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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一些思考

2018-01-22邱占文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林某周某司法解释

邱占文

(361012 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福建 厦门)

所谓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两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向来是我国婚姻法的重点,也是司法程序应用的难点所在。对此,国家在颁布新婚姻法对婚姻问题的司法适用进行解释的基础上,人最高民法院又针对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进行了最新司法解释。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难点

1.认定标准问题

在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认定标准一直都是夫妻共同债认定的难点所在,很多案件在实际处理时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就导致债务的认定在司法程序上没有一个统一而合理的标准,从而使得司法判定很容易出现偏差,不能充分体现其公正性,甚至存在与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认定标准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共同债务的判定上,一般情况下,源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合意举债的债务,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然而针对其它类型的债务,法院在进行认定时却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从而不能进行统一、合理、有效的处理。特别是在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推定的情况下,更是缺乏统一的标准以供法院进行推定,从而可能出现认定出错的情况。

2.认定非举债方证据问题

源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及夫妻合意举债的债务,都能在司法程序上轻松完成对共同债务的认定。然而当双方并没有合意举债,而是由其中一方进行举债时,那么在处理时如何认定非举债方的证据就成了一大问题。首先,确定非举债方提供的免责证据是否真实,是最基础也最重要的步骤。只有在确定了免责证据真实的情况下,才能对该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和处理。其次,法院应当确定非举债方提供的免责证据是否有效,如果该证据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联不大,而是其它相关问题的证据,那么自然无法对共同债务的认定起到帮助。最后,法院还需要审查免责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免责证据仅能证实举债方的其中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也不能视作完全有效。因此,从这三方面来看。认定举债方证据问题必须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和充分,给法院的认定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

二、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分析

2018年1月17 日颁布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多,仅仅只有四个条文的解释,除开最后一个条文是对该解释的生效日期进行说明外,其它三个条文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处理有着巨大的影响。

1.夫妻共同意愿下的债务

该解释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与其中一方时候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结合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来看,这就是对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或夫妻双方合意举债的补充说明。这样一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边界就更加清晰,从而有利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

2.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该解释指出,如果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受到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而进行权利主张,那么法院应当给予支持。这一条文的主要内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进一步补充。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可能存在夫妻恶意避债,而以个人名义负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该债务并非是由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其中一方事后追认,就将其判定为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很肯能会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超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这一条文对个人名义债务的另一种情况进行了说明,也就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植物为由主张权利的话,法院不予以支持。不过债权人若是能够提供证据,表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话,那么法院应给予支持。实际上,这一条文是对上一条文的补充说明,正好是上一条文的相反情况。为了避免债权人或夫妻负债一方将个人债务恶意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对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一条文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也就充分体现了出来。不过,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文说明允许债务人提供真实、有效、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在认定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三、新司法解释背景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划分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标准

一直以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用的大额债务,却要由另一方负责偿还,都是我国实际司法处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里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在于无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进行有效划分,从而不能有效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而有着较大的司法实施阻碍。而在新婚姻法夫妻债务新司法解释的支持下,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有了更加明确的划分。从新司法解释的条文来看,如果债务超过双方日常生活需要,没有经过夫妻共同签字或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的债务,则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一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更加明确的标准与界限,从而能够有效保障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一般情况下,以下债务均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第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第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第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例如在2018年1月18日,也就是新司法解释正是生效的当天,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一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进行了审结。在该起案件中,被告周某与林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居住在男方林某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某父母承担。后来,周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并大额透支,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厉某等人借取大额债务,最终累积债务超2000万元。而林某及其父母对此毫不知情,直到2017年债权人陆续向他们追债才知道这一事实。2017年7月28日,林某和周某协议离婚,而债权人厉某则以周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和周某共同偿还债务。最终,由于债权人厉某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林某和周某共同生产生活需要的债务,从而驳回了厉某的请求,最终判决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周某一人承担。

2.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新司法解释的推出,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发展,但其本身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以新司法解释为基础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时,必须要不断完善其认定标准,尽可能提高认定标准的合理性与可靠性。首先,在新司法解释的第一条条文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字面意义上来看,这一条文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是“共签共债”,也就是有着从“共同签字”到“共同债务”的内在逻辑联系,重点突出“共同意思表示”这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而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都只是“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方式罢了。然而,很多人将这一条文看作是“共债共签”,颠倒了其逻辑顺序,认为共同签字才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点与核心所在,从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较大影响。其次,在新司法解释的第二条条文中,并没有对日常家事代理和个人债务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划分,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将二者混淆的情况,不利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认定。最后,新司法解释的第二条及第三条条文都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与划分,从而无法对保护债权人的范围进行界定。如此一来,区分善意债权人和恶意债权人的标准有所欠缺,不能充分保障债权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权益。

3.个人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在新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对个人债务向夫妻共同债务的转化进行解释说明,但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详细规范,从而为转化标准提供了相应依据。个人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即婚前个人债务,长期分居状态下一方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方出国状态下另一方接受赠物而产生的债务等。其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是最常见的情况。在结婚之前,如果一方负有个人债务,而另一方在知情并接受的情况下而选择建立婚姻关系。如果婚后双方积极共同偿还个人债务,并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那么个人债务可以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如果婚前个人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必须所欠,而且婚后夫妻双方均享有该债务涉及的物品及房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债务也能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而在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为了家庭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个人债务,如为子女学费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另一方对此不知情,在司法程序上都要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结束语

一直以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都是我国司法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为此,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夫妻债务纠纷问题的解释,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了新的依据。在新司法解释的背景下,本文就划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促进个人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展开了探讨,希望能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及处理起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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