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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2018-01-22李光昕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智力市场化知识产权

李光昕

(100086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存在着很多与当前国情不相符合的地方,因此必须要根据当前的制度国情,再考虑到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创新。此外,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知识理论体系的指导。

一、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的本质因素

1.知识财产秩序的宪法基础

在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作为维护公民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定和创新方式应该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特定法律范围进行针对性的宪法拓展,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程序设定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律现状,也会为法律的实行带来流程和成本上的合理变动。这方面的历史依据可以在美国的早期宪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中找到对应的事件,虽然二者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社会性质千差万别,但是在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这一点上是有着诸多相似之处的。

2.知识创新活动的科技基础

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扮演的是推动者的角色,历史上的重大进步几乎都是起始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三次科技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跨越式的进步和发展,这也就催生了大量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产权法所涉及的范围是与人们的智力劳动密切相关的,正是因为知识产权法的不断完善才使得科学技术可以在有法律保护的条件下迅速内化为社会生产力,进而创造出大量的社会效益,因此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必须要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和发展模式,以此为制度创新的科技基础和现实依据才能更好地保证创新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3.知识商品化的市场基础

作为生产劳动的智力劳动,在形成和进行过程中都必然会与市场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知识产权法的存在最主要还是保障智力劳动在市场化过程中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知识商品化的过程也就是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的活力来源。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知识生产活动的存在已经逐渐演变为一个融合多种生产方式的复合化生产活动,这样庞大的发展模式就必然产生对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的客观依赖:通过制度创新保证知识商品的市场交易和流动机制更加完善、知识成果的经济效益保护体制更加合理。

4.知识生产主体诉求的产权基础

知识产权法是保护智力劳动者自身合法劳动产物的制度保证,智力劳动者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包括多种表现形式的:个人、组织、团体等都是符合相关定义的。从知识产品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流程来看,智力劳动者在完成了对应的智力劳动之后,会依据自身的选择与公司或者是组织签订相应的合约或者是合同进而完成转化流程,在此期间的知识产权是最容易受到潜在危害的,知识产权法对此的保护也是基于知识商品的所属权和受保护权而言的。在进行制度不断创新的同时,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产权利益诉求保护机制也会变得更加完善,这也是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之一。

二、知识产权法知识创新的发展目标

1.保护私人知识产权,实现创新激励目标

私人知识产权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法在这方面理论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就目前的私人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来看,主要还是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事后知识产权保护,这样的保护方式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虽然会更为直观和有效,但是无法避免潜在风险,知识创新若将这一问题解决,那么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突破。

再者,知识产权法的存在也是为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激励和创新诱导,通过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创新可以使得智力劳动者能够密切感受到自身的劳动成果可以得到完善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利益也会得到切实的维护,这样就可以实现创新激励的目标。

2.合理限制知识产权,创建完善创新发展机制

知识产权法的存在既是为了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也是为了合理限定知识产权的发展。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部分知识产权科技含量不高、知识产权的理论设定存在一定的叠合性、知识产权和精神产品的契合度不高等。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存在和同时使用时有上限的,积极的知识创新可以保证知识产权可以被限制在一个最优化区间内部,通过多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进而带动科技创新力和生产活跃力的飞涨。

3.完善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发展理论

知识最终还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手段和市场手段转变为实际的社会生产力,这其中会涉及多种复杂的转变流程,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市场化进程,知识产权法的存在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该进程的所有活动。在市场化发展理论的组成部分中,合理分配资源和完成最佳的组合匹配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当前我国在创新成果的市场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和的管控面积不足等问题,知识创新在这一点上进行积极的方式拓展,进而完善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发展理论。

三、结语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法的存在对国家的创新能力、创新质量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鉴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和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在充分理解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本质内涵后,挖掘其与发展现状相悖之处,最终通过制度创新和知识创新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完善知识产权法,实现知识创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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