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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对保证人的责任存在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分析

2018-01-22孙艳梅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债务人

孙艳梅

(210000 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保证期间指的是保证人进行责任承担的时期,诉讼时效指的是当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正当的损害时,权利人在规定的时效内不进行权利的行使,在时效期间结束后,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再得到人民法院相关保护的一种制度。处理好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才能保证债权人权利和保证人责任的实现,才能处理好经济纠纷,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保证期间的作用及意义

(一)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

保证订立的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务能够实现,在保证协议中保证人作为债务人的担保,在其未按照约定进行债务和责任的承担时,保证人则代替其履行。在保证关系中,债权人是权利的主体,享受具有保证性的债权,保证人则是义务的主体,为债务人提供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整个过程中是没有任何利益的,只有单纯的义务,因此需要对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进行规定,保证期间就是通过先是债权人权利行使来达到这一目的的[1]。

(二)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维护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所有契约、协议都是各方均满意的情况下签订的,保证协议也同样如此。保证期间就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对自身利益进行评估后协商一致的结果。保证人在计算保证期间时,以不因为债权人故意延长行使权力的期限导致其保证责任长时间得不到解除为目的;债权人在计算保证期间时,以尽快进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两个期间达到一致时,就是最终的保证期间。这样计算得到的保证期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维护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利益[2]。

(三)推进保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保证期间的出现对于保证人的责任和风险可以显著降低,可以让保证人在作出保证的决定时不至于犹豫不决,对于现阶段我国难以寻找保证人的情况有明显的改善作用,有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来说具有信用状况更加良好,对于资金融通、交易进行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的经济健康发展。

二、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时当债务履行期结束后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当天开始算起,在对诉讼时效开始时间进行讨论前,首先需要对其开始的标准进行探讨。在《民法通则》和大陆法普遍适用的理论中,对其标准有不同的规定,后者的观点是诉讼时效是在权利人进行权力行使的当天开始计算,前者则认为其开始的标准是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当天。按照《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开始时间的规定,应该从债务履行时期届满开始算起。所以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一致的。就保证期间来说,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对其时间长短进行协商,所以保证期间比诉讼时效长、短、相等的情况均有可能[3]。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如果在诉讼时效内对债务人进行诉讼后又将其撤回,且诉状副本已送到相应责任人手中,则会使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中断后的诉讼时效比保证期间要长,则也属于保证期间短于诉讼时效的一种情况。

在不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等情况的前提下,如果保证期间等于或短于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必须在诉讼时效的限制下,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也必须在保证期间的限制下,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影响。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比诉讼时效长、短、相等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各不相同。

(一)保证期间等于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相等的情况下,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进行诉讼请求,那么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结束,保证人对于债权人的保证责任以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权利也随之结束[4]。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进行诉讼请求,则于保证期间比诉讼时效短的情况一致,下面将对这种情况进行介绍。

(二)保证期间短于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短于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进行诉讼请求,那么债权人对于保证人的保证权益消失,但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权利并不会随之消失。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诉讼请求,那么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对于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权利都不会消失。

(三)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进行诉讼请求,那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胜诉权则会消失。此种情况下虽然保证期间因为比诉讼时效要长不会结束,但是保证人具有对债权人时效进行抗辩的权利[5]。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行使了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继续存在,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可以进行权利主张。

三、结束语

在我国的保证制度中,保证期间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能够对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有利于我国保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本文对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希望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供帮助,解决相应的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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