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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

2018-01-22王伊萱张馨雨张丹盈李佳瞳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隐私权主播个人信息

闫 琦 王伊萱 张馨雨 张丹盈 李佳瞳

(100070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最近网络直播平台连续抢占新闻热点话题的头条,一方面是网络主播们高收入引发了公众好奇心;另一方面是政府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持续不断的查处,让这个行业屡屡面对舆论的批评和质疑。新兴的社会问题,与我们生活发展实践息息相关,我们研究这个课题,既可以规范我们的自身,也对当今网络发展和大众思想健康有帮助。

一、网络直播的风险

1.网络直播的兴起

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网络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贯穿着我们的生活,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马化腾近期提出了“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提议。由此可见,现如今网络的地位和影响力是不可忽视的。

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社交方式——网络直播。慢慢的火爆起来的网络直播开始变质,主播为了挣钱开始炒作和日渐低俗,网络直播的底线失守。网监局对这一现象开始严打,网络环境得到了整改。然而好景不长,主播们开始挑战一些“新鲜”的直播内容,这些内容看似新奇有趣,实则是一种挑战法律底线的恶性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

2.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

忽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当前社会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虽然现在已经是法制社会,但以小见大,在全民沉迷于这种低级趣味且违法的行为的同时,也反映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仍然有所欠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正确的判断,也可能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却认识不到这些行为会造成的法律后果。

多数专家都认为对于隐私的认定的首要条件是是否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如果未经本人许可尤其是本人完全不知情,公开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一种侵权行为。网络直播里的恶性现象明确的反映出了在互联网时代中,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来逐渐解决。直播在以不同的方式泄露着我们的个人信息,对我们的安全造成隐患。

3.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由网络直播这一单方面即可看出当前公民对私权的保护并不重视,所以才会出现各式各样形式的骚扰电话和短信,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更有甚者因信息泄露被诈骗,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急需重视。网络直播里的恶性现象明确的反映出了在互联网时代中,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规范法律制度和普及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来逐渐解决。

不止是网络直播内容可能造成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出现,与此同时,还有网络直播平台的选择问题,如果下载注册了非法的网络直播平台,如果不及时发现,很容易给用户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严重的甚至会造成财产损失,甚至是人身伤害。

二、相关案例分析

如今,网络直播可以用粗壮的“摇钱树”来形容,主播不仅可以通过最便利的方式(例如在家或者固定的屋子内)获取不菲的利益,又可以让满足广大观众的眼福,使网络直播的内容应接不暇。因此,这其中不免会泄露个人的信息或者侵犯某些人的隐私权,所以我们来分析一下网络直播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案例。

1.骚扰电话直播

顾名思义,这个直播间的主播专门通过粉丝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而打电话给对方的人来博取粉丝的兴趣。记者进入一个专门打骚扰电话的直播间,其主播的名字叫明明哥,明明哥有明确规定说不闲聊只要粉丝提供电话号码,姓名和基本信息就保证你满意,于是某粉丝提供了1326xxxxxxx的电话号码,并告诉主播对对方的人说“你是猪,你真丑”,于是主播拨打了电话号码并说了指定的话,但是电话往往都以谩骂收场,也有许多网友在下面评论质问:这样私自泄露别人的个人信息不好吧,但是主播却说:这有什么的,满足了别人的需求就能赚钱,还好玩,多有意思啊。由此可见我国主播及粉丝对于直播中的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海俊对打骚扰电话直播这件事认为,直播平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直播平台必须加大对网络主播的监督力度。同时,个人信息保护也应加大力度进行实施,除了增强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公民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需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专门人员进行基层普及。因此,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和对于个人隐私保护与利益大小权衡应该怎样制约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一方面要重点审核网络直播的内容,尽量过滤掉对于个人信息敏感的直播;另一方面,加强主播对于直播意图的认识,不能为了赚钱就什么事都干。

2.户外直播

户外直播不同于室内直播,主播可以利用户外的种种设施或者各种有趣的事物博得大众们的眼球,因此极有可能做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事情。曾经就有一名主播,记者对他进行采访,他说以前也是彬彬有礼的和粉丝们交谈,但直播的时间长了就发现“不正经”才是吸粉的王道。甚至随意在不认识的人面前胡扯,疯疯癫癫。根据这个案例,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在户外直播中我们如何去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泄露,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对隐私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法学界并没有制定关于人格法的规定或法条,因此我们呼吁要加快制定人格权法,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作出细化规定,并且将人格权单独编写在民法典中,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3.商户摄像头直播

