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的思考
2018-01-22周珍珍
周珍珍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台州 317100
一、不起诉案件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不起诉率不高。近年来不起诉率虽然逐年在提高,但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不起诉权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范围,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遇到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大多不愿或者不敢行使不起诉权。一方面是由于办案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惩罚犯罪的本位思想,使其不愿免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另一方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工作量往往比起诉开庭的工作量要多,不仅包括要调解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的关系,使被害人获得满意答复并实现刑事和解,还包括向领导汇报不起诉案件并得到领导的支持,同时还要进行不起诉的公开审查和公开宣告、制作不起诉宣告笔录、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等等,这些增加的工作量使办案人员更愿选择去起诉;另外办案人员还要承担不起诉所带来的风险,一是被害人的反悔,可能使案件了结但事未了结,二是公安机关的异议,公安机关的起诉量的考核指标也阻碍了公安机关配合的意愿。三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配合程度不高。如未成年人案件,外地家长不愿承担退赔和管教责任,不具备不起诉条件。
(二)存疑不起诉占不起诉总人数的比例较高。究其原因,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诉讼制度改革后,法院对案件的证据采信要求高,实行员额制后,员额检察官面临着“错诉”的追究责任,考虑到个人司法责任的承担问题,员额检察官在面对犯罪情节较轻、有争议的案件,为避免办错案自然会倾向“求稳”而选择不诉。二是公安机关怠于侦查,有些案子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是补充侦查效果不甚理想,补充不到关键性证据,最后案子还是作存疑不诉处理。三是检察办案人员引导侦查能力不强,在退回补充侦查时补充侦查提纲过于笼统,导致侦查机关补回的证据还是无法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不起诉公开宣告比例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第一、前期准备繁琐。公开审查、宣告流程较为复杂,不仅要提前联系侦查机关代表、还要联系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联系相关监督员、街道及社区代表等,办案人员还要准备场地等。第二、被害人参与意愿不强。在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害人一般都是得到了充分的赔偿后办案人员才会启动不起诉程序,因此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往往不愿意再参与后续的办案流程中,而没有被害人参与的公开宣告,明显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效果会打折扣,办案人员的热情度也相应降低。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认真履行起诉职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该起诉的坚决起诉,对于初犯、偶犯或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不诉的坚决不起诉。对轻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强化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一是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就案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在个案交流的同时,对类似案中的共性问题应当召开专门的会议进行探讨、改进。二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参与案件讨论和案件现场勘查等手段,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提出明确的取证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共同提高案件的前期侦查质量,三是充分利用退查制度,在退查提纲中详细列明公安机关要查的问题,提出具体有针对性的意见。
(三)强化不起诉跟踪监督制度。不起诉案件办结之后,承办人要建立被不起诉人档案,定期进行回访,对被不起诉人是否能够回归正常生活、是否有再犯风险、不起诉决定后的再犯率等问题进行跟踪。建议可以借鉴社区矫正的做法,在不起诉决定宣告以后,在六个月内由被不起诉人定期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报告生活状况,并建立五年内是否再犯罪的数据汇总,以检验不起诉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