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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智能 检察一线办案人员在期待什么
——“以机器换人力”实现路径探讨

2018-01-22吴亚琦徐少渊季祎聃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检务办案检察

吴亚琦 徐少渊 季祎聃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龙泉 323700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检察一线办案人员,随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不断升级,浙江省公检法协同互联一体化办案系统的推进,电子卷宗的建立、远程提审系统等等一系列信息化发展中感受到科技发展红利,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扩充检察业务数据和规范办案程序,但是对于目前这种程度的人工智能,距离“以机器换人力,以智能增效能,打造新型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智慧检务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众多一线检察办案人员还囿于笔录编制、阅卷摘录、报告撰写、数据填录等繁琐、重复性劳动中,瓜分掉办案人员在审核证据、案件定性方面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部分系统相对严苛的操作规则和机械地填写要求以及对线上内容的不完全信任进而追加线下同步报送则让办案人员如履薄冰。在电子卷宗尚未能保持全卷可复制的当下,我们究竟能期待人工智能能为一线办案带来什么。

二、人工智能应然方面的几点要求

当前关于人工智能与司法的争议常常将争议焦点放在人工智能能否代替司法人员办案,并基本形成人工智能是未来司法发展趋势,但短时间内由于司法活动的复杂性,科技暂时只能作为司法人员办案的重要辅助的认识。而作为一个一线办案人员,更在意的是人工智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能达到什么程度及其产生的便利。以下是笔者关于人工智能的几点期待:

(一)高效。这是当前检察技术发展的首要目标。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量,如何运用检察技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而非制造矛盾是办案人员殷切的期盼,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着力改善的问题,例如某些院在探索的智能语音输入,远程提审系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生成的文书模板中自带格式及部分内容等检察新技术提高了一定效率,就全案来看,仍是杯水车薪,正如文书模板中自动生成的文书内容在全篇只占极小篇幅,绝大部分内容仍需手工输入或者导入。

(二)智能。每日大量的检察办案数据被收录,如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并转化为成果输出是检察人工智能大有可为的方向。在各行业“大数据”研究方兴未艾之时,整合数据库内的信息,帮助构建检察司法办案模型,进行案件判断预测,推送信息检索结果,发生案件程序预警都将成为可能。当然,智能还期望包括强大的法律检索,模拟检察官办案思维,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能功能的实现。

(三)准确。人工智能辅助下的司法案件是准确的、经得起经验的才是最终的价值追求。由于司法数据往往具有非结构化、种类复杂、不同情境语义不同等特征,同时由于检察业务对错误的容忍率极低,因此本文所要求的准确并非是指技术层面100%的准确。而是通过技术和算法,从数据抓取、统计分析、储存计算上在信息计算的应用上确保尽可能的精确、详实、全面,只有先保证数据库内数据的真实性,才使日后的分析研判、瑕疵提醒等提供基石,否则后续的延伸拓展就只是一堆空中楼阁。当然,这对人工填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实然层面发展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院长赵志刚在《检察智能化建设的战略转型和发展趋势》认为过去三十年间,检察信息化经历了1.0版本的“数字检务”、2.0版本的“网络检务”、3.0版本的“应用检务”三个阶段①,即将到来的4.0版本则转向检察工作全覆盖。但在实际应用中,即使已经相对成熟的语音识别功能也受到口音、文字口语化等影响而并未带来良好的用户体验。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禄生在这场讨论里谈到:“类案推荐、量刑辅助、偏离预警是当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开发在辅助法官办案(“审判智能化”)领域最为典型的应用模块。②”也就是说,通过大数据应用,法院的人工智能倾向于担任助理审判员的角色,而检察系统的人工智能仍停留在书记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的角色定位中。

在人工智能的应用上,一方面检察办案人员希望能将刑事案件的受理登记、电子卷宗制作、提审讯问记录、阅卷摘录等固定化的事务性的工作中简单重复劳动部分交给人工智能,让办案人员能从事务性、琐碎性、巨量性、基础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也期待人工智能能更多承担其认知智能、感知智能、交互智能等方面的内容,在案件定性、证据纠错、风险预警等方面能为司法办案人员提供更多参考,借此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 注 释 ]

①赵志刚.检察智能化建设的战略转型和发展趋势[J].中国法律评论,2018(2):33-39.

②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开发的技术障碍[J].中国法律评论,2018(2):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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