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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下的公民意识培育

2018-01-17蒋尉谭海英

广西教育·C版 2018年10期
关键词:法治精神公民意识培育

蒋尉 谭海英

【摘 要】本文论述中国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历史发展及其现代转型,分析其对公民意识形成的影响及原因,提出在培育公民意识中培育的现实起点是消除有悖法治精神的阻碍因素,培育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道德价值观与法律价值观有机融合,培育的切入口是平衡群己关系下的民主法治发展,培育的关键角色是学校教育。

【关键词】整体主义  公民意识  法治主体  法治精神  民主法治  培育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10C-0046-04

作为中华民族文化价值观体系核心的和谐价值观,经历了辉煌、衰落及重新回归,其终极目标是追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存。和谐文化所创造的集体人格与生活方式,也定格为炎黄子孙的核心价值观念和主要思维方式。整体思维方式是和谐思想的重要特征,本文以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为视角,审视整体主义价值观与现代公民意识价值理念存在的冲突与契合,厘清整体主义对公民意识的影响,吸收、借鉴和继承传统价值观中的合理因素,探索公民意识培育的有效途径,化解形成公民法治意识的阻滞因素。

一、中国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历史演变

对个人与群体的基本关系问题,存在以群体为本位的整体主义与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主义。纵观中国历史,在个人与群体关系问题上,各时期占据国家正统地位的思想还是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其基本思路是阐明个人之所以能生存是因为“能群”“善群”。视社会整体为当然合理,强调抽象的集体主义、理想主义,个人只是实现社会整体目的的手段,抹杀个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先秦时代虽百家争鸣,但在个人与群体关系问题上都以整体主义为出发点。管仲在《牧民》中提出“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荀子在《富国》中提出“人之生,不能无群”。韩非子在《观行》中提出“虽有尧之智,而无众人之助,大功不利”。庄子在《天下》中提出“圣人则以身殉天下”。儒家重国家并认为个人、家和国可以兼顾,当然三者冲突时应以“仁义”为本。汉代董仲舒将儒、法、黄老和阴阳各学派结合起来提出了“大一统”的新儒家思想,奠定了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基础。如果说先秦时代的学者还能寄希望于恢复尧舜的时代,汉朝的儒者已经被迫接受了“家天下”的前提。董仲舒企图用“天”的威慑力,通过君主实现集权且能避免专制来实现儒家的理想。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强盛逐渐走向衰败的转折点,其文化以“理学”兴起为代表。“理学”从哲学理论的角度论述儒家思想存在的意义,作为“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指出“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在进一步张扬德行的同时却进一步根本性地否定了个体性地位。清代大兴“文字狱”,儒学渐次僵固。

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后,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受到西方文明的强大冲击,在学习西方的民主与科学时接触到私体权利,在个人与群体关系上有了对个人真正独立性的诉求,开始出现对个性自我的追求,价值观在一定范围开始发生小幅转型。如龚自珍、谭嗣同、梁启超、章太炎等人都相继提出了“尊重个性、发展自我”的呼声。

遗憾的是,这种呼声并没有阐明清楚群己关系,随即又很快湮灭于中国的“救亡图存”运动之中,毕竟民族国家的问题依然是当时首要解决的问题。“中体西用”的洋务运动、君主立宪、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源于挽救国家灭亡的危险。面对军阀混战、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始终没有分崩离析变成若干个大小国家,不能不归功于唤起改革或革命口号的立基于儒家的“仁”“公”等思想。张之洞认为儒家的思想是根本而西方的科学只是中国富强的手段之一。康有为的大同思想不过是把儒家的思想和西方民主思想结合起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也离不开儒家的基本点,他试图用儒家的学说修正西方三权分立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弊端。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农村中发动的土地改革,同样融合了中国儒家的“有恒产乃有恒心”的“均田地”的观点,并赋予它革命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步形成并升华的集体主义精神及集体化的实践,将整体主义意识又推到了新的高度。改革开放以来,个体意识有了觉醒,但某些方面又朝着自我膨胀的方向发展。总体上看,在强大的历史惯性的支配下,儒家的“大一统”思想、强调人伦和整体有序的思维仍然是部分国人的意识形态,只不过渐次潜入些许现代性标签下的思想底色。客观上个体的主体地位仍然显得微弱,主观上个体的主体权利要求也并非十分强烈。

因此,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主要是在处理群己基本关系时的思维模式和习惯,其基本内涵超常稳定,它适应了封建社会上升时期强化君权、巩固中央集权的要求,在救亡图存、维系社会稳定、民族融合、增强民族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当然其牺牲个体利益,忽视个体的价值和独立性,压抑个性发展方面也十分突出。这种价值观与建构法治社会所需的“现代性”因素显然存在冲突,对个体的压抑便难以形成社会所需的合格的公民,从而在许多方面因为公民主体性因素展现出制度性的断裂特点。

二、整体主义价值观对公民意识的影响

(一)自我主体意识缺乏。如上所述,包括整体主义价值观在内的传统文化对个体的压抑仍然是明显的,它压制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历史上统治者有意为之的愚民之术、奴化教育使然,民众往往抱有臣民和奴化心态以求得自身保全,表现为对权势的极度崇拜和追求。

