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时期清政府在川西高原设置土司的行动及特点*
2018-01-18赵心愚
赵 心 愚
四川甘孜州一带位于青藏高原的东南部,是藏族传统历史地理区域“康”的一部分。由于地处四川省的西部,平均海拔在3 000米以上,故这一区域又被称为川西高原。据史志记载,秦汉时期中央政府已在川西高原地区一些地方设置郡县,元明时期则深入这一地区置有大批土司。清初继续推行土司制度,在川西高原打箭炉(今康定)及其以东地区进行招抚,一批土司先后归附:至康熙后期,清政府已在雅砻江以东的川西高原地区设置大小土司50多员。进入雍正时期后,清中央政府在川西高原又设置了一大批土司,使此地区土司制度比明代更为完备,清在这一地区设置土司的行动至此也基本完成*李绍明:《历代中央王朝在四川藏区的建置》,《四川藏学研究》第2辑,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20页。周伟洲认为,雍正时期大批土司设置后,“川康藏区土司制度重新确立”。周伟洲:《清代川康藏区土司建制及其社会组织》,《西北民族论丛》第9辑,2013年,第162页。。但是,截至目前,一些研究者在讨论四川藏区或川西高原清代土司的设置时,或仅据嘉庆《四川通志》中的材料,或基本不提雍正时期的设置行动而只言嘉庆时期这一地区土司的分布情况*都淦:《四川藏族地区土司制度概述》,《西藏研究》创刊号,1981年;吴康零主编:《四川通史》卷6,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30页。。嘉庆《四川通志》刊行于嘉庆二十一年(1816),距雍正时期清政府在川西高原大批设置土司行动已近百年。在这近百年的时间中,川西高原土司的分布情况已出现了一些重要变化,因此,仅据此志的材料实际上已难全面反映雍正时期设置土司的相关情形,而仅言嘉庆时期此地区的土司分布等情况亦不能反映在此之前清设置土司行动的阶段性特点*成书并刊行于乾隆四年(1739)的《雅州府志》卷11所记川西高原土司,已与雍正《四川通志·土司志》中的记载出现不同。成书于乾隆十八年左右的陈克绳《西域遗闻》,其相关记载又与乾隆《雅州府志》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依据清代早期西藏地方志张海《西藏纪述》、陈克绳《西域遗闻》及雍正《四川通志》中的有关材料,并结合《清实录》、《清史稿》及清代这一地区一些方志中的记载,拟对雍正时期清在川西高原设置土司的行动及特点作一初步分析。
一、川西高原形势的重大变化与清设置土司计划的提出、实施
康熙五十六年(1717),蒙古准噶尔部军队从新疆突袭卫藏,令西藏地区形势出现重大变化。次年,拉萨被准噶尔部将军策凌敦多布率兵攻陷,蒙古和硕特部在西藏的首领拉藏汗被杀。准噶尔部这一扩张行动对清构成了极大威胁,若其长期控制卫藏,将对包括川西高原在内的广大藏区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康熙皇帝迅速作出决定,派大军入藏驱逐准噶尔部。分析文献记载,因争夺打箭炉的西炉之役获胜后早有准备,清四川方面的官员、将领很快就提出了相关建议并有所行动。《清实录》载:“议政大臣等议复:‘都统法喇等疏言:打箭炉之外地名里塘,向系拉藏所辖,而里塘之外为巴塘。近闻策零敦多卜暗通密信与里塘营官喇嘛,诱伊归藏。臣等恐被其摇惑,是以行咨员外郎巴特麻等速往宣布圣主威德,今已辑服。’……‘又据护军统领温普密信云:窥探堪布之心,尚在未定,理应准备!臣等酌议飞咨温普,在打箭炉挑选满兵一百名……绿旗马兵一百名,鸟枪兵三百名……一同前往里塘弹压,相机擒剿’。”此议复康熙皇帝表示同意*《清圣祖实录》卷279,康熙五十七年五月壬申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 1982年,第210、211页。。议政大臣议复时间为康熙五十七年五月(1718年6月),法喇等上疏时间应还要稍早一些,这说明四川方面对雅砻江以西的形势变化有可靠渠道了解,对准噶尔部势力渗入川西高原亦能及时作出反应。从此时起,四川方面多有疏报,清军也随之越过雅砻江,进入和硕特部原控制的川西高原雅砻江以西地区。清之所以改变康熙后期以来的策略越过雅砻江,用时任四川巡抚年羹尧疏中所言,就是“今因拉藏被害,无所统属”*《清圣祖实录》卷279,康熙五十七年六月辛丑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第213页。。