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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假释问题研究

2018-01-22梁红萍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罪犯刑罚监狱

梁红萍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狱政科,山西 阳泉 045060

罪犯入监要遵守监规,认罪服法,并接受管教干警的教育和管理,并通过自身的劳动改造努力获取减刑、假释的机会,在罪犯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之后,即可以经严格的法律程序获取减刑、假释的裁定[1]。然而,这里不排除罪犯在监狱改造时所表现的功利性,因而要探讨罪犯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罪犯假释制度的对策,以解决罪犯假释制度中的问题。

一、罪犯假释制度概述

罪犯假释制度旨在激励罪犯通过自己的改造努力,回归于现实社会的正常生活状态之中,是现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随着监狱内服刑人员日益增多,他们成为了国家和监狱的沉重负担,因而可以通过罪犯假释的制度,使一些遵守监规、积极改造自新、认罪悔罪的罪犯以附条件的方式提前获得自由,以显示刑罚个别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出现代监狱文明的进步,更好地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罪犯假释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一)增强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罪犯在触犯了法律之后被剥夺其人身自由,判以强制监禁的处罚,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原则,是正当和合理的。然而,刑罚不仅要对犯罪进行惩处,还要对罪犯进行激励,要督促罪犯进行自我改造、悔过自新,尤其是判处长期自由刑的罪犯,要以假释制度作为激励机制,调动罪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好地约束罪犯的行为。

(二)减少再犯罪风险,帮助罪犯再社会化

由于罪犯处于长时间的监禁生活之中,心理与社会相脱节,社会公众对于罪犯也有极大的排斥、歧视和怀疑的心理,这就使罪犯难以快速适应社会生活,尤其是罪犯出狱的初期阶段是重新违法犯罪的高危期,这就需要借助于假释制度以实现对罪犯的指导,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实现再社会化,成为罪犯复归社会的桥梁和纽带。

(三)推动刑罚公平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罪犯会受到不同的刑罚,存在刑法上的量刑差异,而假释制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官量刑中的缺陷,使罪犯能够积极进行改造,也使刑罚执行制度更为科学化、合理化。

(四)维护监狱监管秩序

监狱环境之中集聚各种类型的罪犯,一些犯罪群体因抢劫、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而入狱,在长期服刑的状态之下极易引发心理上的沮丧和狂躁,为此监狱要面临极大的监管压力,加之监狱中也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这就使监狱的监管秩序难以维持。而假释制度的实施则可以使罪犯看到自由的希望,进而遵守监狱的管理规定,遵守监狱秩序。

(五)降低刑罚执行成本

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深层次的矛盾急剧爆发,导致犯罪率持续上升,这也使我国的监禁成本增大,耗费极大的资源。而假释制度的实施则可以较好地使罪犯回归社会,重获自由,而由此节省下来的资源可以集中矫正主观恶性、人身危险较大的罪犯方面,极大地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升刑罚执行效率[2]。

二、罪犯假释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假释提请权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

我国法律规定由监狱行使假释提请权,并决定提请假释的人数及时间,检察机关有权对监狱进行监督,然而其监督极其有限,实际上罪犯提请假释的权利完全由监狱掌控,缺乏监督和制约。同时,监狱罪犯在监狱中不同的岗位之中有不同的劳动强度、技术等级,监狱干警对罪犯进行分值累计,再上报监区审核和确认,在这一过程之中罪犯的假释提请取决于少数监管干警,他们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使假释提请权运行机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法院审判力度存在缺失

我国对于减刑、假释的案件通常是采用行政审批式的审理方式,法院缺乏足够的重视,并未成立专门合议庭进行假释的办理。尤其是辖区内有多家监狱的法院,他们面临的减刑、假释的案件审理压力极大,审监庭法官难以仔细调查和研究每个案件,而只是由提请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裁决,这就难以提升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质量。

(三)假释庭审缺乏控辩,流于表面

法院采用开庭的方式审理假释案件,以确保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相较于书面审理而言有较大的司法成效。然而,大多数司法实践者将假释视为对罪犯的恩赐,缺乏控辩模式的庭审设计。开庭阶段对罪犯的假释也基本不存在异议,罪犯也无权请律师代为开庭申辩,这就使假释庭审存在流于表面的现象和问题,法官难以及时发现假释庭审中的问题,加之假释庭审大多是在监狱进行开庭审理,受害人和社会公众难以获悉相关的信息,无法产生假释庭审的社会效果。