近一百多年來,经历了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洗礼,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意识已经苏醒,并在一定层面上有所实践,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社会一体化结构开始出现分化,加上民主、法治思想的渗透和市场规则的实践,公民自我主体意识有了长足发展;但臣民心态和奴化心理依然常见、隐性地表现在:权力仍然是崇拜和追求的目标;权威由现实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差别决定,对权威不能平等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意愿;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缺乏参与意识和意愿;缺乏批判意识和理性精神。值得一提的是,在市场经济实践中,主体经济权利方面的意识觉醒十分明显,由此带来了自主、竞争、成功等观念的凸现及流变。但在政治和社会权利、意识等方面,主体的自觉尚明显不够。

现代法治社会突出的标志之一,就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体的觉醒。缺乏自我主体意识,个体必然缺乏成为权利主体的动力和意识,难以成为合格公民的“现代”转型,当然难以形成具备良好法治素养的现代公民。

(二)政治集体无意识。大一统下的历史完全树立起统治者的绝对权威及其舆论的统一口径。民众平时在政治上没有回应自己权利的意识,也没有这方面的兴趣和知识储备,自然而然地便远离了涉及家国的一切政治性事项,大多呈现的是集体无意识状态。特殊时期,如遇到国家危难、社会动荡,民众在应对危机时便往往根据自身的朴素心理需求盲目追随各种思想导向,政治上却容易被鼓动,也更容易陷于形形色色的激进主义,形成随意宣泄之流,个体愈加失去自我意识,失去辨别能力和理性分析,行为上表现为冷漠或盲目的从众态度,甚至被专制所裹挟,不受规则的约束。

总体上,个体理性的声音很微弱,几乎淹没在历史的洪流中,或者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中不占优势。不过政治之外,熟人社会中的民众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相当静态稳固。

因此,这种整体主义价值观下的主体性缺失,自主性、独立性缺少,必然影响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很难形成自己是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等公民意识都难以形成。

三、公民意识的培育措施

整体主义价值观对个体性抑制的因素与法治文化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肯定,与法治文化追求的平等、自由、权利等现代人文精神,还是存在较大冲突的。而且,这种影响不可能短时间消减,这是文化的特性决定的。一百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众的公民意识已经显著增强,但从根本上说,与成熟的法治国家相比,我国的公民意识在宪法中得以体现并不具有内发性,仍需要外力“培育”,主要靠政府的引导。培育的目标是使民众成为愿参与、能参与、会参与政治的主体而非仅限于扮演被唤醒的角色。

(一)培育的现实起点是消除有悖法治精神的阻碍因素。公民意识是公民参与社会关系行为的直接指引,是公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基本文化心理基础,没有人本身心理和思想上的转变,任何制度都将流于失败或畸形变异。中国已经义无反顾地迈进了现代之门,民主法治的建设也从工具层面的简单仿效到了制度与价值层面的弥合阶段,若人们难以形成普遍公民意识,则民众的行为和意识之间、法治理念与以现代性理由构建的形式法制及民主政治制度之间会产生越来越强的紧张关系。

公民意识是内生的主体观念,它绝不会自发而成,它需要内心体验、自身实践与外在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触发、积累,但也可能半途而废甚至倒退。从目前看,公民意识虽然在日益增强,但外部社会仍存在现实的种种主客观阻碍因素,并且一些似是而非的观念混杂也日益迫切需要澄清。

首先,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市场自由方面取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市场秩序方面却面临较大挑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有待进一步落实。另外,从物质匮乏时代到当今相对小康跨度的逐利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追求出现从精神层面转为物质层面的趋向,金钱成为衡量成败的关键,甚至所有行为目的最终都指向经济功利,金钱拜物教成为许多人的信仰。出现这类现象本来是社会经济转型的正常必然现象,但政府在建构和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法律规范体系方面提供的制度性安排尚不丰富不完善,在培养公民社会核心价值共识方面也亟待加强。

其次,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与实施、舆论宣传、对社会主体行为规制等方面没有自始至终贯彻法治原则,往往采取道德拔高的方式进行形式化的处理与说教。这会进一步削弱民众的内心确信和社会责任意识,难以形成“把权力关进笼子”、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的法治思想,也难以对权力进行自我限制、对权力冲突进行平衡。

最后,法制本身的问题,法律制度在社会资源配置和实现方式上不公平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部门职责人为弱化、制度执行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等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现象会严重影响人们对法治公平性和正义性的信任。

因此,表层上,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社会公众普遍的政治法律知识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深层上,民众缺乏主动倾向和接受法律体制的内在动因,其公民意识多是被灌输的,往往是远离其真实的社会生活,缺乏真实的切身实践。

