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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去行政化改革问题研究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司法权行政权行政化

孟 强

(101101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 北京)

一、司法“行政化”与“去行政化”

法院在国家职能机关的作用是专门形式审判权的场所,而司法权与行政权在法院的权能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这两个权能的运行逻辑却是相对立的。司法权是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一种必然需求,而行政区则是法院的一种组织需要。司法权遵循的是法律事实,行政权主要执行的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司法权的执行与隶属的组织关系相关性不大,影响行政区的可能性不大。而法院的行政权则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司法权,也就是司法权力的行政化。而司法权力去行政化,并不是对法院行政权力的彻底否定,而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遵循各自的运行体系与规律。在我国近十年的司法改革中,我国法院一直都存在着行政审批影响司法决策的做法,造成审理权与裁判权相分离,合议制度的实施也变得更加困难。

二、司法“行政化”存在问题

(一)破坏了国家权力系统的运行

我国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国家权力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形式各自的权力。司法行政化,显示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与影响,对于司法权的独立、专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进而造成国家权力分配受到不良影响。受传统法制观念影响,行政权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更占据优势地位,而司法权则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也就是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行使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制约。司法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救济制度的一种针对公民权益维护的一种制度,同时,也是对国家各级权利机构、组织、个人监督审查的一种职能,如果司法的这些基本职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司法的公正、正义、程序等基本原则自然也就无法的到保障,最终造成国家法制社会建设难以实现,司法腐败也会随之不断滋生。

(二)导致了司法公信力受损

司法行政化造成的问题之一就是造成司法公信力受损,就是说司法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受党政机关、领导人影响较大,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就无法实现,社会的稳定也得不到保障,法律制定的初衷也会受到曲解。

如果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方法都无法实现,公民自然会怀疑司法的权威性,也更加不会信服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活动的公信力自然值得怀疑。行政化的司法模式对于司法的公正、权威、公信都会造成负面影响,而一些高素质的法官在这种司法模式下也会变得无奈,公民不再信任司法的公正性,遇到权益受到损害,也会寻求司法的帮助,而是采取自认为好的方式自己解决,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必将造成大的灾难。

(三)司法独立性遭到破坏

现代司法制度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独立,而司法行政化恰恰就是造成司法不独立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说,下级法院在受理重大案件时,不是根据司法相关程序上报给上级法院,而是仅仅请示上级法院并请求其给予裁决的指示,或者下级法院将审判结果上报给上级并请求其给予指示,甚至是下级法院直接请求上级法院介入下级法院的司法案件的审理中,上级法院作出约束力的审判结果,造成了我国法院层级设置的形式化。

三、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策略

(一)完善司法问责机制

司法行政化,造成司法审判活动受到的干扰因素增多,虽然国家针对这些问题出台了很多的政策制度,但因为各种原因这一问题仍然困扰着我国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独立。当然,这些都不能改变我国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决心。一直以来,我国的审判活动所引发的责任都是由办案人员来承担,而其他通过各自渠道影响审判结果的人却不用承担责任,这也是很多人利用这种问责机制干扰司法审判的一种重要原因。无论何人,只要干扰了司法审判,都应受到该案件引发的结果的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罚。问责机制的补充,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审判活动受到干扰的可能,但不一定可以提升我国司法审判向更高水平发展,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但它可以作为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铺垫,降低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扰性,提高审判人员独立办案、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与司法权本身去行政化相适应的配套措施

司法行政化问题,并不是国家出台一两个政策或者制度就可以马上解决的。应该针对影响司法行政化的关键点作为突破口,同时还要同步开展与之配套的改革措施。例如,通过改革诉权制度和律师制度,进而加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权利,使当事人更加自由、更多的权利来维护其在司法审判中的个人权利。还可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利用舆论,来提高司法的权威性。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使司法活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促使司法各项权利都得到合理配置。同时,要将与审判活动性质不相配的权利从司法权利体系中剥离,降低这些不协调权利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三)制定与社会基本情况相适应的长期有序的改革计划

司法去行政化的改革是一个长期的工程,无论我们制定何种制度、如何在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都很难在短期内解决我国司法行政化问题。而造成司法去行政化改革之路缓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审判人员新旧更替、立法活动周期长、既得利益主体不配合等等,当然,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社会发展程度、传统社会思想与制度带来的影响。所以,司法去行政化是一个长期的工程,要根据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一步步的推进,在适当的时候出台适宜的制度,只有这样才是解决我国司法行政化问题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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