齐
网络直播上的人员难免存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家庭的差异,这就会导致每个网络直播用户的文化程度和各方面水平参差不齐,文化程度的高低影响了一个人的价值观,所以网络直播会存在着低俗和过度娱乐的现象,因此,网络直播许多行为打破了我国法律底线,使得社会存在着不良的影响。如今我们需要大力的整治和规范网络直播,通过责令、谈话等方法来监管网络直播。
(二)网络直播侵犯个人知识产权
由于网络直播会涉及营利的行为,而在直播的过程中为了营利采取营利性利用一些音乐、一些影视作品、舞蹈和创意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有大部分使用人没有经过知识产权人的同意就使用别人的作品侵犯了原著作人的知识产权,导致社会上出现许多这样的侵犯争议,通过法院的判决认定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这种不正当的收益行为会影响社会的负面发展。
(三)网络直播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网络直播目前最主要的就是依靠直播来获得收入,比如说依靠直播获得人气和粉丝来开网店或推销产品,从中获得收入,虽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但是避免不了会有部分人推销伪劣产品或者假货等等,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直播用户千千万万,不一定都合人人胃口,所以会导致一部分人语言攻击他人,就是网络俗称的键盘侠,虽然社会上允许自由言论的权益,但是语言攻击和侮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直播目前监管不足,所以网络直播的内容会出现许多色情、暴力、语言不文明等现象,而网络直播却没有年龄限制的功能,所以会影响许多青少年的成长。
二、网络直播监管有哪些方面的不足
(一)缺乏对互联网的制度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的制度十分缺少,而且并不是十分的重视。互联网的监管结合的是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而且政府更侧重于事后监管,由于事后监管是对已经发生的事进行监管,所以事后监管的效果并不是很好。互联网制度明文规定了互联网使用的义务和责任,还对规范了互联网企业的行为,虽然这些明文规定在近几年来对网络直播监管力度有所扩大,但并没有实质上的突破能够真正的监管网络直播。
(二)监管的力度不足,有待加强
由于目前的互联网制度并不是很完善,所以存在着制度不细化、针对性不强、监管合力无法形成和监管力度削弱的问题发生,这就导致了网络直播出现的问
题存在着死角和盲区。同时处罚力度不够,比如谈话、责令、小额罚款等等的处理方式,导致人们心理并不会控制自己,就会出现许多“屡教不改”的现象。虽然我国的处罚力度不断提升,但对于网络直播用户来说并不算大力度的打击。就拿罚款举例子来说,虽然罚款数额不断增长,但是这个行业的利润也不断在提高。
三、网络直播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网络直播法律规范
网络直播出现的问题无法解决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针对性,无法去解决网络直播的盲区和死角,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统一又具体的网络直播法律规范。目前的网络制度一般都是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来制定一个临时的制度,这些制度相互分开并没有联系性,因此我们要更新和完善原有的法律并将新的法律填充进去,使其具有连贯性和体系化。
(二)理清各部门职能
分配好各部门职能是帮助监管的最好方法,网络直播监管有许多部门,包括网信,财务,公安,文化等部门,每个部门应该分配好各自的任务,并且各部门要做好各自的工作,不要留下空余的监管空地。
(三)推行实名制和黑名单制度
网络直播推行实名制能够更好的找到本人,避免发生问题后无法对违法人进行处罚和管制或者冤枉错他人,而黑名单制度可以帮助网络直播屏蔽一些已经触犯法律制度的人,从源头上确保网络直播的合法行为。
(四)加大处罚力度
政府应该提高监管和违规违法的成本,将其加大对违法人的处罚力度,比如罚款金额加大。政府部门和媒体应该介入,并对一系列文化进行舆论对冲。
四、结论
综上所述,网络直播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我们不能打击和屏蔽它的存在,但我们必须要使网络直播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这样才能使网络直播良性发展。每个新兴行业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都会不断出现问题,但我们不能置之不理,所以我们必须解决问题,一方面是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但不仅要依靠法律法规管理,还要加强思想建设,让大家都有一定的自律管理,另一方面是在监管的同时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