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研究
2018-01-22张笑天张慈娟
张笑天 张慈娟 赵 鹏
西安工程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和知识体系[1],其生命力不在于纸上谈兵,而在于真真切切的实践。[2]因此,法学教育不能桎梏于课堂理论知识的灌输,应培养学生从专业实践中不断地更新其所学理论知识并获取法律实践经验。而法学专业实践基地为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增强实践能力及培养法律素养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因此,针对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不足,合理建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完善实践基地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建设的不足
(一)实践教学观念有待转变,教学体系缺乏系统规划
近几年理工类高校对实践教学的关注和投入相比之前有较大改观,但传统“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仍占主导地位,制约了实践基地的建设。自2001年始,教育部连续发文要求全国各本科院校大力加强实践教学。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也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强调了三项内容,即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演练、在固定的实习基地实习,却没有对实践教学体系进行系统性的设计,对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实践教学应当培养法科学生哪些法律职业能力等缺乏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和具体的指导[3]。
(二)实践基地平台较为单一,管理规范缺失
各院校法学专业尽管目前校内校外均建立了一批实践基地,但总体反映出的问题一是实践基地平台单一、数量较少;二是高校与实践基地单位互惠合作机制尚未形成。虽然挂牌之时签订有合作协议,但基地大多只是单向地为高校提供了实习的去处,缺乏常态化互惠合作的联系机制;三是管理、考评制度、机制不够细化。实践基地虽然能根据课程安排正常使用,但在具体的管理以及考核方面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在运行管理上,没有具体的计划和发展规划,实践教学的过程控制较为薄弱。
(三)实践课程结构布局不合理,时间安排不科学
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已开设的法学实践课程一般包括模拟法庭、法律实训、法庭辩论与技巧等,基本能实现课程之间的衔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在课程结构布局上,理论课程占据了课时和学分设置的高地,实践课程所占的比例较低。(2)未完全实现线上线下教学形式的融会贯通和有机配合。虽配置有法律实训实验室,但平台使用率较低。(3)实践课程间的衔接配合不够紧密,出现课程内容重复和覆盖面不足的情况,有些实践课程停留在表面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程序的训练上,忽略了对学生与服务对象的沟通能力、阅读法律相关材料的能力以及谈判能力等方面的培训。(4)重毕业实习轻平时实习,平时实习基本依靠学生的自觉。(5)法学专业是在大四进行毕业实习,周期通常为6-8周,但是大四恰逢学生求职期,学生对待毕业实习并不认真甚至敷衍了事。同时,过短的周期不足以让学生从头到尾参与完一个案件的处理流程,也就很难完成对学生法律实务的培训、法律思维的养成以及法律素养的培养。
(四)实践基地经费投入不足,实践教学队伍建设缓慢
在经费投入方面,理工类院校对法学专业的经费投入相对还是较少,同时,还存在着开支途径不明,经费没有长期稳定的保障等现象。在队伍建设方面,首先,实践教学岗位通常是由专业理论课教师兼任的,没有设实践教学的专职教师,难以对学生和校内实践基地进行长期性、系统化的管理;其次,学校“重科研产出,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决定着教师的职称评定与业绩考核,导致很多老师对实践教学并不重视。加之学校对实践课程课时量的计算较少,容易打击老师上实践课程的积极性。对于校外实践教学的队伍来说,一是校外实践基地的老师上班期间都有自己的法务要处理,工作比较忙碌,很少有时间去全面指导学生;二是很多高校对校外实践基地老师的酬金方面投入不足,影响老师指导学生的积极性。
二、完善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建设的对策
(一)转变实践教学观念,系统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陈旧的实践教学观念是阻碍实践教学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观念,实现“理论与实践并重”。根据《评估方案(试行)》的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明确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主要分为低年级的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如专题辩论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和高年级的实习课程体系如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同时,结合实际总结法学实践教学实践环节应有的逻辑体系。其中“案例分析→审判观摩→认知实习→模拟法庭→毕业实习”是整个体系的主线,反映了学生从了解案件到模拟操作再到实际操作的全过程。第一环节的案例分析在课堂理论学习中就能实现,那剩下的四项需要真正达到实践教学效果,就必须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践基地。因此,要按照法学实践教学的逻辑体系加强整体实践教学的规划,整合实践教学资源,实现法学实践育人的体系化、常规化。
