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传统的对话
——宗教与信仰的力量之于法律
2018-01-22刘曼
刘 曼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在人类的早期,人类面临的直接挑战多是来自于自然界,如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那个时候没有我们现在所谓的科学去帮助人类揭示一些事物和现象的原因,所以人们需要一种意念上的东西去解释,这个时候就有了信仰,不同的人群就会有不同的信仰,特定人群不同的信仰就决定了他们对天地万物的看法,决定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而古人法观念的形成及差异也是可以作同一类型的解释。
在梁治平先生的眼里,法、文化和历史有同源性,他认为法是作为文化和历史的作用存在的,而法的产生与发展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它是产生于群居社会当中的,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而呈现出不同形式的,法与一个国家的传统也是息息相关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概念,即法律传统,法律传统是指在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世代沿袭的法律因素,反映了过去对现在的影响和制约。传统必须是相对于国家和群众来说的,我们作出的行为与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不相违的情况,才会成为一个时代的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传统一方面是从思维方式上体现,另一方面从实践方式上体现。
从人类宏观的传统上看,是根据一定的法律体系来归类的,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法系”,法系是根据特定的标准,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制度集中在一起,用一个法系的概念去归类,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早已消失在历史的洪流中。不同的法系就代表了不同的法律传统,不同的法系又是建立在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之上。那么,中西法律传统有没有相似之处?他们各自独立而又彼此关联,他们有不同的信仰,互相交流碰撞,产生精神信仰的异同和文化的继受。文化是流动的历史,是现在对过去的重新阐释,15世纪一直到19世纪,西方文化的不断创新,也是一个不断返回古典文化传统的过程。中国社会传统价值的核心就是伦理纲常,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界限不分明,如此种种都反应出中国的法律传统,也体现了中国法律与西方其他国家法律的不同。在中国,从传说中的帝尧时代到鸦片战争的响起,几千年里反对严刑峻法的人不在少数,但是刑法成为中华传统法律体系里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却是事实,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只有用传统来解释。中国的古代法,在夏、商、周指的是“刑”,在春秋战国时期指“法”,秦汉以后主要指“律”,但他们并非是并列关系,其实核心还是指的“刑”,因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方式就是刑,是镇压的手段也是暴力的工具,中国的法,一切都与国家有关,没有私人事物,刑罚也是处理民事关系的途径,这是中国古代法与希腊、罗马法的根本区别之一,而这种法早在一开始就决定了,跟人类早期的发生、发展、承继有关。而在欧洲法律史上,法常常被看成权利的保障,而这也与古老的日耳曼习俗有关,法律就是这类习俗、惯例的外在形式。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如果我们不了解中西两种法观念在一些基本点上的歧异,就无法解释它们在历史上所表现出的巨大差异,也无法理解他们的最终历史命运了”。①
因此,想要真正了解一种外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关注那些法律制度之外的东西,必须了解产生这些制度并让制度栖息的社会环境。
一、宗教和西方法律传统
西方近代文化不同于西方古代包括中世纪的文化,但是不同不等于对立,这其中自然会包含一种贯穿始终的东西,比如法律至上的思想、人权观、平等观等,这些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产生。西方近代法制的建立,与中世纪整理的罗马法和习惯法、海商法是分不开的,都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西方文明与基督教文明通常被人认为是一件事物,而基督教的传统只是西方文化传统的一个部分,对西方文明起到了一定的影响,绝对不能等同。古代的希腊、罗马人凭借其无与伦比的天才和智慧,创造了叹为观止的古代西方文明。西方的文化有两个渊源,一个是希腊哲学,另一个是希伯来的基督教神学。希腊哲学就是人类的智慧存在的方式,而宗教能解答人类生存的意义,也为人的生活和发展指明方向。西方文明始于希伯来(Hebrew),希伯来是指古代北闪米特民族,犹太人的祖先。《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的《圣经》作为《旧约》被保存下来,随后的对古代典籍文本的重新发现、审查和采用对西方文化的影响更大,现在的西方是指吸收了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对其加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它的每种文化都经受了古代成分与其他文化互融的过程,从而产生一种新的世界观。