分析当时的形势,因拉藏汗被杀,甚至在准噶尔部突袭卫藏之时,西藏及康区的和硕特部势力已处于混乱之中,而突袭成功的准噶尔部之后虽然也企图渗入川西高原,控制整个康区,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也难以如愿。此时,西藏及包括川西高原在内的康区形势大变,对清中央政府来讲则是时机已来临。据陈克绳《西域遗闻》及钱召棠《巴塘志略》记载,巴塘、里塘在清康熙五十八年(1719)归附之后,清已在当地设置土司,但当时称之为“营官”*陈克绳《西域遗闻·里巴二塘》中,有“乃请以罗祝为彼地土司”语及“令头人夷众公举悦服之人为正副营官”语(禹贡学会铅印本,1936年,第75、77页)。钱召棠《巴塘志略·土司》中,有“罗藏阿旺,土目,康熙五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赴营投诚,补放巴塘正营官”语(见张羽新: 《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地方志汇编》第39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不过,从史志所记看,清政府此时还未在雅砻江以西大批设置土司,只是在进藏大道沿线关键地方采取了设置土司以管理地方、维持当地社会稳定的行动。这种有限行动,与康熙皇帝及清中央政府集中关注西藏地区的稳定有关,也与清当时因各方面条件所限,在川西高原雅砻江以西只能有效控制这些关键地方有关。尽管如此,由于里塘、巴塘的较早归附,清军得以一路向西招抚了乍丫、昌都、察哇等,使入藏驱逐准噶尔部的清军南路军顺利西进,比北路军先进入拉萨。
清朝大军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将准噶尔部军队驱逐出西藏地区,同时也结束了和硕特部自明末以来在西藏的统治。由于清中央政府决定不再封和硕特部首领为西藏地区汗王,同时又对和硕特部采取分化策略削弱其势力,曾带兵入藏的和硕特部在青海的首领罗卜藏丹津(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之孙)于雍正元年(1723)举兵反清*从雍正皇帝所言看,罗卜藏丹津之乱从雍正元年“夏间”开始。《清世宗实录》卷11,雍正元年九月乙丑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第285页。。心怀不满的罗卜藏丹津虽然在青海举兵,但此乱可能带来其与准噶尔部的联合,不仅将影响和硕特长期统治过的西藏地区,而且还可能波及和硕特部原辖属之地川西高原上的里塘、巴塘等。因此,清中央政府迅速调兵平乱,川陕总督年羹尧、四川提督岳钟琪率军于次年在青海击败罗卜藏丹津,在较短时间内平定此乱。包括川西高原在内的康区,自明末以来不少地方就被南下的蒙古和硕特部势力所控制,长期向其“纳贡”。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川西高原形势再次出现重大变化,和硕特部在此地区的势力因进一步受到打击而走向衰落,各地首领、头人则多闻风归顺,向清军输纳钱粮。在这样的形势变化下,川西高原地区需要加强管理,以维持秩序,因此在雅砻江以西大批设置土司也就是必然的事了。平乱之后,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及稍后任川陕总督的岳钟琪先后提出了在此地区设置土司的建议与计划,尤其是后者的计划已比较具体。总的来看,西炉之役后维持了一段时期的川西高原形势在藏区及全国形势变化下出现重大变化,为清廷在川西高原更广泛深入地大批设置土司既创造了条件,也提出了要求。
分析文献记载,雍正初最早提出在川西高原大批设置土司建议的是年羹尧。在“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年羹尧已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据《清实录》载:“总理事务王大臣等遵旨议复:‘抚远大将军年羹尧条奏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一、奏称:西番人等宜属内地管辖也。查陕西之甘州、凉州、庄浪、西宁、河州,四川之松潘、打箭炉、里塘、巴塘,云南之中甸等处,皆系西番人等居住、牧养之地。