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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发展下如何权衡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
——以“人肉搜索”为例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名誉权规制

黄 莺

景德镇学院政法系,江西 景德镇 333000

一、前言

当“人肉搜索”遇到公民隐私权、公民名誉权等权利的时候,那么需要分析以及思考的则是那个搜索者的切身权利跟广大网友通过“人肉搜索”表达言论自由的权利之间所存在的冲突问题,怎么实现这个问题的化解?我国会针对实际情况采取何种措施呢?怎么才能实现公众的言论自由公民个跟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的平衡?这是目前需要重视解决的问题[1]。

二、互联网发展下权衡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措施

(一)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国外立法代表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美国的“绝对模式”国外立法。对于言论自由来说,相比普通立法来说,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针对言论自由完成了有效的限制。在美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得到以下结论,那就是重视网络技术这种新形的传播途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传统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网络言论自由达到了一样的作用,并且还将其纳入了表达自由的范畴,与此同时,还需要通过完善宪法来有效的解决[2]。还有一种模式是德国的“相对模式”,借鉴国外立法。结合宪法的直接保护跟特别立法保护等方面。

(二)应该一定程度的限制网络言论自由

这里提到的言论自由,其不是指个人想说什么,那么就可以说什么,也不是其想怎么说就可以怎样说。在实际工作中,实质上言论自由跟法律保障以及法律限制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同时也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说,法律需要规定和保障言论自由的内容,与此同时,还是需要完成限制跟约束。也就是说,言论自由是不可以超越法律范畴的。也就是说,从本身来说,言论自由是存在一定限制的,所以,言论自由始终都会伴随着一些法律责任。在分析言论自由基础内涵以及实施原则的基础上发现,实际上,言论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内容:第一个内容是表达公民的思想和见解的过程中,公民存在足够的权利通过语言以及相关方式完成表达[3]。第二个内容是公民需要承担以及负责一些自己的言论能力跟义务。第三个内容是在公开或者特定场合,公民可以对某些事情保持沉默,其也是一种“不言论”的自由。对于公民来说,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所以其是不不可以受侵犯的,但是,在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肯定的时候,需要从根本上承认一些基本权利,并且承认其受制约性。还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网络上发帖;第二个是网络上同样不能讨论等。

(三)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首先针对我国国情实际需要,在修改宪法的基础上,发现大部分学者都会存在以下观念,那就是“不利于宪法稳定、动摇宪法权威”。在实际工作中,倘若新兴的一些网络言论自由规制,会要求修改宪法的内容,那么就会导致不少反对词的出现。所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国等发达过程的标准、合理宪法解释形式,在完成宪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专门的立法操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有效设置宪法诉讼制度的时候,可以在完善宪法解释立法的基础上,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冲突问题的有效平衡以及解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要依靠单行立法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但是还会对公民言论自由保持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限度以及具体范围。所以,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限制还是存在一定空白的。对于大部分学术研究来说,那部分已形成的传统形式言论自由限制基础理论是很难满足网络环境发展需要的,需要重视其主要发生原因,详细如下所示:第一个原因是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会从根本上转变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第二个原因是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还需要从根本上考虑限制言论自由的标准性以及可行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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