在我们现在称为欧洲的各民族中,其实根本不存在“法律制度”,从11世纪晚期到13世纪,法律制度才在罗马天主教会和教会分权的西方各君主国被创造出来。当时的法律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最初在波伦亚和其他大学中讲授和研习的法律是一部古代法律的手稿,即是在11世纪末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于公元534年左右在君士坦丁堡主持编纂的庞大的法律文献汇编,现在这部手稿存于法国的罗浮宫。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这些古代典籍所运用的方法,也就是现在所称的“经院主义哲学”,这里面调和各种矛盾的方法给了中世纪的法学家去限定和扩张典籍中的概念和规则。第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将经院哲学方法应用于罗马法典籍所处的环境,即大学。这个时候才有了法学这门专业。此时的教皇革命把罗马教会从屈服于皇帝、国王、封建领主的附庸地位中解放出来,并建立了以罗马教廷为首的僧侣等级制度,包括建立一套等级化的教会专门法庭以解决纠纷并贯彻教皇的立法。这一过程跨越近50年的时间,罗马教会成为第一个现代国家,建立起了一套法律体系,格拉提安于1140年将之系统地整理成一部伟大著作,即《教会法整理汇编》。到13世纪的时候,有关英国法、德国法、法国法和其他地区世俗法的著作也渐次产生了。十二世纪初至十三世纪末也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关键时期。
西方法律传统经历了六次革命,这几次革命都是对原有法律体系的颠覆,但是最后还是回到了法律传统中,这一切按伯尔曼的说法是跟西方的共同的基督教文化有关,六次革命分别是:1705年至1122年的“教皇革命”、1517年的宗教改革、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1789年的法国革命,以及1917年的俄国革命②。这六次重大的革命不仅开创了全新的社会结构,并且发明了一整套新的普世价值和信仰。旧的事物存活于新的制度之中,以新的面貌出现。六次革命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当时的政治、法律、经济、宗教、文化和其他的一些旧的制度、信仰、价值和目标,新的理论代替了旧传统,新的法律制度取代旧的法律制度,这些旧制度适应不了社会的变化,被社会淘汰,这些重大的革命都经历了这样的过渡期。期间迅速颁布新的法律、法令,也会及时地对它们进行修改、废除和更替。经历过这六次革命以后,传统的宗教在法律中发挥作用的程度也在减弱,同时新的世俗宗教被人们狂热的膜拜。新的世俗宗教开始于法国和美国的革命,它是将之前的各种宗教思想注入世俗的政治和社会运动中,宗教的正统信仰以一种自然神论的哲学得以保存。经由传统,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习俗让法律延续下来,通过权威,这些或成文或口头的法律,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再以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让这些制度具有普遍效力。法律跟宗教一样,是源起于一种公开的仪式,法律与宗教,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是彼此制约,也是相互渗透的。
二、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合体、分裂和复合
希伯来的法律与宗教是不分的,根据人类学的研究,法律与宗教都具有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个共性揭示了法律与宗教的一种与生俱来的相似性。法律代表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工具性质,是以其稳定性来预示着未来,但是法律的适用前后,我们可能还需要一种信仰来支撑,去相信法律的正确性。根据瑞士心理学家的研究,显示出认知因素比强制因素更重要。宗教是人类对于神圣的意识,法律则是人类对正义的观念。而法律一直都是需要部分地依靠宗教使人们有这种维护正义的激情,尤其是在非洲一些氏族社会,法律习惯和调解无效的时候,巫术也许是最终的解决办法。
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早期,西欧的教会首次获得独立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的法律地位,教会与各种世俗权威相分离,教会法与教会统治的其他方式相分离。6世纪到10世纪欧洲各民族的基本法律并不是由民族共同体的上层所设置的一种规则体系,它是民族共同体的共同意识、“共同良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法律专门化和系统化以前,人们以一种神话式思维,侧重于仪式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富于技术性的法律程序。这个时期的民俗法虽然与宗教和道德不分,但它也是法律,也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秩序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
从12世纪到16世纪,只有少数强有力的君王得以打破西方统一的僧侣等级制度。20世纪后期,信仰的力量已经变得微弱,亲属关系和土地的纽带已经让位于民族主义。但是这正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这个时代的很多冲突仅仅依靠法律是解决不了的。也许,人们还是需要信仰。
