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2018-01-22李国铭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破产法异议债权

李国铭

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河南 漯河 462002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理解与执行,还存在一些异议,尽管在立法上,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但因沿用理念的错误,特别是一些操作惯例,反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出现与立法不符的问题。如在债权确认程序中,管理人负有债权申报、编制债权表等权力,而法院则负有对管理人所提交的债权表进行审查和裁定确认的权力。但是,新《企业破产法》中也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问题进行了规定,与原来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大区别,以致于在司法实务中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与立法不符的问题。为此,本文将着重就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相关问题进行厘定与探析。

一、债权确认程序中管理人的职权分析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中的规定,债权确认程序上,关于管理人的职权,主要从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查标准后进行登记造册,并依照债权申报材料来编制债权表。[1]从规定中来看,管理人的职权包括对债权申报材料的审查,编制债权表并保存,以备后续查阅。但是,法律上对管理人职权的明确,也是从企业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上,明确了管理人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但从法律条款及内容上,管理人并未享有对债权的确认权力。也就是说,对于债权确认的权力,管理人无权进行债权确认。同样,《企业破产法》第25条对管理人职责的规定,也是从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上,藉由管理人自身的法律角色,从法律职责上对管理人赋予相应的债权材料申报与编制债权表等职责。从法律实务中,法院具有债权确认的资格,但却往往将确认债权的权力交由管理人,由此带来的审查权、确认权不明晰问题突出。

事实上,对于债权的申报,管理人需要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债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债务人信息,申报种类及性质等,符合债权申报条件后,才能予以登记,出具债权申报回执。也就是说,对于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只有将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后,才预示着债权申报工作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才能就债权申报详情进行最初审核。如所提供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对债权数额的多少进行核查等,再依据破产法规定及要求,编制债权表。可见,从法律规定与债权申报确认实践中,破产法中对债权的审查权力,并非仅限于管理人,而是要交由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通过债权人会议,就初步债权表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就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和纠正。如果摈弃了债权人会议的知情权、核查权、异议权,必然与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悖立,也是不符合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初衷。则必然是违背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所以,从债权确认程序上来看,债权人会议是对管理人所提交的债权表及债权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第一步,也是对债权相关当事人知情权、核查权、异议权等权力的维护体现。在债权人会议审查中,有可能存在与管理人所提交的初步审查结果不一致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管理人绕过债权人会议的核查而进行债权的确认,或者仅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通报审查结果,都是对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利的侵害,都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当然,我们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由于一些案件的债权人涉及数量过多,导致债权人会议未能就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查表进行审核,不得不请求法院推迟债权人会议。对于该类情况,法院在核实后,确因客观条件造成的推迟,应该予以支持。但对于管理人而言,并非可以一再延迟,而是要加快整理债权审查工作,并就相关债权及内容,尽快落实并完成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复核。如果管理人未能按规定履职,或者未能尽职,法院有权给予撤换。

二、债权确认程序中法院的职权分析

参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对于企业破产后相关债务人、债权人,藉由债权人会议审查,就债权表所记载的相关债权,无异议者,将由人民法院给予债权裁定与确认。[2]从破产法的规定来看,法院才是具备债权确认资格的主体,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认可的。不过,虽然从法律上对法院的裁定确认权力进行了规定,但并不表明法院可以不审查,直接根据债权表进行债权裁定与确认。对债权表中所记载的债权进行裁定与确认,法院也要根据法律规定,就企业破产相关债务、债权信息进行审查,特别是要听取债务人、债权人就债权表中的债权划分无异议时,才有权对相关债权进行裁定、确认。如果未经过审查,或者债权表存在异议,则不能进行直接确认。同样,在法院对债权表进行审查中,如果发现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存在错误,或者对相关债务确认不清,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利,要求管理人进行重新审查,并予以纠正。藉由债权人会议在进行债权表审查时,发现债权表有异议请求管理人进行复核时,应当对异议问题进行标注说明,并交由法院对相关债权表内容进行监督审查。也就是说,对于债权的审查、债权人会议的审查、法院的审查,各方要发挥各自的职责,减少债权确认诉讼的发生。