自明以来,失其抚治之道,或为喇嘛耕地,或为青海属人,交纳租税,惟知有蒙古,而不知有厅、卫、营、伍官员。今西番人等尽归仁化,即管内地之良民,应相度地方,添设卫所,以便抚治。将番人心服之头目,给予土司千百户、土司巡检等职衔分管,仍令附近道、厅及添设卫所官员管辖。其应纳粮草,较从前数目请略为减少,以示宽大’……‘一、奏称:打箭炉等处宜添设官弁也。查青海既已平定,应将巴尔喀木处人等悉行收集,除罗隆宗之东叉木多、乍丫地方俱隶胡土克图管辖外,其余番众头目等俱应给予印信执照,与内地土司一体保障。’”与其他各条一样,以上建议的议复意见为“均应如所请”;雍正皇帝批为“所议甚属周详,依议”*《清世宗实录》卷20,雍正二年五月戊辰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第295—299页。。以上为年羹尧提出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两条的部分内容。年所言中的“青海”,指蒙古和硕特部及原辖属区域,所以涉及川滇藏区。分析其奏所言,可以认为了解这一带情况的年羹尧此时已明确提出了在藏区尤其是在康区设置土司的建议,认为藏区应设置土司加以具体管理,而且这些土司“与内地土司一体保障”。尽管年羹尧以上建议中有关土司的设置还不太具体,但已明确提出了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后川西高原广泛设置土司的初步设想。
在年羹尧之后进一步提出川西高原设置土司计划的是年羹尧之属下后又继任川陕总督的岳钟琪。《清实录》载:“议政王大臣等议复:‘川陕总督岳钟琪奏称:‘打箭炉外之里塘、巴塘、乍丫、叉木多,云南之中甸,叉木多之外罗隆宗、嚓哇、坐尔刚、桑噶、吹宗、衮卓等部落,虽非达赖喇嘛所管地方,但罗隆宗离打箭炉甚远,若归并内地,难以遥制。应将原系内地土司所属之中甸、里塘、巴塘,再沿近之得尔格特、瓦舒、霍耳地方,具归内地,择其头目,给与土司官衔,令其管辖……’。”*《清世宗实录》卷38,雍正三年十一月乙未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第311、312页。岳钟琪此奏中虽然重点是后面将谈到的罗隆宗等处赏给达赖喇嘛及西藏的体制、内地疆界等问题,但仅从其前面这一段内容看,在川西高原广泛设置土司的计划已更加清晰、具体。除了年羹尧曾谈到的里塘、巴塘两地外,还明确言及得尔格特、瓦舒、霍耳等地,范围更大,并明确提出这些地方“具归内地,择其头目,给与土司官衔,令其管辖”。虽然岳钟琪所言更为具体,涉及地方也更多,但比较之后仍可以看出,其计划显然参考了年羹尧之前的建议,应是在年羹尧建议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年羹尧于雍正三年十二月被定罪赐死,之前已被解除兵权,所以此时再提川西高原设置土司计划的是岳钟棋。有学者认为,从雍正元年到雍正三年,清中央政府治藏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年羹尧“所树立的功绩实不可没”*邓锐龄:《年羹尧在雍正朝初期治藏政策孕育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藏学》2002年第2期。。这一看法是十分正确的。笔者想补充一点,即在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后川西高原广泛设置土司问题上,年羹尧也是具有远见并作出了贡献的。
因西藏体制问题及西藏噶伦之间矛盾激化以及出现噶伦阿尔布巴等杀害首席噶伦康济鼐重大事件,清中央政府之后主要关注并需要采取措施维护西藏稳定,所以川西高原设置土司计划正式确定并展开行动的时间延后了几年。至雍正七年(1729)议政王大臣等议复,表明此计划已经确定并开始设置行动。《清实录》载:“议政王大臣等议复:‘川陕总督岳钟琪奏:‘四川巴塘、里塘等处,请授宣抚司三员、安抚司九员,长官司十二员,给与印结(信)号纸。副土官四员、千户三员、百户二十四员,给以职衔,以分职守。内巴塘、里塘正副土官,原无世代头目承袭,请照流官例,如有事故,开缺题补。至各番钱粮,正项之外又有供给喇嘛衣单、土官、蛮兵头目口粮、杂粮等项,未便仍令将弁等私自征纳,请统作正赋收催。’均应如所请。’从之。”*《清世宗实录》卷80,雍正七年四月丙戌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第336页。