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以法治精神管理学生的实践思考
2016-12-26梅强
摘 要 高校作为培养高级人才的地方,依法治校一直以来都是各个高校的治校核心理念之一,在规章制度、师生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然而在以法治精神管理学生上还存在有诸多的问题,离真正的依法治校还有着不小的差距。本文分析了高校管理学生中存在的与法治精神不符的现象,从理念到制度上剖析了原因,并就如何用法治精神管理学生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法治精神 学生管理
作者简介:梅强,湖北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54
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①经过二审终审,判决北京科技大学败诉,应当向原告田永颁发毕业证、及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并及时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田永毕业派遗的有关手续的职责。此案判决传递出如下重要信息:
一是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二是学校按照自主管理权以“068号通知”颁布的校规中,因其处罚幅度高于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无效。
三是学校在作出类如涉及对象受教育权的行政管理行为时,没有履行宣布、送达、允许申辩等行政管理的必经程序,由于随意而显失公正。该起案件因司法准确、及时救济而避免了田永同学的巨大损失,其中的过错就是因为学校没有依法管理学生,暴露出在依法治教的进程中还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案应当成为推进依法治教的警例。
一、高校管理学生中存在的与法治精神不符的现象
一是部分法律空白还没有得到完善,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高教法》在一些条款中留有授权性的规定,但相关规章并没有及时跟上,实践中便存在着自我解释、推断使用的问题。
二是部分高校的校规条文粗糙简单、解读模糊,甚至有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很多高校校规的程序性内容的数量大大少于实体性内容;程序性规范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存在着相当的不足。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的校规与教育部门规章相违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09年,湖南罗彩霞诉王佳俊案件中,可以设想在毕业生证发放、在校学生管理、家访等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不细致、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几年内冒名顶替上学竟然没有被发现。
三是部分高校的管理还缺少人性化,对学生不够尊重,对个别教师的管理行为缺乏指导、约束和监督,存在侵犯学生公民权、甚至严重犯罪的情况。
二、从理念到制度的原因分析
田永一案,如果没有法律救济,最后对他的伤害将是终生的,与田永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并不鲜见,在民办高校领域,还有因招生、学籍的违规操作,侵犯大面积学生的权益问题,这些行为不但给当事学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给我国的高教形象、政府的监管能力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法治观念淡薄
教育具有天然的道德性,我国自古在儒家的熏陶下,朝野市民均以尊师重教为美德,对教育部门、老师从来都是倍加信赖、尊崇有加,正是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以德治教成为主流,学生能否受到良好的教育和管理,主要依靠学校与老师的自我约束。很多学校的管理者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较少依照法律来管理学生,以经验和传统来办事,甚至以领导个人意志管理,“一任校长一套制度”,2003 年 7 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各个学校开始加大对依法治校理念的宣传,但传统的惯性仍在,认为是对自身的约束,看不到在社会与教育深刻变革的背景下,没有规范就必然产生随意性,不循法治,就不能保证教育在符合党和人民意志的轨道上运行,就不能保障受教育者的各项权益,不能以看得见的公正方式管理,就一定会产生不公,造成教育改革的迟滞与退后。
(二)缺少对教育本质的理解和对教改前景的判断
教育是要符合社会发展和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要尊重学生的自主精神和创新精神,现代大学生往往思维活跃、接受新鲜事物快,已经具有自主发展、自建构的主体能力,有的在行为上追求更多自由,这要从多方面分析理解,在社会化需要的行为习惯养成的领域要从严要求,但要注意方法;而在个性化方面,要保持更多的爱护与包容,做他们发展路上的引导者和促进者,而不是动辄必责、处处呵斥与严罚,借助严厉校规而疏于教育,无视对学生的身心保护,从严管理应该严在过程、严在细心,而不是以罚代管、简单粗暴。
(三)制度不健全
一是有法不依,对教育行政规章落实不力,甚至具体管理上与之相违。
二是校规制定随意,没有规范的制定程序,也没有审议和征求意见,有的校规在行文上都不够规范。
三是不注意程序,不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管理行为都是单向度的,没有纠错和申辩的空间。
四是缺少和三方的监督,家校联系缺乏、社会力量无法介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应迟缓等。在田永案中,校规的出台没有研究上位法,也没有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查,上级也没有主动向下级纠错,在田永反映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复,只有法律救济一途才得以维权。
三、推进依法管理学生的实践建议
(一)法治是历史的必然,当前更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由精英教育发展到大众教育阶段,近年来每年招生突破700万人,但总体上大学还是一种稀缺资源,《高等教育法》规定:中国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学生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处建设的任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高素质人才、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从这个意义看,一方面,要珍惜人才资源,尽量把每个学生者培养成社会需要、个人全面发展的人才,要讲科学规范、依法治教;另一方面,积极跟上社会的变革与创新的趋向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自觉提升法治意识,无法治不公平,不依法治教也无法培养出崇法、畏法、守法的好公民,所以,观念的转变必须放在首位。
(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建设,要主动以行政法为指导,以学校章程为依据,民主管理,保证管理学生的合法、科学、规范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都将会带来高等教育制度的变革和创新,这些变革和创新必须在一个完备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的规范下进行。 自主管理权要明确边界:
一是要深刻把握上位法的要求,高等教育中涉及多项法律,有学者提出“从国家政策法规的整体掌握,从学校政策法规的综合实施出发,设立法规管理机构也就成为了必要。” 这个观点笔者非常赞同。
二是要重视校规的形式和程序,以法律程序的标准来制定校规,特别是在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学籍学历方面权利的时候,要谨慎而周全。
三是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重视群众参与,教代会、学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在反映民意、促进制度建设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各高校应充分发挥其作用。高校内部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由学校教职工参与制定,对教职工提出的合理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和采纳。
(三)将宣传与教育走在前面,营造法治环境,将守法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依法治教是其中的重要基础,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高校师生都要广泛开展普法、守法教育,营造法治环境,这是课程外的课程,也是素质教育中最重要的一环。
(四)完善监督、司法救济和社会救助
校内的学生管理必须得到监督,学校也应该敞开校门主动接受监督以改进工作,“既有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也要欢迎下级对上级机关和本单位实施法规情况进行批评监督,以克服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和不正之风等现象”。 其实在教育法规体系中是有多重制度安排的,在国家机关层面,有上下级和专门机关监督,还有督导制度,在社会力量上还有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应该说许多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需要保证落到实处、形成有效制约,因为体制内外监督的功能不同,笔者认为要特别注意保证社会力量监督的有效实施,甚至立法予以保障;同时应该加大司法救济和社会救助力度,提供司法提前介入的路径,为需要的学生提供司法援助等。
(五)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以德管理和以法管理相合
师德是在道义上规定高校教师在从事其职业活动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与使命。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对学生具有典范性影响,甚至对社会都有深远的影响,作为与职业道德内容紧密联系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品质,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以德从教历来是为广大群众所期待与赞誉,具有无可比拟的感染力和触动力,比法律更加深远,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应以法律为底线,以职业道德修养为修身准则,不断追求从教的高尚境界,以教育事业为毕生信仰,这样才能获得人格上的完善、实现自我,获得最美好的人生。
注释:
该案在《高等教育法规概论》(2011年版,湖北人民出版社)一书中已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核心是阐述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本文由此案为例,探讨此类案件反映出的高校管理学生中的法治精神缺失的问题,以及当前推进依法管理的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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