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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分析

2018-01-22白旭川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白旭川

(730070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 甘肃 兰州)

一、前言

2016年底国家政府开始对国家监察法进行改革,将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有效的统一,并全面的体现了出来,从而将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效实现结合,该改革是对古今中外经验的借鉴,也是对国家监察制度与时俱进的创新。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监察法立法涉及多个层面的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如国家监察法的性质、地位;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需要调整的主要关系等,本文主要对国家监察法调整的主要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

二、国家监察法调整的主要法律关系

1.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

国家监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就是对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关系的调整。如果该关系得不到理顺,那么国家监察制度就不能有效的运转,从而就不能有效实现对目标的监察,不能有效的完成监察任务[1]。为了将该关系理顺,首先,国家监察法在立法的时候对国家监察机关的权限、职责以及监察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其在对监察对象进行监察的时候可以是采用的监察行为;其次,国家监察法在立法的时候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方式与手段进行了明确,保证其通过何种监督方式既能有效、有力的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但同时又不放任、恣意;最后,国家监察法在立法的时候对监督对象寻找救济或获得救济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从而保证监督机关在损害监督对象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有伸冤的途径。国家监察制度想要有效运转,国家监察法就必须要对监督机关的责任、权力以及监督对象的权力义务进行明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2.国家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

国家监察法需要对国家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关于在北京市、陕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设定了该关系的一个大体框架:首先,本级人大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主任也是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通过选举产生,而副主任、委员是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代表常务委员进行出任。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的是本级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但同时监察委员会又受到监督。其次,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有公权的公职人员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监察。本地区有公权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本级人大代表、常务委员、机关公职人员。《监察法》对该框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与明晰化。《监察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3.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

《关于在北京市、陕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仅通过一句话进行了讲述: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进行合署办公。但是这二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应由《监察法》进行具体明确。但是从工作的层面上来说,这两个机关不分你我的进行监督,更具有效率。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不管要从那个层面上进行实施,都要通过国家相关法律进行明确,目前来看,《监察法》未能就这个问题进行明确,那么党内法规对其要进行明确。

4.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决定》中给予了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一个大体框架的规定:国家监察机关要履行自身监督、调查以及处置的职能,对有职务犯罪嫌疑的人员要移交到检查机关,然后依法提起公诉。这样就说明在法律监督层面上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具有不同性[2]。首先,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性质上具有不同性,对于国家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国家监察机关不能行使,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权也不能行使。对于涉及到职务犯罪的案件必须要将其移交到国家检察机关,然后国家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最后由国家审判机关做出审判。其次,国家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与国家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侦查权不同。对于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监察法》在立法的时候也只是设定了一个框架,没有对其进行细化。如侦查权与调查权的区别、刑事拘留与留置的区别等。

5.国家监察机关的纵向与横向关系

国家监察法在立法的时候,还有一项需要调整与明确的关系就是国家监察机关的纵向与横向关系。《监察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项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国家审判机构和检察机构内部纵向关系均不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国家检察机构的内部纵向关系为上下属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国家审判机构的内部纵向关系为监督关系。而国家监察机关内部的纵向关系更接近与地方政府内部纵向关系,也就是地方政府负责下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并由下级进行报告。与人民检察院内部纵向关系有差别,与人民法院内部纵向关系的差别更大。横向关系由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模式决定,《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定位是国家“政治机关”,与一府两院地位基本相同。

三、结束语

国家监察法在立法的时候,涉及的问题有很多,如监察法的性质与地位;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与地位;需要调整的主要关系等,本文主要详细的对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国家监察机关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内部的纵向与横向关系这五种关系进行了探讨,从而将国家监察法的作用进行充分的发挥,并得到有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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