《清实录》中此条材料非常重要,川西高原上此时所设大小土司的数量、职衔及收催贡赋钱粮办法等均非常清楚。尽管此材料中只明确提到巴塘、里塘,但“等处”二字实际上包括了以前提出的得尔格特、瓦舒及霍耳等地。换言之,也就是川西高原上雅砻江以西清以前未设置土司的区域均将设置土司。值得指出的是,议政王大臣议复时间为雍正七年四月(1729年5月),岳钟琪上疏时间实际上还在其前。需要注意的是,嘉庆《四川通志》及乾隆《打箭炉志略》关于这一批新设土司的设置时间多记为雍正六年“投诚授职”,与雍正《四川通志·土司》均记为雍正七年不同*嘉庆《四川通志》卷97《武备·土司》,成都:巴蜀书社,1984年影印本;乾隆《打箭炉志略·土司》,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图书馆,1979年油印本;雍正《四川通志》卷19《土司》,四库全书本。。分析当时的情况,在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后,和硕特部势力又一次受到沉重打击,川西高原上各地头人多闻风归顺输纳钱粮,原有的隶属关系已被打破。清官员将领已允各地头目归附,并如前所言的巴塘、里塘那样,在一些地方当也临时设有土司,但非清廷批准后的正式授职。雍正《四川通志》记载的是经雍正皇帝正式批准后的设置计划及设置结果,所以皆记作雍正七年;而嘉庆《四川通志》与乾隆《打箭炉志略》则可能是将岳钟琪上疏前的设置情况记入,所以多记为雍正六年。进一步分析后还可以认为,川西高原设置土司计划,四川方面确定时间可能在雍正六年,而且已经开始实施;而岳钟琪正式上疏则在次年初,时间上晚了不少。此时这一计划虽然已在实施之中了,但正式颁给印信等应是雍正皇帝同意之后,因此,以上两种记法均有理由。
清代史志文献中对雍正时期川西高原设置土司行动记载最早最全的是雍正《四川通志》。此志雍正十一年(1733)成书,增补本又于乾隆元年(1736)刊行。从此志所记看,截至雍正十年(1732),即雍正《四川通志》修纂成书之前,川西高原共设置土司54员。这一批54员土司中,职衔有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副土官、土千户及土百户,皆为武职土司,其品级最高为宣抚司(从四品),最低为安抚副使(从六品)。对照本文前所引岳钟琪两奏疏的内容,可以认为雍正《四川通志·土司》所记实为岳钟琪上报清朝廷的川西高原设置土司计划的具体行动结果。从其总数看,岳钟琪疏中所列请授土司为55员,截至雍正《四川通志》修志成书时,实际共设54员,其中,具体是土百户多一员,土千户少1员,长官司少1员,基本上是按计划进行。从其职衔看,岳钟琪疏中言及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副土官、土千户及土百户,实际设置的也是以上职衔,完全是按计划进行。从其分布来看,川西高原雅砻江以西及其上游的今石渠、甘孜、德格、白玉、新龙、炉霍、雅江、理塘、巴塘、得荣、稻城、乡城等及当时属四川的今西藏芒康、江达均设有土司。分析史志中的相关记载,可以认为截至雍正十年(1732),清在川西高原设置土司的行动基本完成,之后虽然也有一些增减与调整,但此地区土司分布格局已基本确定下来。
二、雍正时期川西高原设置土司行动的几个特点
1646年清军由陕西攻入四川,之后又继续向西南推进攻入贵州与云南,10余年后控制了整个西南地区。在向四川及黔、滇用兵过程中,尽管在如何对待土司问题上有过争论,但清政府总的还是因袭明制,继续在西南推行土司制度。进入雍正年间后,四川、西南及全国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已处于紧锣密鼓之中,雍正四年至九年达到了高潮*《清史稿·土司一》,民国十六年(1927)清史馆铅印本,第126册,第2页。。在此大背景下,川西高原上这一大批土司的设置行动有何特点呢?分析史志文献中的相关材料,笔者认为应有如下几点。