(二)构建实践基地多元平台,规范实践基地管理制度
首先,搭建多层次立体式的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平台。在校内实践基地建设方面:(1)将单一功能的模拟法庭实验室转化为多功能的综合性实验室。模拟法庭一可以保留作为诉讼法实战的舞台的传统,二可以变身为民事合同仲裁庭、国际商事仲裁庭等,三可以作为案例情景教学的平台,四可以为校外实践基地开展诸如现场开庭、案例研讨、学术报告等多种活动提供条件。(2)研究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与实训平台融合的可能,同时开放法务实训室,让学生无障碍随时可以进行训练。(3)新建法律专业图书资料文献检索室。在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方面:(1)通过案例论证、实务研讨、科研合作,人才培养与输送等方式拓宽与已建基地的合作领域;(2)加强与人大、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仲裁委、公证处等部门的合作,争取将这些单位部分地纳入到实践基地之中;(3)借助高校其他专业已建立的企业类型的实践基地,让学生感知企业所需并为之提供日常法律服务。(4)在已有的教学实践基地中,按照建设示范性基地原则,根据交通、路程、实习容量、教学科研需要重点建设一些教学实践基地。
此外,还需规范实践基地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过程的控制。(1)在基地建设上,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双方签订合作、联合培养或共建协议,明确实践项目、内容、时间、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期限等,树立战略联盟的合作发展观、互利共赢的双重效能观。(2)建立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和规范管理制度。首先,成立专门的法学专业实践基地统管机构,一方面开展与实践基地建设的管理和沟通工作,另一方面结合学生和实践教学教师的情况,合理安排实习时间,进行科学有效的考核,保证实践基地建设的顺利进行;其次,要明确带队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对带队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让其考核结果与工作量、绩效、奖金等挂钩。同时,对学生建议实行“三三制考核”,满分100分,即由学生提交的实践报告和日记(占20%)、校内带队指导教师(占40%)以及校外实践基地指导老师(占40%)综合考核,有请假、缺勤等情况相应扣除分值,从而完善对学生的考核评价制度;最后,加强对已经建好的实践基地的定期考察,并进行总结和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总结经验,并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执行,为学生的实习提供保障。
(三)优化实践课程结构布局,科学设置实践课程时间
改变实践课程结构布局押后的惯常做法,重视平时的实习与法律实训。结合国家要求并根据社会需求,确定理论、实践课程所占学分、学时比重。避免各门实践课程各自为政,重视各科之间的逻辑联系。可配套开设、完善应用型实践课程,如《法律诊所》《谈判技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导》等。根据学生所处不同阶段开设相应实践课程,针对低年级学生可设置法学基本素养实践课,高年级学生可开设综合实践素养提升课程。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教学形式的相互补充和促进,建构起法学实践教学APP,建立线上实践教学基地,实现线上签到、电子笔记、案例分析、互动讨论、法律法规检索、文书写作、视频音频共享等多功能立体化的线上实践教学模式。
(四)保障实践基地经费投入,加强实践教学队伍建设
实践基地的建设必须要保障对专项基金和经费的投入,除了前期的一次性投入以外,还需要长期稳定的经费来维持实践基地的正常运转和开放。为避免经费被挪用占用,可由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后经由财务处直接将经费划拨进实践基地的账户,并严格经费报账程序,劳务酬金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由实践基地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小组共同提出建设方案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设实施产出一定效果的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基金。
同时,要在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开放建设实践基地的基础上,建立双师型师资队伍。(1)坚持选拔具有“双师”(教师和律师)型教师作为实践基地的带队教师。(2)选拔一部分有意于从事实践课程指导的教师进行多元化培训,提升其素质。(3)与实践基地进行沟通,建立长久性的交流模式,高校选择专业性水平较高的教师与实习单位的优秀代表进行交流,共同研究分析,并撰写报告等,开展多方面的合作。(4)聘请实践基地业务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担任客座教授、兼职导师。(5)给予校内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适当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