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反思与探构
2018-01-22何志勇
何志勇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801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构的意义
(一)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大大缩短了案件办理的时间。另外根据规定显示在我们进行速裁程序办案时,作为检察机关需要在案件受理的八天内决定是否需要公诉,而作为法院也必须在七天内对案件完成审结。由此可见,该程序的使用大大地缩短了办案的实践,增强了办案的效率。这样也从某种程度上改善了案多人少的问题。另外如果我们在办案中不积极采取一种速裁的形式,也会导致很多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我们的办案效率。
(二)有利于强化当事人人权。对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打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人权,也就是说我们目的是双重的,惩治罪犯和保障人权。那么构建速裁程序对于这两方面都能够起到积极的效果。通过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大大的提高了我们办案的效率,避免了一些案件超期未处理。另外办案速度的加快,能够尽可能的降低当事人各方面的损失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另外速裁程序除了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外,他们在法院和看守所还专门设立了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可以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这也就从某种程度上面保护了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三)促进了案件的分类,缓解了案件积压的压力。从案件的复杂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的大小等等方面对案件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对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我们就会采用快速的处理流程,从而节约出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处理一些疑难的案件。保证了资源的合理分配。通过建立速裁机制,能够以更高的效率去处理简单的刑事案件,从而提高了办案的效率。缓解了因为案件过多,导致一些案件长期压制无法得到解决的现象。
二、我国速裁程序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速裁程序固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小。速裁程序的试用范围中规定了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可以使用的规定,但是这明显和当前司法实践的需求是不符合的。因为这些限制的条件,不能够从根本上面解决案件积压的问题,无法真正的发挥出速裁程序的价值。因此关于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极有必要扩大的。
(二)案件侦查环节的提速困难。对于刑事速裁程序我们需要注意各个环节中的提速,在案件的侦查环节同样如此。但是我们通过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发现,他们提高案件的侦查效率的手段还主要是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关于速裁程序在侦查案件中缺少必要的实施方案,因此没能发挥出速裁程序的价值。
(三)法律援助质量不高。通过试点工作我们发现,很多地方的值班律师援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是对于其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很多制度的建立往往只是形式上面的。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意义。而且在速裁程序中也没有明确的指出被告人在没有得到法律援助时如何获得相应的救济的规定,所以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未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为此我们需要对值班律师的援助制度进行一定的完善,保证其实现被告人人权得到保障。
(四)司法人员的速裁理念不高。虽然在试点地区速裁程序都有成立。但是因为很多司法人员的理念的缺失,对于案件是否符合执行速裁程序不清楚。这也从某种程度上面影响到了该制度的正常应用。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建构
(一)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简单地,情节轻的案件,这些案件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偏低,被诉讼人往往能够主动地认罪。因此目前我们需要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的范围进行扩大。取消一定的限定条件,从而使得速裁程序发挥真正的作用。
(二)构建和速裁程序适应的侦查机制。我们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加快办案的效率。那么这需要我们建立同样快速的侦查体制。一方面需要立法机关给出一些决定,让侦查机关具备在处理速裁案件时简化侦查程序的相关权利。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单的速裁案件,我们对于证据的收集可以降低要求。通过这些方式来提高侦查环节的办案效率。
(三)完善当事人人权保障体制。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我们所建立的值班律师的制度并没有真正的落到实处,为此我们需要完善其相关的制度和设施,给予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的资金支持,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
四、总结
总之面对当前的形式,我们积极地推行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当前的试点工作,我们也发现了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需要我们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一定的完善和处理,确保该程序发挥出其本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