西方的法律传统一直是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发展,如公民不服从原则,旨在使人性升华的法律改革原则,不同法律制度并存的原则,法律与道德一致的原则,财产神圣和基于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原则,良心自由原则,统治者权力受法律限制原则,立法机构对公共舆论负责的原则等等,都与基督教有着密切的联系。
伯尔曼对法律和宗教的定位非常深刻,他认为法律是为了维持现实的秩序,而宗教是给社会面对未来的信仰,给人的心灵指引方向。③法律与宗教都是一种心理现象和社会现象,它们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依赖。
三、中国传统中的伦理法律与儒家道德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很确定的是宗教对于西方法律传统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中国的传统与宗教没那么密切地联系。中国是以家和家庭生活为特征,缺乏集团生活,依靠的是社会而不是国家,当初基督教传入中国,中国人一直没有被基督教改变,可见中国文化之根深蒂固。这也是中西文化传统的路径之不同,人一生下来就会有与之有关的人,在社会中与这些有关系的人一起生活,这种关系就称之为伦理,伦理关系也是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个人也没有独立性,没有个人观念,中国的五伦就是中国社会组织,也即是一个大家庭套着无数小家庭。中国是一个身份社会,家庭高于个人,名分大于责任就是总的原则。中国自古就是家天下的文化观,“孝”字在古代中国代表了最高道德准则。古代中国没有古希腊、罗马城市平民那样形成一个一个的社会集团,也没有平民与贵族的对峙,更没有这种对抗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和道德意识。中国有自己独到的自成一体的传统,这个传统消融、吸收了其他民族的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最高追求,家族中的亲人之间、邻里之间、社会上不同的行业之间、朝堂上君臣之间、人类与自然之间等等的和美相处,是太平盛世的标志,而太平盛世就是古人所认为的最大的幸福和价值,对和谐的追求导致了中国文化的圆通特征。如果把中国的传统文化比喻成一个圆,社会上一切尽在圆中。古代的中国是以农耕文明为特点,与古希腊、罗马法制文明以地中海沿岸的商业文明为生存土壤的情形形成鲜明对照,这种独特文化孕育出了浓重的乡土气息。礼学和儒教的形成和发展对后世的法律有着决定性意义。
儒家思想在中国代替了西方的宗教安顿了中国社会两千多年,中国的朝代更迭,儒家思想就更了中华民族一直以来所依赖的精神信念,给了人民和社会最大的安全保障。他的思想看起来好象跟法律没有关系,但是他起到了法律的作用,他所建立的秩序观、正义观、对中国法观念和中国人的秩序观有很大的影响。与西方相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一体,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中华法系也是世界上重要的法系之一,法律文化浩如烟海,博大精深。
四、文化、信仰与法律的缘合
梅因有一个论断,认为东方的和西方的法典,都可以证明,不管法律是什么样子的,它们中间都混杂着宗教的、民事的和仅为道德的各种命令。高鸿均在《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一书中指出,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同时产生,且最开始的时候,伊斯兰法只是伊斯兰教的一部分。所以宗教、道德其实是人类社会法律最原始的渊源,而这些都包含在渊源流长的文化当中,就如著名的《古兰经》的作用一样,对法律的意义不可抹杀。
在离今天一百多年前,以鸦片战争为标志,中国的农业文明与西方工业文明发生碰撞,工业文明战胜了农业文明,我们历史进程被改变了,被迫接受西方事物,但是自久远的历史延续中形成的一种精神价值和追求是我们自身独有的传统,它代表着中华民族的过去,也汇聚成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我们全部的智慧在中国与西方交汇中死亡、重生。
中国封建文明源远流长,数千年的文化积淀使中国先人世代相传,中国古代是以“人治”为主,不是法治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体例与运行机制变动不多,滞后、陈旧、保守,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法律终于冲突旧传统的藩篱,迈进了现代化的进程。
我们都是在历史的指引下走向未来,历史也不再是简单的陈述,而是建立在经验和智慧之上。我们的法律制度、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等等都是时间与经验的结合,其中包含着大量的习惯、习惯法,有些直接转化法律,有些还流传在民间用以调解部分纠纷,这些都是一个民族的传统。
东方与西方,在一个苍穹之下,呼吸同样的空气,经历相似的命运,面临同样的困厄,虽然问题各不相同。然而,我们仍然是在追求和谐,追求人、自然、宇宙的融会贯通。这种融和是建立在我们的存在和意识为一体的基础之上,用我们内心的道德力量去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的行为去成全别人,所有人的善举形成了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和传承。而这种内心的道德力量,源自信仰,这种信仰有很多的表现方式,如信仰宗教对维护法律的正作用,也包括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民族精神的信仰。正是有了这种信仰,生命和精神才得以延续。
[ 注 释 ]
①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
②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
③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