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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预防对策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犯罪预防犯罪率

张 洁

(033000 吕梁学院离石师范分校 山西 吕梁)

一、未成年犯罪的现状

2016年1月1 日到2017年12月31日,我国法院所接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未成年人最容易触犯的是抢劫罪、盗窃罪以及故意伤害罪,其中,2017年法院接收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的比重较2016年有所提升。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中,初中生所占的比重最高,占总人数的68.08%,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人群。从被告人年龄上看,主要集中在16~17周岁。具体来看,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容易触犯盗窃罪,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容易犯抢劫罪。从性别上看,男性未成年犯罪人数的占比达到了93.44%。从作案场所上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KTV、网吧、酒吧等娱乐休闲场所,案发的时间主要在21时到凌晨3时。从作案手段看,其手段凶残,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未成年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因素

未成年人思想比较单纯,无法甄别不良信息,各种不良信息的传播对于青少年行为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相关调查结果表明,很多未成年人都热衷对小说、媒体以及电影中犯罪情节进行模仿,效仿其作案手段,从而实施犯罪活动。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未成年人出入网吧,可是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很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了生计而远走他乡,这种人户分离的模式使得未成年人的管理与教育工作更加的困难。

(二)家庭因素

首先,很多父母对未成年人没有及时进行正确引导、教育以及监管,无法及时的纠正孩子身上所出现的各种不良行为,当孩子需要父母的时候,父母的角色却缺位了,造成了孩子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家长一言一行都是孩子模仿的对象,一部分家长自身的素质较低,导致了孩子在家长影响下逐渐偏离既定轨道。最后,家庭的不和睦。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在缺少关爱的家庭中,其犯罪率较普通家庭的孩子会有所提升。

(三)学校因素

在对未成年人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近半数的学校没有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这造成了未成年人没有及时接受预防犯罪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此外,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环境有着直接关系,调查数据表明,63%的未成年人都曾经历过校园暴力事件,由此可见,校园暴力长期存在于校园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直接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交友环境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群体以及团伙犯罪占比为80%左右,团伙犯罪、集团犯罪已成为了主要形式。未成年人处在叛逆期,大多数不喜欢和父母相处,更喜欢结交各种各样的社会朋友,在同伴的怂恿或威胁下,再加上心理不够成熟,便最终实施了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一)明确犯罪监测指标

构建一套明确的指标,通过对核心指标的检测,掌握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指标要包括涉罪率、犯罪率以及重新犯罪率。其中犯罪率指的是年度判决犯罪的未成年人数量和未成年人总数之间的比值。统计犯罪率能够准确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有助于有针对性的实施治理措施,合理的安排犯罪预防措施。涉罪率指的是在特定范围内涉嫌犯罪的人数和一定人口总数的比值。未成年涉罪率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和未成年人总数的比值。统计涉罪率有助于客观体现未成年人犯罪动态。此外,治理未成年犯罪不能单纯着眼于当下,还要从长远考虑,避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所以,重新犯罪率也是统计未成年犯罪的动态指标。重新犯罪率指的是某个年度内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故意犯罪数和同一年度刑法执行完毕人员总数的比值。利用重新犯罪率能够有效评估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效果,可以持续性的监测未成年人犯罪动态变化。从涉罪率、犯罪率、重新犯罪率进行全面和细致的检测,并明确相应的指标,是未成年犯罪治理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是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关键制度,完善少年司法制度能够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从我国司法实践层面看,少年司法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加强预防与控制。少年司法制度需要将处置对象放在未然之罪上。未成年犯罪包含了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因此,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需要从一定意义上去“司法化”,预防以及控制未然之罪。

其次,坚持以教代罚。少年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不能只是考虑追诉犯罪行为,还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回归以及重新社会化的基本诉求。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少年司法所遵循的福利模式,注重以教代罚,来避免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构建早期的干预制度,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再社会化空间。

最后,完善权利配置。未成年司法制度当中,合理权利配置是非常重要的,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区别于成年犯罪治理的权利行使。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应该被作为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一项新的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在场权,是指未成年犯罪人在被询问审判的时候享有应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该权利,只存在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相关规定,与少年司法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有一定差距。如果能够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将会进一步完善未成年诉讼权利体系,将更加有助于司法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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