(四)减刑、假释比例不够均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假释的适用条件要严于减刑,这就使减刑的适用比例远远大于假释的比例,存在比例失衡的状态和问题。同时,假释的适用率较低,由于法律对假释的限制条件极其严苛,监狱提请假释和审判机关批判假释都抱以小心谨慎的态度,这就使我国的罪犯假释适用率远低于其他国家。另外,各地的假释率也存在不均衡的状态,这主要是受到罪犯类型、执法部门的认知程度、配套制度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差距。

(五)罪犯假释实质条件存在宽泛化、难于操作的问题

罪犯假释的实质条件过于宽泛、难于操作的问题,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之中将罪犯假释的实质条件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风险”,放宽了假释的适用条件,然而,这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一种对未发生的事件的预测,难以根据过往的事实进行判断。

(六)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缺陷

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之后获得一定的成效,然而还存在社区矫正力量薄弱的问题,社区矫正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实现对假释人员的矫正管理。对于罪犯监管的衔接也还存在漏洞,导致假释人员脱离监管的风险,同时,社区矫正也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难以实现有效的假释监管。另外,假释制度还缺乏救济途径,这是假释案件办理的短板[3]。

三、完善罪犯假释的路径

(一)统一假释立法

针对假释适用率较低的问题,要制定统一的假释法,避免假释制度过于零散的现象,要使假释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效用。要强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念,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弥补自由刑的缺陷和不足,较好地强化对罪犯的激励、调节和回归,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情节、改造表现等,进行宽严有度的区别对待,以更好地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打击犯罪,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推动社会的整体和谐[4]。

(二)赋予罪犯假释提请权

在监狱对于在押罪犯的矫正和管理职责之中,监狱行使假释提请权的办理体系存在缺陷,与假释的本质要义相背离。为此,应当将假释视为罪犯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而不是国家和政府给予罪犯的奖赏,罪犯应当有假释提请权,可以较好地避免监狱在假释提请权中的腐败现象和行为,更好地确保假释制度的公平和公开。

(三)立法确定保释制度

对于罪犯假释之后的监管问题是一大难题,可以借鉴取保假审的制度,将保证金、担保制度引入到罪犯假释制度体系之中。可以在假释提请时由被假释人员提出保证人或保证金,并要求保证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与被假释罪犯没有案件联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有完全的人身自由权利,规定罪犯假释的保证人要履行以下方面的义务:

负责监督被保证人的行为,使之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及时发现并制止被保证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报告,对于没有及时报告的保证人要撤销其资格,并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5]。对于保证金的缴纳通常由作出假释裁定的法院负责收取和管理,要考虑被保证人的案件性质、情节、经济条件决定保证金缴纳金额,并与假释的考验期的长短相一致,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未及时报告的则没收其保证金。

这一保释制度要在立法的有力支撑之下予以推行,并要建构监狱信息化平台,实现狱务公开,消除服刑人员“花钱买假释”的错误认知。

(四)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要在立法层面给予社区矫正法定保障,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教,以更好地促进假释人员由“监狱人”转变为“社会人”,尽快适应和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罪率。要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拟定和推行《社区矫正法》,由专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进行协助,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假释人员的心理和行为。要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队伍的建设,通过强化学习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五)促进假释案件审理的常态化、诉讼化和专业化

要针对法院缺乏专门审理假释案件的部门的问题,建立专门的假释案件审理部门和法庭,要推动假释案件办理的常态化和诉讼化,对于达到假释条件的罪犯就可以启动假释程序,突破假释案件成批办理的模式。同时,还要充实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力量,成立专业化合议庭,确保假释案件审理的专业化。

(六)注重减刑与假释结合适用

要扭转减刑与假释比例不均衡的现象,注重减刑与假释结合适用,要使减刑与假释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实现减刑与假释的衔接配套适用,使罪犯在假释考验法定期限之内真正融入和回归社会[6]。

四、结语

罪犯假释制度是近代民主与法制进步的产物,是监狱执行刑罚文明、科学的标志之一,要分析和研究罪犯假释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坚持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相结合为前提,完善和改进罪犯假释制度,促进假释的平衡发展。

[1]徐静村.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0(02):3-9.

[2]刘蒙.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D].湖南工业大学,2017.20.

[3]马亦乐.我国假释制度若干问题之研究[D].苏州大学,2012.22.

[4]陈亮.我国假释适用的现状及对策[D].延边大学,2016:12-15.

[5]蒋流霞.我国假释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6.8.

[6]吴白凤.我国假释率偏低的法律完善[D].暨南大学,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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