不过,在对债权表中的债权进行裁定后,其法律效力又该如何?法院作为最终的裁定主体,并非单方面地就相关债权进行确认,而是要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内容,依照法律程序,就相关债权进行审查,并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进行监督,审查并纠正,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样,法院还要对不具备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定,对符合债权表上的债权进行确认。但从法律流程来看,法院在对债权表裁定时,其目标在于解决债权人因破产而出现的参与权问题。如通过债权表裁定,明确债权人会议的参与权、表决权等权利及权限范围;同时,还要对存在异议的债权表,应该就谁是原告、谁是被告进行法律裁定。所以说,从法律规定及债权确认程序来看,在法院未对相关债权表信息进行裁定、确认之前,债权表中所记载和表明的相关债权信息,并非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而是在由法院对相关债权表及内容进行审查,相关债权人无异议,并出具债权表确认裁定之后,则债权表中所涵盖的债权信息才得到了初步确认。原因在于,当法院对相关债权表及内容进行裁定确认后,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裁定债权有异议,则可以起诉;如果有异议而不起诉,则视为无异议。同时,对于法院所出具的债权确认裁定,还体现在债务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确认诉讼权利。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诉权的成立,是建立在权利义务争议在法律上认可为前提。从法律上来看,对于法院做出债权表确认裁定前,由于破产程序所涉及的债权还未得到确认,则相关债权及相应诉权也未成立。只有当法院做出债权确认裁定,并履行完债权确认程序后,才存在确认、不确认、暂时不确认的债权之法律差别。这时,对于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即可产生诉权,法院有责受理其债权确认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人提出,如果单纯以法院出具的债权表确认裁定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前提,反而会因债权得不到及时的确认,进而造成对破产程序时间的拖延。该类情况的提出,如果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债权确认程序来看是不会发生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宣布破产后,通常应由管理人来完成对相关债权信息的初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根据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要对相关债权表信息进行复审,无异议后交由法院进行审查,并确认。法院在进行债权表确认时,也会对相关债权确认及争议进行裁定,避免影响后续破产程序的执行。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对债权表进行确认无异议后,要尽快对其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原则上不会无限期拖延债权确认流程,相反,经由法院的裁定,对债权表中相关债权进行确认后,使其获得了法律效力,还能够推进债权的确认流程更快实施。还有人从权利性质与程序角度,就债权申报是保障债权人行使私权的说法,包括管理人对债权数额的认定,债权人如有异议,应交由法院对其债权进行裁定。但法院在裁定中,如果是程序性裁定,则无法就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进行有效监督,由此将会引发债权确认诉讼的发生。对该问题的理解,主要源于对法院在确认裁定中的作用存在误读。事实上,法院在进行债权确认裁定后,必然是属于实体性裁定。对于法院在裁定前就债权表存在异议,会要求管理人对所提交的债权表进行修正和调整,而纠正是建立在相互质证的基础上,充分兼顾各方意见来进行的。因此,法院在做出确认后,已经就相关异议进行了明确。另外,法院在行使审查、裁定权力时,一方面从法律上就破产程序中的参加权利、债权人的表决权等进行了界定,另一方面从裁定的程序上,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对债权确认诉讼结果也有一个合理的预期。还有,从行使法院的监督权上,也对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原、被告身份进行了确认,更有助于简化破产程序的实施难度。

三、法院裁定债权表的异议处理及时效说明

遵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当债务人、债权人对法院所裁定的债权表中的债权存在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在《企业破产法》中也规定了未明确的债权,除人民法院有权代表行使表决权、临时确定债权数额外,其他人不得行使表决权。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就债权表中的相关债权进行裁定后,如果存在异议或者错误,应该如何处理?有人提出启动再审程序,也有人提出不能申请再审,还有人提出通过债权确认诉讼来解决。对于该类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处理方法,首先要对裁定结果中的错误进行定性分析。如果是债权确认程序存在不合理问题,如债权表未通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核查,使得债权表中所记载的债权内容出现异议,则可以交由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对裁定程序进行纠正。如果债权表中具体的债权内容有误,则建议通过两种渠道来解决。一种是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争议走诉讼渠道解决;另一种是当管理人对债权确认发生错误而无异议时,建议交由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并由管理人进行纠正债权表内容。针对债权确认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总则》中对债权确认诉讼时效也有所规定。当债权人对债权确认提起诉讼后,法院才可能为其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在破产分配时才会为其按照诉讼争议额预留并提存分配额。如果债权人放弃债权确认诉讼,则可能会影响自身的权利。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当事人权利行使时间不足问题,有人建议规定半个月内为起诉时效。

猜你喜欢

破产法异议债权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的实务探讨
破产法七十年:从政策工具到法治缩影
西夏的债权保障措施述论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分析
欧专局改革异议程序,审结时间缩短至15个月
债权转让担保
债权让与担保等的复合性运用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债权让与担保与抵押权的再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