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15保险法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改的启示
2018-01-22李翔
李 翔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英国2015保险法这次改动立足在大量的先例基础上,广泛地吸取了学者和保险专业人员的意见,与实务连接更紧密。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条文存在于第十二章中的41个条文里。与英国海上保险法众多详细的规定比起来,我国海上保险中存在缺陷和不周全的地方是难免的,很多方面的规定不得不借助保险法的规定才能解释清楚。
一、我国海商法中对告知义务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中第222条的规定与英国1906保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主动告知义务。同时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赋予了保险人主动询问的权利。虽然海上保险法也是保险法的一个方面,但是海上保险毕竟有其特殊之处,比如海上保险的标的可能在世界另一边的某一个港口停着,保险人只能通过一系列的资料来得知保险标的的状况而不能直接感受到。海上保险的固有风险也是一般的非商业保险不能比拟的,发生纠纷时需要先适用海商法中的规定、再适用保险法中的规定。所以我认为我国还是有必要把海上保险法完整地修订出来,学习英国2015保险法,把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合并到一部法律里,通过当事人之间的配合达到信息充分交换的目的。
我国海商法没有单独解释陈述义务。在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方面,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在非故意错误告知或没有告知时,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费。我国保险法在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规定方面与英国保险法差异很大,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但是整体来看立法精神和英国2015保险法是一致的。
二、我国海商法中的保证制度的规定
我国有关海上保险法保证制度的规定存在于《海商法》第235条,我国海商法中也没有给“保证”下一个准确地定义,而且条款中,“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的表述存在问题,保险人一定要收到通知才可以行使权力吗?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解答,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以被保险人的通知为前提。①我国《保险法》第52条中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的保险法中实行风险变更原则,此原则下保险人解除合同要退还剩余日期的保费,且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对增加的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海商法》235条比起来,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证的规定要周全的多,把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会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都考虑到了,甚至和英国2015保险法比起来也没有逊色多少,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可以直接借用《保险法》中的规定。
三、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欺诈性索赔的规定
《海商法》第242条的规定免除了在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损失的情形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27条列举了一些欺诈性索赔的情形,包括被保险人谎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人为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欺诈索赔等。《保险法》第116条和131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欺诈行为,把欺诈行为区分为欺诈性索赔和使用欺诈方式进行索赔。当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称出现保险事故向保险人要求索赔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被保险人使用欺诈方式进行索赔时,保险人对被夸大或编造的部分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当保险人存在欺诈行为时,保险法中只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有规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是《保险法》中的一个缺陷。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保险合同也是民事合同,是要受到合同法约束的。
与英国2015保险法相比,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规定基本一致,对欺诈的处理都是被保险人不会通过欺诈行为获取利益。但是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中都没有有关团体保险中部分被保险人欺诈时没有欺诈行为的被保险人的权利效力的规定。
英国2015保险法中把非消费者保险和消费者保险区别开来,有别于旧时的海上保险和非海上保险,这是我国保险法修改时可以借鉴的。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包括非消费者保险和消费者保险,在实务中可能会对非消费者保险中的商业被保险人保护过度了,而且对保险合同规定太少,在很多方面都要借助保险法的规定。海上保险由于海上的固有风险、船舶的特性以及航运业特殊性,与传统的保险区别不小,希望我国海商法在修订时能拥有一套完整的海上保险的规定。
四、结论
英国保险法一百多年来都在引领着世界各国海上保险法的发展,英国2015保险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在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的基础上调整或者补充而来的,因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较少,能更好地与实务相结合从而发挥实质的作用。这次改动的主要内容,告知义务、保证条款都是与保险市场的运作息息相关的规定,把一百年来保险市场中不稳定的争议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下来。虽然新增的少数条款有些不确定因素在里面,但是并不能掩饰它的巨大进步。英国2015保险法的出台也为我国海上保险法的修订指引了方向,我国海上保险法很多要借助保险法中的规定才能实现,很期待我国海商法的进一步完善。
注释:
①王淑敏,邹欣蔚,程鑫.英国海上保险法“保证”条款的修订与启示[J].世界海运,2015.总第244期: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