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刑民并行”的合理性分析
2018-01-22徐晨珂
徐晨珂
(100080 IGT科技开发(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
一、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的概述
(一)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的内涵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同一法律事实因同时触犯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而引起两种法律关系相互牵连时,便产生了刑民交叉问题。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不仅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还包括诉讼程序、法律适用以及处理结果上的交叉。所以,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的内涵,是指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在审理程序和法律关系认定上存在竞合或冲突的民间借贷案件。而这种竞合和冲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民间借贷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不清,而难以辨别是只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还是同时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二是因民间借贷法律事实同时触及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而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和冲突。本文旨在探讨的是第二种情形的刑民交叉民间借贷。
(二)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应受充分重视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显然己成为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理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中,刑事法律不能以维护正规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为由,过度干预公民之间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完善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但是应当通过政策法规进行规范性的行为引导,使其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通过法律全面禁止。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相应的,其合法投资及收益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民间借贷是公民作为一种投资途径,只要利率在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且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那么,公民处置自身合法财产的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之“刑民分离”原则的确立
由于受“重刑轻民”和“有罪推定”的传统法律观念影响,民间借贷法律责任的认定往往遭到刑事法律的过多干预。原本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经过法律责任的认定成了刑事案件,民事被告也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借贷行为因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而无效,严重侵犯民事原告私权和民事被告人权。一直以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坚决反对“重刑轻民”、“有罪推定”,提倡“刑民平等”、“无罪推定”,但由于维稳的压力,司法实务者对民间借贷经济纠纷不自觉就开展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在刑民交叉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因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从立案侦查到定罪判刑一般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即使经刑事退赔,出借人的债权往往也难以全部实现。
如何彻底改变这一状况,仅靠科学立法重新划分民间借贷经济犯罪的界限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转变观念,坚持公正司法,允许涉法涉诉信访维稳问题存在。首先,法院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应坚持“无罪推定”审理,积极化解民事纠纷。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民间借贷涉嫌刑事犯罪,且不能通过民事法律予以调整的情况下,法官才能移交侦查机关处理;并且,当事人对法官的移送行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审理,限制个别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其次,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坚持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地位平等,不分先后平等适用,防止刑事法律过多干预,对民间借贷经济纠纷强加罪名。对于错案、冤案,要及时通过审监程序予以纠正,并开展错案责任追究,以此来告诫其他司法实务者。最后,要加强对司法实务者培训教育,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对于涉法涉诉信访维稳问题的发生,要平常心正确对待,坚持公正司法,不为了平息某个民间借贷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维稳的问题,擅自适用《刑法》来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私权和公权均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刑事优先适用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民事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应该受到刑事法律的排挤,应该是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替代民事责任的追究,更加不能或多或少干扰民事责任的追究。在本文中,通过大量篇幅进行论述民间借贷涉及刑民交叉案件对司法程序模式的适用,旨在赋予出借人对司法程序模式适用的选择权。出借人司法程序模式适用的选择权得以实现,还要基于法院法官在司法裁量权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并尊重出借人的选择。转变司法理念,即是尊重当事人与程序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及时改变过去的先刑后民、刑事优先的“帝王原则”,以免造成程序合法被忽视。当民事纠纷是否涉嫌犯罪都不可能改变出借人的合理诉讼请求时,法院应该尊重出借人的选择权,从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尽可能减少公权力的主动干预,防止法官过度行使职权。同时,法官应充分发挥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准确判断刑事责任追究与民事责任追究的影响因素下,基于立法的精神和司法内部的合理指导,通过运用正当的管辖权和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以有力的保护。如果轻易放弃民事责任的追究,出借人的诉讼权利将遭到侵犯、剥夺,甚至会危害社会稳定。在民间借贷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中,法院应尊重出借人的司法程序模式适用的选择权,而不能仅仅依赖以往的经验,以免严重影响判决的合法性。
三、小结
民间借贷融资为契约自由的产物,属于私法范畴,但当民间借贷与犯罪行为牵连、交叉时,我国司法实践形成了一种习惯性做法——先刑后民。然而,实务中不加区分地适用“先刑后民”造成了很大混乱,甚至演化为“以刑代民”的公权肆意僭越私权趋势。因此,我们应克服纯刑法思维,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法自治地位,按照民间借贷案件的特性,区别刑民交叉的不同类型,灵活适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才适用“先刑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