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
2018-01-18刘国辉辽宁省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22100
刘国辉 (辽宁省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22100)
1 案件概述
1.1 案件来源
2017年3月2 日上午,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巴图营集市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某某经营的鲜牛肉未有检疫印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执法人员到集市上对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经营的鲜牛肉未有检疫印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且拍照取证,对其牛肉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等相关证据提取,认定为是一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的案件。
1.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依据以上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认定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 《听证告知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依据 《xx市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当事人违法行为较重,处以动物金额50%罚款,当事人经营的牛肉金额为肆仟元 (4000元),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王某某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2000.00元)的决定。
1.4 案件结果
当事人王某某的牛肉不符合补检条件,做了没收,销毁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各项义务,并且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2000.00元)。
2 思考与分析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说此牛肉是从锦州市进来的,只承认是别人送来的,并不能提供送肉人的具体情况信息,办案人员曾怀疑过此牛肉是在家私自屠宰的,是否属于非法屠宰案件。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王某某家里查看并没有发现屠宰现场,只能定性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案。当事人的牛肉予以没收销毁处理,主要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货主提供不了牛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从案件来源上,该案体现了执法人员例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性。从该案的调查处理过程看,经营者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没有足够的认识,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打击逃避检疫行为是职责所在,加大对管理相对人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的自律意识,这样才能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