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考试作弊入刑探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作弊刑法

陈 慧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随着时代的发展,考试制度发挥着越发关键的社会作用,但随之而来的作弊现象也越发猖獗。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总体上呈现出不统一、不全面、惩罚力度低的局面。而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刑法无专门的罪名予以认定,司法人员往往依照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相关犯罪进行处理,这能否切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存在很大争议。

一、考试作弊行为类型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将所有作弊行为纳入规制范畴,而只在条文中规定了以下三种作弊行为。

(一)组织考试作弊

组织一词作为动词使用时,是指依照系统性与全局性原则安排分散的人与事物,即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指挥、领导、谋划多人进行作弊,其中的多人为三人以上。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组织向考生传递答案、组织多人替考,客观上只能是作为方式。另外,根据规定,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按照组织作弊罪的规定处罚。其他帮助行为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客观上包括作为、不作为,但无论何种形式,其社会危害性均应与供给作弊器材相当。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向他人不法出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是考场作弊的根源,破坏了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方式,同时还侵害了公民受教育权以及取得某种资格认定的权利。该行为的施行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同时,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代替考试

替考是最典型的一种作弊行为,在实践中屡禁不止。刑法将代替他人考试与让他人代替考试两种形态都纳入了规制范畴。但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替考者的身份,究竟是为了打击“抢手”?还是打击所有的替考者?部分学者认为替考者大多数是涉世未深的学生,危害性较小,不应入刑。但笔者认为,不管是职业“抢手”,还是初犯的学生,都侵害了国家考试秩序、社会公平公正价值观,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仅根据行为的次数来断定危害程度。

二、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司法适用

由于语言的局限性,司法实践中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必要的解释。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笔者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予以分析。

(一)考试范围

立法者将考试范围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但法律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而广义的法律则指全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就现行立法来看,狭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较少,典型的有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在现实社会中,国家考试的范围广泛,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也有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大学考试、毕业会考,这些考试直接关系到考生能否被授予学位、毕业证书。如果一律将这些作弊行为归入刑罚范畴,有违谦抑性原则之嫌。一方面,现行的一些国家考试本身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国务院已提出了集中废除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程序,相应的考试也会逐步被取消,将此类作弊规定在刑法中毫无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考试范围繁杂,全数纳入规制范畴是过分犯罪化的表现。因此,应当将考试范围限定为由狭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二)情节严重

考试作弊犯罪中的情节严重属于抽象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直接影响刑罚的轻重。司法工作人员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往往具有较大的弹性,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在有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时,司法工作人员该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呢?笔者认为,参考相通罪行或者类似规定的司法解释是一种明智的解决思路。就考试作弊犯罪来说,司法工作人员可参照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具体解释来解决部分问题。《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六种可以立案的情形,参照该规定,笔者认为考试作弊中的“情节严重”可包含:(1)数次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或者团伙作案;(2)组织人数众多的考试作弊;(3)考试作弊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考试工作需重新进行,造成了巨大的人力、财力损失;(4)考试作弊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考试作弊行为造成被挤兑的考生、其他相关人员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等严重结果;(6)考试作弊给社会造成了其他恶劣影响。

本文在充分吸收各学者理论观点的基础上,根据法条规定,详细分析了考试作弊行为类型与司法适用问题。在此,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对以下问题进行明确解释:(1)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包含哪些考试;(2)具体的立案标准。

[1]陈兴良.教义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陈伟.<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J].法治研究,2015(6).

[4]王莉.论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学研究,2015(5).

猜你喜欢

情节严重作弊刑法
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量化适用研究——以万有引力为逻辑起点
作弊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的审查批捕要点
多次贩毒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论刑法总则
没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