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赌案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8-01-22田璐
田 璐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11年3月,A公司为冲击IPO进行了新一轮融资,B公司领投4.5亿元,5年后,B公司公开了融资当时缔结的一份对赌协议,其中有条目商定:若A公司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IPO,则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或该公司股东李某收购其所持A公司的股权,赔付投资方的资本并支付相应的高额利息。后来A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实现IPO;2014年1月2日,公司负责人李某突然离世,其夫人金某接任李某的职务,此后,B公司带着一纸“对赌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乙、李某的遗孀金某回购B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份,并支付B公司股权转让款6.35亿元。
二、评析
(一)法院观点
法院根据《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确认金某与李某系共同债务人,从而认定金某成为对赌协议的负债人,承担了李某100多万元的遗产和合计约8%的A公司股权的金某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被告观点
原告认为:金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理应承担其不利后果,即要求甲、乙、李某的遗孀金某回购B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份,并支付B公司股权转让款6.35亿元。
被告认为:对当年签署的对赌协议毫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融资所得巨额投资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应当作为债务偿付主体。
(三)本案中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本案中,我们关注的焦点便在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审判决中法院的做法合理之处在于:1.债务属实且发生在李某与金某婚姻存续期间。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法院依据《解释二》第24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3.金某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债权人B公司与其丈夫李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该商定确已超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已超出金某对配偶李某经营公司而产生的风险预期,此外,对赌协议金某没有署名,获得的该笔投资款目并没有投入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公司股权问题金某也从未参与,因而这一切不应该由不知情的金某来承担。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投入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就告诉我们,除非B公司有凭证能够表明李某的债务是投入与金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所以,我认为该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相关案件
钟女士与姚先生系夫妻关系,2017年10 月16日,姚先生因经营需要向许某借款30万元,并向许某出具借条一张,姚先生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后姚先生没有按照商定的期限还款,许某将钟女士与姚先生夫妻双方诉至江北法院,要求二被告还款30万元。
这是江北法院自《解释》实施后判决的首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该笔30万元借款,虽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姚先生单独签字,而且借款的金额明显超过夫妻二人日常生活所需。原告许某也不能提供凭证来证明该债务投入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该借款系二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3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姚先生一方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四、结语
《解释二》第24条为了防止夫妻合伙以“假离婚”的形式损害第三人的正当利益,确保夫妻婚姻的美满,特设立夫妻财产制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正基于这样的法理支撑,才有了24条这样的规定,也有了金某承担2亿债务的判决。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判决在一定意义上是不公平的,这也是《解释二》自颁布以来受到广泛议论的原因。《解释》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它解决了《解释二》因夫妻一方与外人串通,虚构债务提供空间,导致配偶无故被负债的问题,并做出双方共同签字的规定,为日后证据的采集提供了便利,也让人们在婚姻中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