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母亲及其所生子女权益保障研究
2018-01-22靳子涵姚青竹
郭 逍 靳子涵 姚青竹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虽然科学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但面对不孕症的难题,科学家们依然束手无策。在欧美的一些国家,用委托代理孕母来生子,以此来完成不孕夫妇生儿育女的梦想。因此,代孕在临床上,也是解决不孕症的一种方法。
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对代孕的规定十分宽松。在加州,有偿代孕和无偿代孕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印度对于代孕,政府态度是持支持意见,因为代孕的发展促进了印度GDP的发展。但在挪威、西班牙、意大利、德国等国对代孕采取完全禁止的态度。中国并没有对代孕这一行为在立法上进行规制。
现如今,可对生儿育女的渴望未减少,代孕数量一直增加。并且随着社会开放度的提高,特殊婚姻群里的出现,显然完全禁止代孕行为是不可取的。如果代孕合法,则需要对代孕进行立法规制,以此来面对代孕中存在的问题。
印度为例,印度政府支持代孕,但在立法上并没有对代孕进行细致的、完善的规定,导致代孕中存在着权益归属问题,产生了大量诉讼。代孕关系里面,最大的问题是权益保障问题,因此亟需立法来解决。
首先,想保障代孕母亲及所生子女的权益问题,就得清楚代孕的法律需求是什么。对比大多国家对代孕的规定,探索代孕关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代孕法律需求是母子关系的确定及延伸。在法律认定母子关系上,采用血缘和妊娠来进行确定,而代孕关系中,是一种委托合同的关系,代孕中的母子关系极大的挑战了法律秩序下的母子关系的认定。私人约定母子关系是否可以被推定法律上的母子关系值得商榷,这个问题会对权益保障问题产生巨大的挑战。也许,我们可以从法理上,对母子关系做扩大解释,但在做扩大解释时,应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和注意人权保障问题。
其次,作为一种委托合同或者代孕协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在现实条件下,选择代孕的一方往往都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和拥有较好的经济实力,而接受代孕的一方受教育经历匮乏,经济实力也处于较弱的地位。在实力不匹敌的情况下,会影响谈判能力。所以在代孕关系里,应当保障弱势一方对代孕和法律知识的知悉。
通过阅读美国的一些代孕协议,一名律师在拟定协议时明确规定“代孕母亲同意不吸烟、不饮酒和酒精饮料,不适用任何非法药物、非处方药物,未经产科医师书面同意不能使用处方药物”。因此代孕母亲负有免让胎儿受伤害的义务,根据法理,权利义务对等,在代孕过程中,代孕母亲也应享有身体的补偿权。妊娠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在保证胎儿不受损害时,也应对代孕母亲受损害的身体进行补偿。
另外,代孕母亲应该享有代孕合同的解除权。代孕合同是基于代孕母亲的意思自愿,如果代孕母亲不享有对代孕合同的解除权,则违反了代孕母亲的人身自由权。因此代孕母亲应享受解除权。
在社会学上,代孕母亲还应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但这种探望权不能影响到孩子和家庭的正常生活。
另外,代孕的一个重要的主体则是代孕所生子女。所生子女应享有知情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平等继承权以及与正常所生子女的平等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不得因其出生方式特殊,而对代孕子女进行歧视。在代孕子女的保护上,需联系公约和人权保障,不得在法律和社会层面对其进行歧视和限制,代孕子女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结语:社会生活的发展会带来新的问题。我们无法用社会伦理道德阻止代孕行为,那就通过完善的法律来规范这一现象。代孕关系里,代孕母亲及所生子女的权益,应受到平等的保护,不应该被受到限制和歧视。因此在立法上进行完善,代孕母亲及其所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才能够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