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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表现形式及防范保护策略

2018-01-17孙瑞建沈翠云杨桂甲

中国种业 2018年9期
关键词:权人新品种种子

孙瑞建 陈 雷 沈翠云 杨桂甲

(1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种子管理站,洪泽223100;2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农业委员会,洪泽223100)

植物新品种是指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依法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1]。由于新品种的选育、审定、DUS测试、生产等均在完全开放的田间条件下进行,难以采取保密措施,一旦培育成功又极易为他人擅自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实际生产经营育繁过程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侵犯品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笔者以一名种子管理者的身份从基层生产经营繁育管理层面对侵犯农作物品种权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概括,并从立法、普法、执法、用法、守法等五个方面提出防范和打击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应对措施,以期逐步解决不断呈现的种种侵犯品种权的相关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新品种繁育、生产经营和谐氛围,有利于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新品种培育和转化应用,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有效发展。

1 侵犯品种权行为表现形式

1.1 生产类侵犯品种权行为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自繁自用型侵权、育供服务型侵权两种形式。

1.1.1 自繁自用型侵犯品种权行为由于目前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猛,规模化种植面积大、用种量多、正规包装种子价格高,大部分种植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通过购买少量新品种种子(如常规水稻、小麦)进行繁殖,生产的种子用于其流转承包地下年度种植用种或者串换予他人种植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即自繁自用型侵犯品种权行为,是目前最普遍、最直接、最公开的一种侵犯品种权表现形式。

1.1.2 育供服务型侵犯品种权行为伴随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诞生运营发展的需求,催生了新型农业专业服务组织,如粮食作物类水稻、果蔬作物类西瓜、经济作物类棉花等农作物种苗育供专业服务组织,部分种苗育供专业服务组织(如机插秧专业服务组织)未经品种权人同意而私自批量生产或者外购新品种种子用于为部分家庭农场、种植大户、自家流转承包地等下年度种植所需种苗,例如水稻种子以供种→育秧→机插服务一条龙方式进行订单育供栽插等生产服务的侵权行为,也是目前较为普遍存在的侵犯品种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1.2 销售类侵犯品种权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散籽包装类侵权和经营套牌包装类侵权两类。

1.2.1 销售散籽包装类侵犯品种权行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即简单的复制侵权,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为同一繁殖材料)。一是个别种子企业、部分种子经营者等未经品种权人授权私自无证侵权生产种子,或者套购其他种子企业生产基地订单生产的种子,甚至以略高于粮食市场价格收购长势较好的商品粮加工包装成种子,以低于正规包装市场销售价格的30%~50%的散籽包装销售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无购种票据,无封存样品,以运粮名义批量送货上门;二是部分农场受品种权单位委托许可生产加工品种权种子,完成品种权单位所需数量正规包装成品种子后,以低于正规包装市场销售价格30%~50%,而高于品种权单位合同结算价格的散籽包装销售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组织等,台下谈妥种子价格和质量标准,台上签订种子转商销售协议,开具转商票据,上门提货,货款两清,你情我愿,交易诡秘,行动迅速,瞒天过海,极难发现,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目前较为普遍存在的经营类侵犯品种权行为。

1.2.2 销售套牌包装类侵犯品种权行为销售授权品种不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而标注其特性的,或者足以使他人知道是授权品种的行为,是隐蔽的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一是部分种子企业或者区域代理商盗用品种权单位品种权种子标签标识包装其他品种种子,假冒授权品种非法销售的侵权行为;二是使用不受保护品种名称或者其他授权品种名称的种子标签标识包装销售当地老百姓喜爱而热销的品种权种子的侵犯品种权行为。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尤其是随着近几年来农作物种子“双打”专项行动的开展,质量监督抽检样品真实性鉴定工作的全覆盖进行,假冒授权品种侵权销售行为得到了较大程度的遏制和打击。但目前仍有部分“三无”企业(无品种、无基地、无人员)或者区域代理商胆大妄为、心存侥幸、唯利是图、知法犯法,继续假冒授权品种进行侵权销售非法逐利活动,严重侵害了品种权人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种子市场秩序。

1.3 育繁类侵犯品种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复制式侵权和繁制式侵权两种形式。

1.3.1 复制式侵犯品种权行为由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缺失,助长了“模仿育种”“克隆育种”“贼选育种”等不良行为,育种中出现的修饰性、模仿性品种较多,品种的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育种科研成果被剽窃现象屡有发生,极易引起品种权属纠纷,对鼓励原始创新极为不利。

目前由于涉及授权品种或者育种材料保密性原则,省际间品审委员会、国家与省级品审委员会之间尚未实现农作物授权审定品种相关数据联网及标准样品共享机制,部分单位或者个人为商业目的直接剽窃或者复制授权品种育种材料,改头换面、改名换姓在其他省(区)申请审定命名据为己有的侵犯品种权行为。

1.3.2 繁制式侵犯品种权行为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即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情形),例如在“两杂”种子(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制种过程中,部分单位或者个人为商业目的未经杂交亲本品种权人授权私自繁殖亲本种子直接用于由该亲本配组育成的杂交品种制种或者销售给其他企业、个人等用于繁殖亲本、杂交制种进行牟利活动的侵权行为,或者未经杂交品种(组合)权人授权私自生产杂交种子销售牟利的侵犯品种权行为。

