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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的立法及实务完善建议

2018-01-19梁亚王芳

南方企业家 2018年3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完善

梁亚 王芳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中,该条是对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如何通过违约责任条款约束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对违约责任在实务中的不断完善具有一定价值。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完善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相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能否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历来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最激烈为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适用违约责任出现过相反的判例观点,对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何在立法中完善合同解除后的違约责任

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各种商事主体的交往非常频繁,而合同是约束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由于一方的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后,守约方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将争端诉之法院,寻求法律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使法院裁判有统一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

惩罚性违约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补偿性违约金的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只承认补偿性违约金,而对高于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部分不支持,没有惩罚性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为了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经常会约定很高的违约金比例,“私法自治乃合同法的价值根基,肯以各人依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正当性。”[1]例如约定违约金为造成损失的40%,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都对损失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应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增加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另外,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作为惩罚性违约金的的标准。惩罚性违约金对维护公平诚信的商事主体交易环境,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明文规定,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中也否定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精神损害也是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一部分,而不仅仅只有经济损失。如果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存在竞合,应当允许受害人通过违约之诉请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分则合同编中加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更好地弥补受害人在精神层面遭受的损失,而且明确精神损害的程度以及标准。在旅游合同、观看演出等合同中,精神损害具有可预见性,应允许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性。《合同法》的责任构成要件中,并不要求违约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人构成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了防止滥诉,应当要求受害人承担受到精神损害的事实,如不能举证则应承担败诉风险。

如何在实务中完善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违约责任条款能够有效减少合同当事人的争议,促进交易。如果违约责任条款仅约定“一方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此约定并不明确,且没有可操作性,发生争议时是很难引用违约责任条款惩罚违约方,所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延迟交付价款的,每延期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一方违约的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如此约定则十分明确,可操作性强。

谨慎选择更优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七章是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双方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条款设计必须明确,其中违约金是一种十分普遍且方便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保证了守约方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只要违约方违约,守约方就可以直接引用违约金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法院能够最大限度地支持守约方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违约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对劳动者参加专项培训、签订保密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者约定了违约金制度,在其他情况下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因此,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除上述情况外,均不能与劳动者签订有违约金条款的协议。但是,在员工接受公司股权激励后签署《承诺函》约定公司上市几年内不得离职,否则应赔偿公司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是否有效力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股权纠纷是普通合同纠纷,而非劳动合同纠纷,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员工违反《承诺函》提前离职应支付违约金。员工离职后股权纠纷在现实中非常普遍,为了有效化解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在双方的股权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姚明斌.违约金的类型构造[J].法学研究,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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