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赌协议的并购动机和风险分析
2018-01-19邱晓荣
邱晓荣
摘要: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中对赌协议在并购重组中的应用越来越多。但由于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为弥补估值过高带来的风险而采取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但资本市场中也存在着大量对赌失败的案例。本文通过研究A公司并购B公司的案例,分析了对赌协议的构成要素及其设计,研究了对赌协议执行中的风险,最后从投融资双方及政策监管角度给出关于对赌协议的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资本市场中对赌协议的应用提供指导。
关键词:对赌协议;并购重组;对赌风险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并购重组市场保持高增长态势,交易规模、数量均呈现较大的增长趋势。
就对赌协议的发展应用而言,其在国内的发展时间仍然较短,需要完善的地方很多。本文采用案例研究的方式,选取了2015年A公司并购深圳市B公司的案例,通过对并购的整个过程进行描述、分析,分析企业并购动机及其风险因素,希望为推进对赌协议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应用提供一些启示,完善我国并购重组市场。
(二)文献综述
1.对赌协议的理论研究
Dionne.G[1](2012)认为,并购的规模及并购双方的性质都会影响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私营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严重,估值的难度也更高。
肖菁[4](2011)通过案例研究了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在对赌期内产生的影响,建议在签订对赌协议时,要对过去的经营业绩进行合理的评价,从而实现比较切合实际的估值。
宁静等[5](2013)主要将盈利性补偿协议与对赌协议进行了对比研究,认为二者在签约主体、评判标准、赌注、权利和义务、执行后果、目的六个方面均有所区别。
2.对赌协议的风险研究
Barbopoulos.L[2](2010)认为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对融资方的估值产生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影响并购的成功率及效果。
Carrizosa,L.Faurel[3] (2014)研究表明,制定对赌协议是为了激励,但若对赌标的过高,融资方可能做一些短视行为来实现对赌期限内的业绩,忽视企业的长远利益。
单翔[6](2012)研究了关于对赌协议有效性与否的典型案例,分析了对赌协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认为出台相关政策优化对赌协议法律环境有其必要性。
李有星,冯泽良[7](2014)指出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出现及发展,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环境息息相关,建议从法律层面完善相关制度。
二、对赌协议内容概述
(一)相关概念
1.对赌协议概念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即“估值调整机制”,而我国资本市场通常称其为“对赌”。其基本运作机理是:股权投资方与融资方在就并购重组进行博弈并最终达成一致时,双方基于现有估值,同时对未来进行预测,考虑未来的不确定性,通过对赌协议为双方提供保障。
2.对赌协议构成要素
对赌协议的主体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可能是金融机构,包括大型投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等,也可能是一般性的有投资意愿的企业。融资方通常为企业,其中初创型企业和成熟型企业的融资动机通常存在差异。
对赌协议的客体是对赌协议双方约定的评判标准:根据双方需求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对赌协议评判标准,对赌标的一般有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等六种形式。
对赌协议标的:即对赌协议的对象,初创型企业通常以股权为对赌协议标的,而成熟型企业除股权之外还可能使用现金作为对赌协议标的。
(二)对赌协议存在原因
投融资双方对企业估值存在分歧。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估值的主观性、评估标准的差异性。
三、A公司与B公司电子并购及对赌过程
(一)并购背景及双方介绍
主并购方——A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营智能终端核心部件,主要经营范围为液晶显示、触控模组、智能硬件产品等。
被并购方——B公司,主营柔性成管板,经营业绩一直表现亮眼,属于 B 公司的优质资产。
(二)并购过程
A公司收购B公司100%股权,基准日账面净资产67,810.02万元,据收益法结果确认B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30,569.47万元。股权交易的75%的支付对价由A公司以发行股份进行支付,其余的25%以现金支付。
四、对赌并购动机及风险分析
(一)对赌并购动机
1.并购方动机
A公司作为并购方,有利于其实现产業链整合,实现垂直方向的产业链延伸,为企业发展带来规模效应,拓展公司产品线,提高配套产品生产及供应能力,同时整合双方的技术及平台优势,充分提升A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2.被并购方动机
B 公司出售资产,源于企业的发展战略。B 公司在国内新能源车领域中市场份额超过 30%,居于市场主导地位。B 公司调整公司核心业务,此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通过高溢价出售公司中的现金牛业务,可以实现 B 公司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推动 B 公司核心业务成为新的利润增长极。
(二)对赌协议风险分析
对赌协议目标过高。依据资产基础法评估,B公司全部权益评估值为72,929.66万元,较基准日账面净资产67,810.02万元,增值5,119.64万元,增值率7.55%;根据收益法评估,评估值230,569.47万元,增值额162,759.45万元,增值率240.02%,经过综合判断,本次并购最终采用后者评估值。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双方在整个并购过程中,能够掌握的信息是不同的,融资方通常而言在信息中处于优势地位,更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市场的动向,在交易谈判中往往可以取得优势。因此签订对赌协议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有利于提高并购成功率,对赌协议在保障投资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共赢。
基于本案例,对赌协议的运用总体而言是成功的。A公司与B公司并购时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期限为3年,但在2015年,B公司利润指标低于预期,双方达成一致修改了利润补偿协议,新的补偿协议规定,B公司的业绩目标以三年总额为基础计算,股份补偿方式优先于现金补偿。三年对赌期结束后,B公司的总体业绩完成率为97.51%,且在对赌协议期的后两年均超出业绩目标,呈现出利润逐年增长的趋势,表明此次并购经过一段时间的整合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建议
投融资双方的风险控制。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对赌协议失败案例,对赌协议的失败大都源于业绩指标过高,而业绩指标过高又源于估值过高,因此防范对赌协议失败风险,最重要的是做到合理估值。因此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要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基于合理估值制定业绩对赌目标,保障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同时在制定具体协议时,建议可以采用弹性标准,例如业绩指标可以设定浮动区间,或者规定替代性业绩补偿协议,在可能的范围内保障并购重组长远目标的实现,并且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共赢。
参考文献:
[1]Dionne.G.The Theory of Corporate Finance.[J].JL Econ.&Org.2012.;
[2]Barbopoulos.L.The Valuation Effects of Earnouts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US Financial Institutions[M].2010.01.
[3]Cadman,B,R.Carrizosa,L.Faurel.Economic Determinants and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Effects of Earnouts:New Insights from SFAS 141 (R)[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14.
[4]肖菁.对赌协议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分析[J].财会研究,2011 (01):42-43.
[5]宁静,杨景岩,杨淑飞,刘锦.浅谈盈利补偿协议与对赌协议的区别[J].财务与会计,2013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