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医闹”入刑
2018-01-22王瑞东
王瑞东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医闹现象出现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恶化,医患冲突不断升级,全国各地均有“医闹”事件发生。“医闹”事件的出现,从医患双方视角分析,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两点:医患双方心态失衡、医患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一)医患双方心态失衡
医患双方的心态失衡是医患冲突、医闹事件不断增长的重要因素。
患者方面,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医院排队看病人数多,需要等待较长时间,加之疾病带来的痛楚,患者开始焦躁不安。而医生诊疗的时间相比之下非常短,使得患者无法接受。此时,有患者会认为医生没有认真对自己的疾病进行诊断,进而认为医生没有职业道德;第二、对医生预期太高,忽视医学现状。部分患者片面的认为医生可以治愈一切疾病。当疾病没有被治愈,甚至恶化时,患者就认为是医生的原因造成的;第三、部分患者对医生存有偏见。在临床,不同疾病其初期症状和体征相同,为了更好的进行鉴别诊断,医生会依靠临床检查来确诊疾病。但是患者会误认为这是医生敛财手段。
医生方面,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工作负荷重、生活压力大,精神高度紧张,不能做到认真负责对待每一位患者;第二、医生正常工资收入低。部分医生为了增加收入,收取患者及家属的红包,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第三、医患冲突不断加剧,医生为了保护自身安全,不敢使用风险较高的治疗方案,转而采用保守治疗方法,造成久病难愈,患者痛苦不堪。
(二)医患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在诊疗过程中,对于病因、治疗方案及其风险等情况的了解,患者主要依靠与医生的交谈。但医生不能做到与每位患者及家属详细说明疾病的情况。并且,有的医生担心与患者交谈的内容会被偷录下来,不愿意将过多的事情告诉患者。知情同意书是为了让患者更好的了解手术相关风险,但在我国,知情同意书流于形式。医生很少将知情同意书解释给患者,而患者为了治疗,则会在自己没有充分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字。此外许多医生认为,只要知情同意书上有患者及家属的签字,相当于免除了自己在医疗中发生的过错;而许多患者却把知情同意书看做就是“卖身契”,将自己的性命交由医生处置。此时,知情同意书就失去了其本身应有的意义。
二、法条解读
(一)主体与主观方面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身份要求,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定罪处罚,其他参与者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医闹”行为是属于聚众共犯,其中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成立共犯关系。主体数量上要求至少在三人以上,参与的人员及数量不固定,可以随时变更,但是必须要有首要分子。
本罪中“医闹”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由于本罪是聚众犯罪,其故意内容较为复杂。在“医闹”犯罪中,首要分子必须要有召集并利用多人准备进行聚众闹事的故意。除此之外,还要求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者明知其行为将会扰乱医院秩序,致使医疗工作无法进行,并且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参与人员之间不需要有意思联络,只要求其知晓自己是整个犯罪活动的一员,与他人一起实施聚众闹事行为即可。
(二)客体与客观方面
本罪规所保护的客体为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医院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医闹”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指首要分子纠集多人形成一个以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为目的的群体。同时,也包括首要分子利用已经形成的群体去实施犯罪活动。“扰乱”,指打破医院原来稳定有序的工作状态,使医院的工作被迫停止,患者无法继续诊疗。扰乱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并无标准,可以是暴力的方式,也可以是非暴力的方式,主要有:在医院内摆放尸体花圈、冲击医生办公室、围攻医护人员、打砸医疗设备等。“致使医疗无法进行”,指医院各项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损失”,既包括扰乱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诸如医疗设备、医院门窗的毁损、临床诊断病例的灭失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医院的可得利益损失,医院社会公信力下降、名誉受损等等。
三、评价与预防
很多人认为,“医闹”入刑可以改变现在的医患现
状,医生的工作环境有了保障。但是,笔者认为“医闹”入刑对于杜绝医患冲突,构建文明医疗环境作用甚微。
许多人认为“医闹”是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这种观点极其荒谬。《刑法修正案(九)》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加入“医闹”行为,其本身仅仅起到提示注意的作用。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八)》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解读,我们会发现:虽然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医疗无法进行”,但纠集多人在医院起哄闹事、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秩序混乱,无法医院正常工作,是本罪的具体表现之一。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加入“医疗”二字,其真实目的在于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医院的医疗秩序是具体社会秩序之一,不能因为条文中没有规定而认为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经过多次修改,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惩罚体系。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都是“医闹”过程中常常涉及的罪名,我国刑法对这些罪名都做了具体规定。而对于那些情节轻微、不能认定为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所以,笔者认为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九)》加入“医闹”行为有多此一举之嫌。即便《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如此详细,惩罚体系如此完善,但是“医闹”事件反增不减,其原因在于:第一、部分公安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认为,只要没有出现人员伤亡,就属于普通的医疗纠纷,不需要立案侦查。第二、部分媒体报道失实,并且标题有一定的误导性,带有舆论导向。无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一旦发生“医闹”事件,社会舆论矛头便会指向医院。第三、在面对医闹时,多数医院忍气吞声,通过私了的方式满足患者要求,息事宁人,不希望把事情闹大,从而忽视医护工作者的权益。
“医闹”伤害的不仅仅是医护工作者,也是在伤害患者自身。但仅仅依靠刑法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需要患者、医生、社会、政府共同努力。预防本罪的发生,需要做到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政府以及大众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改变公众“不知者无罪”的错误观念,学会正确使用法律来保障合法权益。第二,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与本罪形成有效衔接。通过颁布行政法规,做到有效的衔接,使得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事件时有法可依,打击影响恶劣但不构成犯罪的“医闹”行为。第三,严厉打击医生“收红包”、“吃回扣”等违法行为,净化医疗队伍,提升医生的社会形象,增进医患之间的信任,从而缓解医患冲突、减少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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