首先,这一设置行动反映了清政府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及相关需要来制定川西高原土司设置计划并加以实施的。进入康熙中后期后,四川及西南一些地区土民与土司、土司与土司、政府与土司之间的矛盾逐渐尖锐。在有的地区,土司势力的扩张已影响清政府对地方的管理,也阻碍了统一国家内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这些地区而言,改土归流已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和必然。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清廷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和不同表现的土司,按照轻重缓急的次序,加以区别对待,改流工作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257页。这一看法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事实上,清政府及地方官员不仅在改流之中不搞一刀切,而且在改流还是保留甚至是否新设置等重大问题上,也并非简单地采取一刀切做法。川西高原为藏族聚居区,远离内地,交通不便,其自然地理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均和雅州以东地区差异很大,元明时期虽也设置过土司,但在和硕特部控制下多已不存。西炉之役后,清政府在川西高原雅砻江以东地区设置了一大批土司。而在当时形势下,雅砻江以西地区清政府一时难以深入,不可能采取设置土司的行动。康熙末年,清大军南路军由川入藏驱逐准噶尔部军队,尤其是雍正初年罗卜藏丹津之乱及此乱平定后,川西高原雅砻江以西地区原有隶属关系虽已打破,但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及经济社会状况并未且也不可能出现变化。这一地区要进行有效的治理,确保其稳定,符合实际的选择仍是设置土司,即通过新设一大批大小土司将雅砻江以西各地纳入清政府治理范围。时任川陕总督的岳钟琪当时虽然积极建议同属四川的建昌属河西、宁番两土司改流,但川西高原的具体情况其非常清楚。这一地区不是改土归流而是需要大批新设置土司,或如有的专家所言,是需要重新确立土司制度。因此,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及相关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确定设置计划并采取行动推进,是雍正年间在川西高原设置土司行动的最大特点。
其次,这一计划与实施行动和川滇藏划界密切结合,统一谋划。川西高原为康区的一部分,其地东接四川内地,西连西藏,南北又与青海玉树、云南迪庆毗邻。自明末以来,这一地区多被南下的蒙古和硕特部控制,在各地派驻有营官。前已言及,康熙末年清军南路军由川入藏驱逐准噶尔部军队,在那次军事行动中,川滇官员已谈及巴塘及所属地方的归属与川滇分界了。从史志文献记载看,最早谈到川滇与西藏划界的也是年羹尧,在其所提出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已明确提出:“喀木地方为伊等(指和硕特)纳贡……今因青海叛逆,取此一带地方,交四川、云南官员管理。”*《清世宗实录》卷20,雍正二年五月戊辰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第296页。继任川陕总督的岳钟琪在前已引雍正三年十一月奏书中,又进一步提到川滇藏划界问题。在次年四月另一奏疏中,岳钟琪再次明确建议:巴塘应归四川,但巴塘原所辖中甸、奔杂拉、祁宗、喇普、维西等则改归云南*《清世宗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癸亥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第314页。。仅从以上几条材料看,先后任总督的年羹尧与岳钟琪实际上一开始就是将川西高原土司设置与川滇藏划界结合考虑,统一谋划的,目的在于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后确保川西高原及整个康区的稳定,并推行有效的统治与治理。年羹尧与岳钟琪的建议均被雍正皇帝采纳。据雍正《四川通志·西域》载,至雍正五年(1727),川滇藏划界完成*雍正《四川通志》卷21《西域》。对于川滇藏划界的具体时间,此志记为雍正五年(见其志《西域·巴塘》),但成书于稍后的《西藏志》在《疆圉》目中记为雍正三年(《西藏志》,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页)。结合《清实录》相关记载分析,川滇藏划界开始于雍正三年,而最后完成当在雍正五年。。从前所引雍正七年四月丙戌岳钟琪奏疏看,在川滇藏划界逐步推进的同时,作为清治藏大战略一部分的川西高原设置土司的计划亦在研究制定,已在统一谋划之中。从实际需要讲,川滇藏正式划界之后就有一个划归四川的地区谁来管理、如何管理的问题。在川西高原雅砻江以西再设置这一大批土司,实际上就是通过这批大小土司来具体管理划归四川的地区。由此也可以说,设置土司亦此次划界行动的一部分。由于岳钟琪一开始就参与谋划,之后又主持计划及实施行动,所以川西高原土司设置行动与川滇藏划界结合。因时制宜,一起推进,这是川西高原设置土司行动的第二个特点。