2 防范保护措施

品种权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品种权人可以通过品种权转让或者自己实施品种权,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同时,从中得到相应的回报,不仅调动科研人员从事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更为后继新品种的选育和育种技术的创新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2]。而目前不断呈现出的种种侵犯品种权行为,不仅是对品种权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损害了品种权人应得合法权益,更是严重阻碍和挫伤了品种权人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和创新性。针对可能出现的种种侵犯品种权行为,采取应对防范保护措施,既有利于促进植物新品种培育和转化应用,又可以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

2.1 完善新品种权法律体系建设,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自2016年以来,以《种子法》及其配套3个管理办法的修订颁布实施为主要标志,构建了我国现代种业的顶层设计,形成了种业发展的“四梁八柱”,随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力度持续加大,种业发展环境显著改善。据统计,假劣种子案件比2011年减少了50%,种子侵权案件减少了36%。但是,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体系仍不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未能因时应势修订颁布实施,尤其是在刑法领域,尚未有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罪名出现,给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的现实保护带来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套牌侵权、假冒授权品种、侵犯品种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明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罪名,增加刑事处罚手段;出台关于非法经营种子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简化诉讼程序,优化取证措施;尽快修订《条例》《细则》,将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作为重要内容,为调动和保护原始创新积极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种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现代种业创新能力,促进种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并始终确保中国人饭碗主要装“中国粮”,“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战略性目标。

2.2 广泛开展品种权普法宣传,强化涉农人员法治化意识由于目前大多数新型农业经济主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新农经人员)受教育程度不高、专业性不强、品种权意识淡薄,大部分新农经人员认为自己就是种地的农民,花自己的钱、用自己的种、种自己的地,符合《种子法》相关规定。其实,这是新农经人员对《种子法》第三十七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含义上的误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农民为“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由此可知,新农经人员非《种子法》所指农民,其自繁自用、串换、出售种子的行为应为侵犯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侵权行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品种权人、种子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合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农技耘、爱种网等多媒体平台,结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科技培训、农业“三新”工程观摩培训等方式,广泛开展新品种保护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保护品种权的意识,强化涉农人员法治观念,逐步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坚持职业操守,牢固树立品种权意识,预防侵权心理,杜绝侵权行为。

2.3 强化执法监管职能,严查侵权违法行为

2.3.1 全面加强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种子监管执法职能各级地方政府要紧紧围绕新时期中央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依法落实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受委托种子种苗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将种子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面加强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种子监管执法职能;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从种子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查处机制,严把许可准入,严格市场检查;积极拓展并深挖案源线索,对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市场检查和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突出重点,着力抓好打击制售假冒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严处侵权套牌违法行为,促进种子市场秩序健康平稳,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农业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3.2 加强联动互动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农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和承担农资打假联席会议牵头职责,强化省市县上下联动和横向互动,完善案件通报、协查、督办和联合检查、大案联合查处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打击效果;建立健全执法监管相互衔接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对涉嫌犯罪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诚信约束机制,将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构建新型农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抓手,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让失信者无处可藏,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2.3.3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曝光假冒侵权案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利用现有条件加大监管力度的情况下,对于具有隐蔽性、不易被监管到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各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要鼓励群众举报。开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及时举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举报信息,及时受理,认真排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一查到底,曝光典型案件,威慑违法犯罪行为。

2.4 创新创优育新品出精品,纵管横联防治假冒侵权一是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种企研发机构要创新创优育种方式方法,在传统育种方法基础上,充分应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利用种质资源,创新育种材料,提高育种效率,缩短育种年限,快速、定向、高效培育、系统改良农作物新品种,配套开发应用品种真实性速测鉴别设备,实现“精确育种”和快速测定鉴别,育新品出精品,既能切实解决困扰当前农业生产的高产与优质、优质与综抗、综抗与环保、环保与投入、投入与产出等突出并发性问题,又能让假冒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二是由农业部统一开发设计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与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应用的全国统筹统管的品种审定应用系统,详细录入已审定、待审定、已退出品种及其标准样品的DUS测试、DAN图谱、性状描述、综合抗性等关键信息,尤其是申请待审定品种所有信息输入应用系统后能够快速筛选比对识别出是否存在假冒和侵犯品种权行为,应用现有前沿技术,完善审定规章、严格审定制度、优化审定办法、简化审定程序、缩短审定流程,既能多快好省审定推广应用更多的优质环保、高产稳产、综抗专用品种服务于农业生产,又能避免发生跨省(区)申请审定假冒侵权品种的行为。

三是应用光谱学技术和分子标记技术植入特定元素产生发射特定光谱而区别于其他品种的原理,应用卫星遥感监控技术,精确定位,定向监控品种(组合)生产布局繁制种信息,结合品种权种子许可、备案、档案、监管、执法等信息,链入大平台,整合大数据,锁定具体假冒侵权区域及假冒侵权对象,有的放矢,直击违法侵权人员和行为。

2.5 全员参与营造遵纪守法氛围,严格自律共创公平竞争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行业自律宣介作用,配合种子监管、行业执法形成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种子“双打”社会共治体系。自发定期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完善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营造开拓创新、团结奋进、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的种业氛围,鼓励企业之间加强交流,互相监督,公平竞争,互惠互利,合作双赢[3]。品种权人、种子企业要理性定位品种权益费和种子销售价格,强化品种和品牌意识,以正规品牌大户包装专供种植大户,以种植大户心理承受价格挤压侵权种子空间,与种植大户建立沟通交流和售后服务工作机制,以优质的种子、合理的价格、称心的服务,占领市场,赢得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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