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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瑕疵修正当事人

党 睿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一、瑕疵证据的界定

对于瑕疵证据的界定在理论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瑕疵证据是指法定证据要件上具有轻微违法性的证据。有学者从实务入手,认为瑕疵证据是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其他非正常情形所收集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还有学者认为瑕疵证据既具有取得程序上的违法性,又具有违法行为的轻微性。而瑕疵证据存在广义狭义的区分。

综合各家观点,考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笔者认为瑕疵证据应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只是在证据的合法性上存在瑕疵的证据。证据的“三性”,指的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性”,证据才具有证明能力。而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所涉及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而言的。其次,瑕疵证据中的瑕疵并不影响其真实性,因为瑕疵证据最主要是在证据取得的程序上存在问题,并不等于证据内容不真实。

二、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分

从上文对瑕疵证据概念的界定,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别可见一斑。

1.违法程度不同

瑕疵证据一般是违法行为非常轻微,例如侦查人员遗忘记录、少交材料、没有签名等。但是非法证据侦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例如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甚至可能出现构成犯罪的行为。

2.侵犯客体不同

非法证据是取证程序的重大违法,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的手段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不符合人类对于人权最低程度的保障。瑕疵证据侵犯的是公民一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伤害程度较为轻微,与非法证据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3.法律效力不同

在效力上,非法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应当予以排除,自始不具有证据能力,就算是经过转化或重新取证都不能继续使用;而瑕疵证据的效力是证据能力待定,虽然不能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但可以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后继续使用。

三、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

1.瑕疵证据的补正

对于瑕疵证据的补正其实是对瑕疵的一种修补,即对瑕疵证据进行补充与纠正, 以求使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两个证据规定”虽然规定了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瑕疵证据补正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瑕疵证据的补正。

(1)当事人认可。证据存在瑕疵,一般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不介意自身权利的受损,且事后追认了证据的有效性,那么瑕疵证据就得以重生。但是,当事人认可的补正方式一般情况下只使用于当事人亲身参与的一些侦查活动,而当事人没有亲身参与的,如现场勘查报告中没有勘验人员和见证人的签名,这种情况是无法通过当事人认可的方式补正的。

(2)修正证据。在证据出现错误或空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修正证据。虽然可以修正,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直接在原有笔录中填充或者涂改”的方式,绝不是一种可以提倡和允许的方式。可能修正不同的证据瑕疵使用的方式不同,但是必须要保留证据的原貌,可以由侦查人员另行提供进行修正。

(3)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方式主要是针对证据处于未完成状态的情况,如果条件允许,侦查机关可以补充完善该证据。有些证据错过恰当的取证时机而形成瑕疵,就无法通过补充证据的方式进行补正。

(4)重新制作。关于是否能够重新制作证据,学界存有很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可行,但是只有在少数特殊的场合才可以运用重新制作,这种特殊场合主要包括虽然实质上并未违法,但由于证据资源的稀缺,形式上的瑕疵难以找到其他证明材料予以修正;或者对于瑕疵证据补充说明的实际效率与效果,显然不及重新制作。

综上所述,在不同的瑕疵证据上可以适当使用不同的补正方式,但是无论运用何种方式,都要注意的是真实,为了补正瑕疵证据而伪造、虚构证据的是绝对不被允许的行为。

2.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

合理解释是针对没有条件进行补正的瑕疵证据的补充手段,所谓“合理解释”,即通过对证据产生瑕疵的原因进行分析、阐释,排除其为非法取得或不真实的可能。对于合理解释的标准“两个证据规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也是目前实务中最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合理解释最主要在其合理性,其标准至少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要合乎情理、符合日常经验;其次要理由充分,也就是侦查机关应当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实务中就要求法官根据生活经验进行自由裁量,但是自由裁量空间仍旧较大,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对于合理解释的标准应当予以完善。

四、结语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的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平衡,“两个证据规定”第一次将瑕疵证据明文规定于司法文件之中,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本文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区分,并提出对瑕疵证据补正的方式与合理解释的标准,以期能够发挥瑕疵证据证明案件应有的作用,同时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化、体系化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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