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逮捕制度运行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2018-01-22何美慧
何美慧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司法人员对于逮捕运行存在观念障碍
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在逮捕运行过程中司法人员存在一些观念上的障碍,导致逮捕运行存在障碍。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制度上人权保障的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并没有使人权保障的精神全面、系统地表达出来,贯彻人权保障在法律措施方面力度不够;在逮捕问题上就体现为,实践中的超期羁押、逮捕羁押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极为困难等都说明司法机关在逮捕的司法运行中都缺乏对人权保障的意义的认识。①在逮捕中,部分办案人员将逮捕羁押作为侦查的替代措施,认为有利于案件侦查,又能有效地缓和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部分办案人员认为不捕的程序更为复杂,且容易引起被害人误解,作出逮捕决定则既省事又省心。这些司法实务中的常见逮捕决定的办案心理都说明了现在的逮捕运行司法实务,在观念上过度地重视了逮捕的社会功能,而忽略了逮捕实施中的人权保障。
二、逮捕权力机关重配合轻制约
现行的逮捕司法运行的活动更多地表现为侧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在运用逮捕打击犯罪这一点之上的积极配合,而忽略或者不重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适用逮捕、执行逮捕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因此,逮捕权力机关之间侧重配合而忽略制约的问题十分突出。检察机关本来应当运用决定是否逮捕的权力来监督侦查、保障人权,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但是在不少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中,往往不重视检察机关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而是过分强调与侦查机关的配合,为保障进一步侦查其他重要罪刑、获取口供等言词证据所需的时间,对“以捕代侦”现象熟视无睹,使得逮捕的程序制约机制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反思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几乎都经过了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批捕是刑事诉讼中最关键的一环,这些冤假错案的出现与执法人员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存在偏差有关,也与执法机关相互配合有关。
三、“构罪即捕”的观念仍然存在
逮捕司法运行观念上另一问题是构罪即捕的陈旧观念仍然普遍存在,“必要逮捕”的观念尚未牢固确立,对“社会危险性”条件把握依然存在偏差。从因提高立案标准导致不少已批捕案件不能认定犯罪的情况可以得知,构罪即捕仍是常态的司法现实。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现象,司法人员顾虑当事人质疑办人情案、关系案,或者害怕承担上访带来的维稳风险责任而作出批捕决定,实际上是因为维稳的政治压力而构罪即捕的现象大量存在,没有把握和坚守好法律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
四、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逮捕关系理解不到位
在司法实务中可以发现这样的现象,对一些可能判处轻缓刑的案件,司法人员由于担心不逮捕会影响案件顺利诉讼而做出批捕决定,反映出侦查监督部门在保证嫌疑人到案与降低轻微犯罪案件审前羁押率之间未保持平衡,在担心诉讼风险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难以准确把握。因担心犯罪嫌疑人逃匿、采取干扰侦查行为等诉讼风险,普遍认为存在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取保候审条件而采取逮捕措施。从实质上说,这是由于我国逮捕司法运行中大量司法人员在观念上对于逮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到位所致。据我国学者考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环节贯彻落实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为:存在人为降低逮捕条件的倾向,并造成不捕率偏低和以捕代侦的普遍化;逮捕延长的批准程序形同虚设;逮捕条件掌握失范,导致错捕、漏捕现象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都不同程度存在。②
五、重视批捕轻视逮捕监督
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实务工作中还反映出一个问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存在重视批捕轻视逮捕监督的观念问题。也就是说,虽然检察机关同时行使逮捕的决定权和逮捕的监督权,一方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及其提请的逮捕案件通过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方式来实现检察监督,也就是逮捕决定权的权力运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行为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是检察机关对于逮捕后的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通过监督的方式来缓解超期羁押、羁押期限过长等问题。然而,通过调研发现,不少地方的基层检察干警对于逮捕决定权和逮捕监督权的理解不到位,对于批准逮捕的工作投入大量精力,但是对于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其他行使的逮捕执行监督,却缺乏足够的重视,客观上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超期羁押的案件不能及时清理。
[ 注 释 ]
①孙谦.关于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法学,2000(1):441.
②康诚,张国轩.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程序之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3):9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