再次,这一行动展开之时,所设土司的管理方式与方法已基本确定,相关管理责任一开始就得到了明确。前已言及,川西高原雅砻江以西大批设置土司是川滇藏划界之后落实划归四川地区管理的一个具体行动,从全国来看,实为清治藏大战略的一部分。从元明时期此地区土司设置实际情况看,如果对所设土司缺乏管理,设置的土司再多也发挥不了作用,这一地区的稳定仍将不可能实现。分析相关记载,年羹尧及岳钟琪提出的相关建议与计划中,一开始就将设置与管理并举。从史志所记来看,年、岳二人这方面的意见高度一致,即均重视拟设土司,并都认为这一批土司应由四川行省就近管理。雍正《四川通志·土司》中,将设置的这54员大小土司归在“分驻打箭炉雅州府同知专辖”中,即由雅州府打箭炉同知衙门统一管理。需要指出的是,在岳钟琪雍正七年四月正式上报川西高原设置土司计划的前几天,天全土司的改土归流计划得到了雍正皇帝的最后批准,同时决定雅州升为府,并设分驻打箭炉同知*见《清世宗实录》卷80,雍正七年四月辛巳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第335、336页;雍正《四川通志》卷21《西域》中,《打箭炉·公署》记雍正七年设同知兼管驿务衙署,说明打箭炉同知当年已设,雍正《四川通志》,四库全书本。。分析清政府的这一重要决定,可看出天全改为州、雅州升为府并设打箭炉同知,实与设置这批土司亦有关,是与设置土司行动及川滇藏划界的一个相关联的重要决定,表明土司设置行动展开之时,所设置土司的管理办法已基本确定。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记载所设每员土司所纳贡赋钱粮数字之后,雍正《四川通志》与乾隆初年成书的《西藏纪述》中都有“明正司征收”、“归明正司催解”语。“明正司”,即“明正土司”,全称为“长河西鱼通宁远军民宣慰司”。西炉之役还未结束时,明正土司已得到复设。之后,清政府便将川西高原雅砻江以东当时所设的大小55员土司归此土司专辖,其明确责任也含有催解贡赋钱粮。分析以上所记,雍正年间所设这批土司虽然明确为打箭炉同知衙门管理,但各土司的贡赋钱粮一直到乾隆初年均由明正土司“征收”、“催解”,这表明在一定程度上明正土司也参与了对雅砻江以西这批新设土司的管理。这可能借鉴了雅砻江以东土司管理的经验,也可能是清政府在新设置之区采取的一种过渡办法。有学者曾指出,乾隆《雅州府志》中,“明正土司旧管土属有安抚司6、土千户1、土百户48;此外又有新附口外土司65员,共凡120员……殊非事实”*任乃强:《西康图经》,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3、14页。。乾隆《雅州府志》这一记载不准确,设雅州府打箭炉同知后雅砻江两岸土司均由其管理,但雍正时期及乾隆初明正土司也的确参与了雅砻江以西土司的一定程度上的管理。《雅州府志》的问题是记载不清楚。除此之外,从方志所记看,这批土司中的土千户、土百户也分属各宣抚司、安抚司,则各宣抚司、安抚司亦对辖区内小土司有一定管理责任,这也应是设置行动展开之时已确定了的。设置土司行动展开之时已确定其管理方式与方法,责任一开始就加以明确,而且因地制宜采取了“流土结合”的管理方式,这应是雍正时期川西高原设置土司行动的第三个特点。
最后,“照流官例”土司的设置,是这一行动的一个新举措。与康熙后期西炉之役后在雅砻江以东地区所设置的那一批土司相比较,雍正时期所设的这批土司中出现了“照流官例”的土司,这就是巴塘安抚司与里塘安抚司。在本文前所引岳钟琪雍正七年四月上疏的设置计划中,这位谋划者明确说:“巴塘、里塘正副土官,原无世代头目承袭,请照流官例。如有事故,开缺题补。”在之后的具体行动中,应的确如此办理。雍正《四川通志·西域》中最早对此作了记载,只是将巴塘副土官误记为“承袭”。乾隆初年成书的张海《西藏纪述》中,称“里塘、巴塘正副土司四员,系属流缺”*张海:《西藏纪述》,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51页。。