(二)培育的核心内容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将道德价值观与法律价值观有机融合。价值观对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的驱动、制约和导向作用,无论是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或是社会责任意识,从人的内在而言,莫不受制于自身判断事物的价值观。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公民意识培育的核心内容。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作为在“群己”关系处理时倾向于“群”的整体主义价值观思维模式,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主要体现“群”“公”的价值培育无疑具有积极促进意义,如“富强”“和谐”“公正”“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与整体主义价值取舍是十分契合的,这对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次主体的价值追求都有积极意义。当然,整体主义价值观思维模式容易对个体主体性、独立性构成侵蚀的矛盾还是需要逐步解决,避免“群己”关系的天平过度向“群”的倾斜,否则,像“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就难以确立。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基本的正面价值也是社会平和延续的基础,也是作为公民应该持有的基本价值观,这些基本价值包括独立、和平、宽容、责任、合作、遵守规则,等等。可以看出,这些条件和价值正是支撑社会共同体的道德价值基础,而且,凸显独立性的个人并非只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利,抵御公共权力滥用,其实这些价值本身也是社会性的,恰恰是维系现代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基础。

在价值观的培养方式上,需将道德价值观与法律价值观有机融合。传统道德价值观的合理内核仍然是價值观建构的基石,但传统道德观往往带有较浓厚的政治色彩。这种现象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加上道德至上主义的泛化,破坏了道德自身建设,出现一些偏差。而现代社会中的“善”的多元性与私人性,已经使其无法单纯地回到一种古典时代的道德准则。因此,扬弃以内省式的道德价值观作为社会伦理的基础,确立并强化法律价值观,促成主体的法律思维、现代法律意识,形成法律社会化的基础,最终是法律的外在规则内化为主体的内在自觉意识。因为未来社会的进步不可能靠人人都有超凡脱俗的高尚思想境界,但可以通过提倡民众回归其应有的、基本的社会责任感,以提升社会整体公共道德。如此既避免自我拔高的道德虚伪性,又可发展出规则体系来限制和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结合在一起,将外显的规则与内心的信念和情感结合在一起。

同时,在价值观培育过程中还要避开两个误区:一是远离现实生活、忽略主体的情感因素。人的完整情感领域包括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态度是带有情感成分的行为倾向,价值观则是情感发展的结果,反映着情感发展的水平,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形成以认知为基础,以情感为核心,情感发展的结果是态度,价值观则具有终极的意义。但是,当前的诸多主流价值观大众化不够,因为价值观培养的基点是现实生活,脱离大众的现实去灌输主流文化,往往难以激起个体的情感共鸣。二是对多元价值未予以充分尊重和引导。随着转型期社会的基本特征正在发生的重大转变,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人们思想观念、意识形态、价值判断诸多方面发生显著变迁。一方面,产生主导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分化冲突;另一方面,价值观多元化是社会进步的衍生物,它推动了中国的思想解放,提高了个体的主体地位和自我价值。为此,进一步确立并强化主导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应承认其他价值的合理性并采取宽容的态度,保持社会的活力和生机。

(三)培育的切入口是平衡群己关系下的民主法治发展。不存在一个个体与群体关系的绝对理想方案,两者的关系要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变化。目前应当进入多元时代的思维,把人的价值纳入自己的思维框架,思维中重心不是在“他者”,而应当放在“自我”,既确认自我一个生命的价值与尊严,又确认自我一个生命的有限性。既要避免“自我丧失—他者神圣”思维,又要避免“自我膨胀—他者丧失”。因此,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非对立性关系,在两者间达成最佳的平衡。而公民意识亦即现代社会的一种群己相即、权责相生的意识,培育它的切入口仍然是民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由此来弥合国家治理与公民自律的隙缝。必须突出建构法律的道德内涵,即法治的建构应当奠基于社会人们彼此的情感依赖,基于“爱”而形成的法律才能在全社会的全面执行又会促进社会“团结”。正如卢梭认为,理性不能够为道德以及社会秩序提供基础,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是以淳朴的情感为基础的。另外,政府的公正和宽容才会带动社会对这些价值的追求。

(四)培育的关键角色是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主渠道,当前的学校公民教育尤其是初等教育存在不少的问题。成熟法治国家在公民意识教育方面的经验还是很值得借鉴的。如早在1945年美国《自由社会中的通识教育》的研究报告就提出,哈佛大学的教育目的正是为了培养“完整的人格”。培育公民意识方面,我国学校教育重视知识积累、考试和分数,关注学业成效,却往往抹杀个性,忽略人的情感培育、价值取向,缺少多元化的宽容和理性地批判精神渗透。而对于培养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人员,本来更应该加强教育感化,却反而将他们排除出教育行列进入社会,真正成为社会的问题。因此,教育自身面向世界和未来视野、实现其现代化的转型,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公民作为现代社会有自己独立地位的社会成员,不仅是他自己所观察的社会生活的体验者,更是其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其公民意识受制于社会、文化环境,而其公民意识一旦形成,必将作为社会环境的构成要素汇入时代的社会思想思潮和文化心理之中,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坚实基石。不得不承认,中国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对公民意识的独立性、权利意识等因素有困扰,其基本框架并不具有现代性,但也不应该忽视这种价值观中存在的对公民意识具有积极意义的合理内核,如“克己”“隆礼”“爱人”的整体精神有利于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其人文精神恰恰与法治公民意识有暗合之处。我们既要适时调整不契合的因素,也要发掘其中既是传统的又是现代的先进性因素,开启适合中国的培育公民意识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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