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及培养研究
2018-01-22王思予
王思予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一、法科学生实践能力之现存问题
(一)独立思考能力的欠缺
从我国各高校,尤其是层次相对较低、教学实训条件相对较差学校的法律专业的教学方法来看,大多以传授系统理论化的知识为主,教师负责向学生传授其中内容,学生也只是对所学知识进行理解并记忆。在这种传统的培养方式下,由于高校忽视对学生自主能力的培养,即使学生能做到经纶满腹,但由于欠缺独立思考能力,所以一旦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大多数学生仅表现出纸上谈兵的状态。我国古代著名的教育家孔子有言:“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是对学和思的关系所做的极为精辟的论述[1]。
(二)实际操作能力的欠缺
不可否认,高等法学教育为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无论是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还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继续前进,都离不开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保驾护航[2]。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所需要的是一批具有严谨逻辑性和较强专业性的法科学生,这不仅要求学生要有对于对法律问题的逻辑分析能力和扩散性思维能力,同时还需要具备对各种法律知识都能够做到精确掌握的能力,但由于实务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多变性,使得平时只有理论基础而欠缺足够实训锻炼的毕业生难以适应变化多端且复杂的实践工作。
二、法科生实践能力欠缺之原因
(一)教育理念落后,方法单一
多年来,我国高校对法科生的教育只限于对理论知识进行学习的过程,对于社会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求忽视不见,一味的灌输知识使教师成了课堂的核心,而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公共课程占用了大量课时,学生只会机械性的接收知识,这造成了法科毕业生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甚至造成他们与社会严重脱节的现象。
(二)重视实体法课程设置,而忽略程序训练课程的安排
在中国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存在着只注重实体而忽略程序这一明显特征,对法学这一专业所采取的教育方式以及教师和学生所产生的认识深受这个大环境的影响[3]。学校在每年度的教学任务中,都对实体方面的课程安排占据较大比重,相对来说,学生对于实体法的学习兴趣也比较强烈,而对于程序法,大量繁琐的法条以及枯燥的背诵内容使学生的积极性大幅度降低。实际来说,法律条文的每项规定并非是呆滞的静态物体,在与具体案件相结合的过程中,相信学生会对法律条文有更深一层次的理解,实践能力在这个理解的过程中也会得到升华。
三、对法科生实践能力培养方式的探索
(一)改变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
首先,应增加实训课程安排。法科生传统的教学模式以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实践性课程在教学计划的比重中占很小的一部分。基于课程设置的改进,各高校应当增加学生参加有关法律实践性活动的课程。比如,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讨论研究,逐步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另外,学校还应该与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地建立联系,安排学生进行实习,积累相关经验。
其次,教师应加强对司法考试模拟案例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历年的考试真题,实际案例,以及社会的热点问题,结合大纲中的重难点内容,进行讲解与分析,使“案例教学方法”在课堂理论教学环节得到普遍运用,开启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经验表明,理论性的传授知识与实际性操作并不相悖,在实践中,学生可以更好的学习理论并深知实践。
(二)建立高水平法学专业实验实训基地
法科生实习基地的建设,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根本目标。社会对法律专门性人才的要求不仅在于其要具有夯实的专业基础,而且还要具有独立思考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校内建设实习基地,要为学生创造出更多可以实践的机会,同时为了提高学生的自主性,还可以把学生的参与度作为对学生考核的标准之一。此外,更要注重实习基地的质量建设,使学生能够真正接触到所发生的真实案件,真正接触当事人,学到本领,训练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方法求证案件结论的能力。如今各高校的教师一般都兼有律师身份,所以他们参与的司法实践也比较多,各高校学生在经过老师的点拨后,可以自主的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欠缺之处,从而不断改进,提升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为今后的执业之路做好铺垫。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哈书菊.论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J].学理论,2013(2):233-234.
[3]李仁玉,张龙.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J].当代法学,2008(5):157-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