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绿色发展角度明确城市森林法学范围
2018-01-22王佳
王 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绿色发展理论的归质
绿色发展一词原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源于由英国经济学家皮尔斯首次提出的绿色经济一词。绿色经济认为经济的发展应与自然和人类相适应,不能因为盲目的经济增速而使资源枯竭。这一理念经过发展和扩充已经从单纯的经济学概念变化成为人类发展的基本共识。在2008年10月联合国在全球范围内启动了“全球绿色新政及绿色经济计划”。提倡各国在制定自身发展道路时应将这一理念融入各国政策的制定中。美国、欧洲等国家纷纷响应,将绿色发展作为本国的发展方向。绿色发展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未来我国发展的核心理念。在发展理念中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是发展理念的核心,他们之间相互依存,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人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这种协调发展一定是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一定是我国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体现。
可以说我国选择的绿色发展之路是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思想与现今发展形势的结合,是马克思主义生态学与我国实际发展情况的结合。对于这一路径的选择根本目标是为了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是对人们日益增长的环境幸福指数的满足。社会经济的提升使人们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要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就要使人们切身感受到改变,让人民感受到绿色生态就在身边。而人们每天所处的地方——城市的变化就是最为深刻的。在众多提高城市生态环境的方法中,建设与保护城市森林无疑是最优之选。原因就在于城市森林是森林系统的重要分支,其所承担的责任不仅局限于森林的生态价值,也包含着一定的美学价值,即美化城市。城市森林的建设是将城市作为森林的依托,并在城市保持原有功能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城市整体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城市的和谐,最终达到城市的生态环境与城市的发展共生共存,使人们在每日生活的城市中就能感受到绿色生态的气息。
二、城市森林法学范围的界定
由于城市森林涉及到的学科较多,所以不同学者均从自身学科的角度对城市森林进行界定。我国将城市森林引入后针对其进行了概念初步界定,在此概念的基础上如果想进一步促进城市森林的发展就要从法学角度对城市森林范围进行梳理。
城市森林一词是由“城市”和“森林”两部分组成的,所以从法学角度对其界定就要分别对“城市”和“森林”两个角度来进行界定。首先我们从“城市”角度明确城市森林的范围和边界。城市森林的建设是以城市作为依托,所以对城市的界定要明确,最终达到通过城市森林的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人、社会相协调。对于“城市”这一词进行界定时不应局限于行政区划的范围,应偏重于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城市生态效应不加的情况突出存在于一些大中城市中,这些城市自然应纳入法学对城市界定的范围中,以此重点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和效应。但实际中影响城市环境的森林要素不仅仅局限在我们刚刚所讨论的城市范围中,很多森林都是跨越行政区划存在的。所以局限于某一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森林建设一定是会限制其生态效应的发挥。所以在法学角度对城市进行界定时,要打破这一规律。在现有行政意义城市范围基础上,将这一概念延伸至城市周边可能对城市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将城市郊区、甚至远郊都纳入这一定义中。应该根据城市生态建设的总体需求,从整体性、协调性的角度来对城市进行法学定义。
其次关注城市森林建设中的“森林”定义。对于森林的定义一般都会从林学的角度入手,将林学中的定义与法学结合。但无论如何定义森林的构成都对面积、密度、树种有标准要求。其次森林并不是单一树种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以多种树木为基础的生物圈。所以城市森林的建设也应当遵循森林原本的含义,不仅仅是树木的营造更是生态系统的建立。要通过构建城市森林系统来达到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热岛效应、降低城市声污染。而我国目前出台的与城市绿化、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条文中则没有充分重视真正森林圈的建设,而是将通过城市绿化而形成的美化效果作为目的。而城市森林建设要强调植物的多层次结构,从而形成稳定的、能够内生的生态系统。这就有别于现有城市绿化需要依靠人工来维持绿化景观的模式。所以在针对城市森林进行立法时要针对森林进行准确合理界定,明确森林生态功能、生态结构,从而将城市绿化向城市森林建设的层次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