乾隆十八年左右成书的陈克绳《西域遗闻》在“里巴二塘”目中,亦称里塘正副土司“照流官例更替”,并记载了巴塘正副土司从设置至乾隆十七年(1753)通过“公举”更替的情况*陈克绳:《西域遗闻》,第77页。。在清代,巴塘、里塘正副土官“照流官例”应一直如此,《清史稿·土司一》中将巴塘、里塘正副土官的记载单列于后,而且先照录岳钟琪雍正七年四月疏中的那段文字,然后在“开缺题补”后加了“与他土司不同”几字*《清史稿·土司一》,第126册,第3页。。这表明此两土司至清末仍与其他土司不同,仍不是“承袭”。值得注意的是,岳钟琪当年提出“照流官例”的理由,是当地“原无世代头目承袭”。这在当时可能是一理由,但之后一直照此办理可能就与巴塘、里塘的区位及其在川藏大道上的重要地位有关了。对于川西高原雅砻江以西这批土司中“照流官例”土司的出现,有研究者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在其论文中特别提及,但到目前为止关注者仍不多*曾国庆:《刍议清代藏区土司制度》,《西藏研究》1997年第2期。。谈到土司时,多会联想到“世袭”二字。有学者曾指出:土司“即由朝廷任命,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的世袭地方官”*李世愉:《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这段文字中,“朝廷任命”、“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及“世袭”为三大关键词。由此可以看出,一般认为土司应是世袭的,非世袭则非土司,这是土司制度的特点之一。雍正时期川西高原所设置的这批土司中出现了“照流官例”的土司,土司与是否世袭不再联系在一起,尽管数量并不多,但至少可使我们对清代土司制度或在藏区因地制宜设置土司有新的认识。“照流官例”土司是特殊类型的土司,此类土司的出现,反映出清政府此时根据实际情况在设置土司行动中有新举措,这也是此次设置行动的第四个特点。
结 语
在进入18世纪后的近30年时间中,清中央政府基本完成了在川西高原雅砻江以东以西大批设置土司的计划,这一地区土司的分布格局亦基本确定。在这近30年时间中,设置土司行动又可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从争夺打箭炉的西炉之役起,至康熙五十年(1711)左右。这一阶段的设置情况及特点笔者已撰有专文,此处不再赘述*赵心愚:《18世纪初清在康区东部设置土司行动述评》,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编:《藏学学刊》2017年第15辑。。第二阶段即雍正时期。与第一阶段相比,进入第二阶段后全国、藏区及川西高原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清政府审时度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结合川滇藏区划界,在这一地区采取大批设置土司的行动,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将设置与地区治理及川藏大道管理结合,使这一阶段实施行动具有不同于第一阶段的特点。
评价土司制度既不能脱离具体时间也不能脱离具体空间。在某一地区及一定时间之内,土司的设置或土司制度的确立是有其积极作用的。就雍正时期清在川西高原雅砻江以西设置土司的行动而言,其作用与意义有三:一是使清政府对川西高原进行有效治理得到落实,维护了这一地区的稳定,也有利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清政府将地区治理与交通要道管理结合,川藏交通主要通道的畅通由此得到了保障,川藏交通南北线上理塘、巴塘“照流官例”土司出现及此次设置后理塘、巴塘、德格、打箭炉四大土司地位的初步确定,既有利于内地与西藏的往来、交流,也有利于川西高原地区及西藏的稳定与发展;三是清政府通过此举将川西高原雅砻江以西地区纳入了直接统治,彻底改变了之前通过蒙古和硕特部间接统治藏区的状况,从而推进其治藏战略,巩固了国家的统一。总的来讲,此次大批土司的设置虽然在川西高原雅砻江以西地区进行,但其实施产生的影响则要远大于这一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