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中的民事责任分析:共享单车的侵权责任与骑车人的违约责任
2018-01-22韩鑫宇
韩鑫宇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共享单车引发的负面影响
(一)共享单车引发的侵权责任
共享单车的质量不合格引发的侵权责任。例如:今年1月,北京市民冯某在使用ofo共享单车时突然刹车失灵,直接导致其摔伤,事后冯某起诉ofo公司,此次事件成为北京首例共享单车索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冯某可以请求ofo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起诉ofo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产生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那么冯某该怎抉择?
我认为是请求ofo承担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如果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当事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骑车人引发的违约责任
骑车人引发的违约责任也是屡见不鲜。但是,共享单车难以追责,因为共享单车的自身技术存在不足导致无法确定是哪位用户损坏车辆。希望共享单车公司可以加强这方面的技术,使用户无法逃脱“共享单车上的电子眼”。
骑车人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实际上是与共享单车建立了一种租赁关系,共享单车公司对小黄车拥有所有权,骑车人拥有使用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如果共享单车在使用期间以不合理的状态发生损坏,共享单车公司是可以向骑车人提出违约责任的赔偿。
(三)公众侵犯共享单车财产权
今年9月、10月各大网站新闻报道共享单车花式被虐事件,有的被扔在了乱草丛中,有的被摆放在公路上,有的被换了锁变成“私家车”……这样关于共享单车的字眼在各大新闻网站上随处可见。
从轻的方面说,公众侵犯了共享单车公司的财产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说,“勇敢的”公众在向《刑法》发起挑战。
二、共享单车负面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共享单车侵权责任的解决
1.大力维护共享单车。破旧的共享单车在大街上随处可见,共享单车公司应该定期的对共享单车进行保养与修理,考虑共享单车利润低、维修成本过高,可以降低维修的周期,但不应该实行“散养的制度”,共享单车公司要有保护自己所有权的意识,不应该让共享单车自生自灭。
2.加强共享单车的技术水平。共享单车的锁应该加强技术水平的提高,只有具有专业的开锁技术,才能杜绝用户的固定密码开锁;只有具有专业的开锁技术,才能防范机械锁的不牢;只有具备专业的锁具,才不会让用户利用锁的漏洞。这就希望共享单车可以研发专利的电子开锁。
3.雇佣社会公众进行监管。对投放共享单车的区域进行监管,共享单车公司可以和公众建立一种雇佣关系,让公众找出损坏的共享单车,给予报酬,实行“计件式”监督。
4.多家共享单车公司联手。共享单车公司联手出台相应的《行业协议》,规范全国各地的共享单车质量标准,对各区域竞争对手不符合《行业协议》中的质量标准,内部互相举报监督,对共享单车公司给予行业处罚。
(二)骑车人违约责任的解决
1.共享单车明确违约责任。共享单车公司应该对骑车人明确使用单车的违约责任,在用户缴纳押金时,需要自动弹出用车租赁合同,如果用户缴纳押金成功,就说明用户同意与共享单车公司建立租赁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公司需要在租赁合同关系上,明确现在在共享单车上出现的问题,对此类问题进行违约责任的确定。
可以对如下问题进行确定:
(1)明确损坏零部件的违约责任。(2)明确损坏机械锁的违约责任。(3)明确损坏二维码的违约责任。(4)明确私自加锁的违约责任。(5)明确违规停放的违约责任。
2.骑车人建立信用制度档案。对于建立骑车人的信用制度档案,共享单车公司应该在与骑车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就明确骑车人的信息。希望可以利用现在的互联网技术,使用户的个人信息、手机、手机号码三者建立一体关系,以防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拿着父母的个人信息注册。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如果父母拿着自己的手机注册过,孩子在拿自己的手机注册父母的信息,就会自动识别失败。这样会大大防范,12周岁以下的小孩骑自行车。
(三)公众侵犯共享单车财产权的解决
1.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对于侵犯共享单车财产权的公众,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对公众进行执法监管。政府部门应该增强互联网与现实的协调能力,政府善于调整传统行业,所以,政府对于增强新兴行业的执法能力也是“学如不及,犹恐失之”。这就需要加大这方面政府部门的专业人才的培养,使违反公共利益的社会公民,得到合法合理的制裁。
2.加快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行业先发展,制度再发展。所以,对于相关立法的工作,也是需要尽快的完成。制度的滞后性,决定执法的难落实,所以立法需要科学有序的进行。
三、结语
共享经济,共谋发展!共享单车的出世,是互联网+交通工具的产物,是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谋发展,希望社会各人士,可以为此新兴产业共谋发展。
[1]杨丛樱.浅谈共享单车的规范化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7(26):64-65.
[2]周梦.法律视角下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与规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7(09):19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