现今许多商家利用直播来增长自家店铺的广知度,有的店长在营业期间用手机直播拍下自家的服装款式或者其他正在热销的产品,甚者有的卖家不顾顾客的个人形象将其试衣服的情景也一并直播了出去。记者在多数直播店内体验,发现直播的声音也可以清晰的听见,于是在画面中看到一名将要结账的女顾客,随口说出了自己支付宝账号,直播间中的看客们便可以一字不落的记下来或者在付款的时候显示出付款码,被观看直播的人们很容易的就能拍下来,这无疑会对店内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然而这些直播中的人们大多是“被直播”,实际上自己并不知道已经上了直播。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所以我们要考虑的便是如何在平常保障自己的隐私权。

4.网络直播中的黑客入侵

如今我们的家中常常为了防盗都会安摄像头,它表面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安全,只需在手机上打开软件就可以实时监控家里的情况,但是我们却没有意识到它实际隐藏的巨大危害。成千上万人的私生活可能被公之于众,何来的隐私权?加强用户对隐私安全的意识也是迫在眉睫。

三、当今形势及问题

1.网络直播当今形势

随着互联网的普遍涉及,生活越来越娱乐化,越来越多的人也变的功利化起来。网络直播的主体不仅是当红明星,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也开起了直播间,都说网络主播来钱快,他们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在直播间说一些惹人非议的话题,所以说在这个开放的社会中这些网络主播越来越没有底线,现在网络直播平台的混乱还映射出了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2016年12月1号开始实施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作用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互联网直播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2.存在的问题

目前网络直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①太过娱乐化。虽然平台明文规定了严谨传播具有性行为、性挑逗或性侮辱内容,但是会有一些主播用隐晦的方式让粉丝加他们的微信或其他联系方式从而隐蔽的完成交易。②门槛过低。网络直播门槛过低,成为网络主播并不难,有时只需要用微信登录或者一个手机号就可以成为网络主播。③内容纷乱复杂。网络直播内容存在淫秽、色情、低俗、暴力等许多不良现象,对社会风气造成了很大影响,他们的行为实际上是都网络直播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

因为监管不力导致的问题良莠不齐,我们需要厘清这些问题:

(1)对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观看网络直播的时候,无论是用电脑还是智能手机,用户都应该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漏。同时,还应该注意个人隐私不被窃取。故意泄露他人隐私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不构成犯罪。但会使其受到刑法的刑罚。

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互联网的一大痼疾,单靠公民个人以及企业的力量远远无法根除,而必须重典治理。《网络安全法》出台,民众的信息及财产安全无疑多了一重坚固的屏障,而诸多不法分子的头顶则悬起了一道利剑。

(2)网络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由于全球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以及国内网络安全问题蔓延增生。我国国民国民法律每个人都是网络空间中的客体,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还有部分网民个体对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作为是否违反法律并不清楚。因此,网络个体也要增强自律意识,网络空间并非无监管地带,稍有不慎,言语和行为均有可能触犯法律,兼具自律和法律意识是健康使用网络空间的两大保障。

四、解决措施

我们要对个人的信息以及公民的隐私权加以保护,因为个人信息可以让别人直接或者间接的辨别到具体某个人,而个人信息权目前在民法中没有得以以独立的人格权地位得到确立。若构成隐私权侵权,就必须严格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且这种侵权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臆断产生的。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是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但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也让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认识呈现一个滞后的状态,不仅是公民个人,实体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在都应该加强信息保护意识。

现阶段,我国网络直播监管体系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靠平台内政府的监管、社会大众的监督和网络公民自身的信息保护意识。

1.平台内政府的监管

政府的监管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首先,作品涉及到车牌号、未成年人影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金融信息、手机号码等可识别到个人的内容,不能做推荐或热门。

其次,用户实名信息属于青少年的,应按照网络安全法青少年网络发展专条规定对内容推荐作出特别拣选。而且,存在或者可能涉及偷拍、偷录或他人隐私的作品,应禁止传播。

最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提供透明的个人信息规则,依法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平台间合作时,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留给第三方,不论第三方是否采取了同样的隐私保护政策。

2.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规制

网络安全法也明确,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但是现在网络监管仍然模糊不清的情况,例如目前多数的厂商就会在用户安装自己产品的时候让客户签署产品使用协议,并承诺保护好用户数据。发生事故用户会被告知吗?就算用户被告知了其个人信息有被泄露,能修补问题或是挽回不利局面吗?所以应尽快确定监管主体,畅通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渠道;此外,应尽快就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将当前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的条款整合成体系。

3.网络公民自身的信息保护意识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智能设备的日益普及,大数据处理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被各方的信息系统收集得也就愈发完整。可是一旦系统出现信息安全瑕疵和纰漏,用户个人信息管理不善被泄露,造成的后果将是不可逆的。国内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再加上维权门槛和成本较高,因此大多数人只要眼前不遭受直接的重大损失,就甘愿沉默。在执法层面则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还不完备,尤其主管部门职责不清的情况。消费者投诉得不到有效解决,舆论监督得不到切实重视。网络平台有强大的公关体系和行政机构,同时面对巨额收益的诱惑,因此仍然在法律边缘游走,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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