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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政治道路新发展
——宪法修正案五简析

2018-01-22林永和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宪政条文修正案

林永和

江苏省昆山第二中等专业学校,江苏 昆山 215300

一、概述

宪法修改是一个国家政治进程、法制进程中的大事,意义深远。我国的现行宪法,即82宪法,在经过四次修改后,迎来第五次修改。本次宪法修改是在十九大的背景下进行的,很好地把党的最新执政方针,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作用重大。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推动我国宪法又一次与时俱进,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政即宪法治理,在现代国家,宪政是一种趋势,我国坚持走宪政道路,必然要求把最新的执政理念写入宪法。从历史上看,我国宪政道路经历过曲折,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然是我国宪政道路一个全新的发展。

笔者认为,这次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二、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党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意义重大,写在序言,起到一个指导的作用。也是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治理国家的一条成功经验。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它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与时俱进。在新时期,国家在习近平为核心的新一代党中央的领导下,形成了一套新的指导思想,并得到了实践的检验。这一次宪法修正案,及时地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思想地位,有别于以往较慢的做法,能够迅速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最新的理论成果,有利于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由于载入宪法,赋予其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于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乃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影响深远、作用巨大。

三、设立新的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这是本次宪法修改变动较大的地方,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以专节的形式加以规定,前面一些相应的条文也添加了监察委员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一)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宪法修正案明确写明,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所以监察委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具有独立性。有学者提出它是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以外,的“第四项权力”。至于其地位在学术上具体的探讨,我们以后可以不断进行,但明确其独立地位,对于其展开工作,不受有些相关机构制约和约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显然意义重大。

(二)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

由修正案的条文可以看出,各级监察委由其相应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直接由人大产生,也侧面体现了监察委的重要地位。但由于其特殊地位,人大具体如何对监察委进行监督,也是一个新的课题。另外,从条文中可以看出,下级监察委接受上级监察委的领导,实施垂直领导。

(三)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和职责,是现在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因为在宪法设立专章,赋予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必定要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条文表述上讲,其行使的是检察权。一般认为监察委主要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的,同时也有一种互相制约的作用。

四、部分条款完善和修正

(一)国务院新增生态文明建设职权

随着我们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问题也日益突出。新增了生态文明建设职权,体现了国家对生态问题的重视,也必然会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二)立法权下放

主要是增加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体现了立法权下放。

(三)取消国家主席任届限制

原先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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