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业精神建设的重点与方向
2018-01-16侯亚军方卫中
侯亚军 方卫中
摘 要: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维度,检察职业精神以凝结检察官群体对于法治国家和检察事业的共同精神追求而体现法治的意蕴,其中恪守职业良知、坚定法律信仰、坚持法律思维、坚守公平正义是构筑检察职业精神的重点与方向,促使检察官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依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自觉担负起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的职责。
关键词:检察文化 检察职业精神 法律
检察职业精神,是指检察人员所共同具有的坚定法律信念、正确法律价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维度,检察职业精神以凝结检察官群体对于法治国家和检察事业的共同精神追求而体现法治的意蕴,是检察官职业共同的精神指南。检察机关加强检察职业精神建设,需要把握好以下重点和方向:
一、恪守職业良知,维护检察职业精神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政法机关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良知以“善”和“正义”为胚芽,根植于人类的灵魂深处,具有纯洁的底色。检察官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价值指导,其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内在地要求检察官在履职时必须具备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恪守检察职业良知。检察职业良知作为一种职业修养,需要在长期执法中伴随正确的理念、心理、思维、习惯、作风和环境等因素自觉形成。检察官在任职前的专业背景、人生阅历、司法认知可能各有不同,但是检察职业良知是共通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和取决于检察职业精神的养成和培育,使得不同履历的人在同样的岗位上形成共同的道德行为准则。一个优秀的检察官不仅仅要履行法定职责、正确处理案件,更要以高于一般人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法则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彰显自己的精神,而职业良知正是其职业精神的第一要义。检察官作为司法的维护者,只有具备职业良知,才不至于沦为权欲的奴仆,才能担负起耶林所谓“为法律而斗争”的神圣义务。
二、坚定法律信仰,维护检察职业的精神内核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精神的价值力在于信仰。精神只有被信仰,成为坚定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激励人们为之奋斗。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人的意念,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1]检察官的信仰主要包括政治信仰、法律信仰和品格信仰[2]三个方面,其中,政治信仰是根本,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是检察官永远不变的情怀;品德信仰是保障,检察院要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文明素质,以高于一般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而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精神的核心体现,对于法治国家的构建起着尤其重要的作用:“就人类个体而言,它意味着主体的一种人生态度和职业态度,即从服膺于法律的精神和权威,以对法律的信仰指挥自身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并在全社会树立起守法是一种崇高而基本的义务的精神境界。”[3]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夜人,其首先要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依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自觉担负起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的职责。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检察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职业者,其所有职业活动均以效忠法律为鹄的。如果连检察官都漠视、践踏法律,人们更不会相信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根基在于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的威力在于出自真诚的信仰。检察官只有将法律信仰贯注于职业精神之中,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才能增加对检察职业的尊重和认同,从根本上保障检察职责的正当履行。
三、坚持法律思维,维系检察职业精神的重要表征
法律思维是从事法律专业者通过认真学习和专业训练,在理论和实践的交融共生中锻造出来的职业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区分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大众思维和道德思维的思维方式,检察官的法律思维以检察权为中心,其思维方式的形成依靠独有的法律方法来完成,是检察官的看家本领。尼尔森(L.Neslon)在《没有法的法学》一书中说,“法学如果仅仅被理解为法律适用或机械案例分析技术时,将只是产生如何适用法律的法匠后果。”[4]为避免这种“法匠后果”的出现,检察官们必须理解法律的真谛,理解其法律所独有的思维方式。对检察官来说,法律思维的形成离不开从单纯司法技能向树立法治精神和情感转换。如果没有在心中树立起法律权威的观念,没有内心对职业精神的认同,就不可能产生法律思维,就极有可能受制于纷繁复杂的有碍公平实现的其它思维方式的干扰。也因此,检察官的法律思维成为了检察职业精神最重要的表征。大致而言,检察官的法律思维应有以下内容:一是合法性判断优先。检察工作要综合考虑法律评价、道德评价、政治评价、社会评价等各种因素,但是法律思维要求我们评价行为时优先考虑合法性标准,这样才能使法律预期的功能得到落实,才能面向未来展开良善秩序的构造。二是恪守客观义务。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一定要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避免“当事人化”,应当以不偏不倚的态度,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活动,公正处理法律事务。三是坚持正当程序。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随着法治建设的提升,检察工作的开放性会越来越强,检察官一方面要增强程序意识,提高办案水平;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办案的展示过程,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民众对正义实现的心理需求。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官应该以人本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将单纯社会管理、打击犯罪的强权思想转变为从公共治理角度保障人权的服务思想。在日常工作中,要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注重释法说理,消除社会对抗情绪,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四、坚守公平正义,守护检察职业精神的力量之源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而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检察官以正义的实现为职志,其履职的正当与否直接关系着正义防线的强弱。法律之所以有效,并不在于国家力量的强制,而是由于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和精神力量。对正义的追求寄托着检察官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其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全部理想和情感。检察职业精神围绕、依赖于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如果正义实现不了,检察职业精神就失去了生命。在现实的检察实践中,由于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长期存在着一些明显有悖于公平正义却又被普遍接受的一些情况,例如以 “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为代表的诉讼理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和延续;对矫正“非正义”司法行为有重要作用的非法证据排除、证人作证权、律师辩护权等现代诉讼规则不能完整地实现。故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既要求检察官要用制度和法律排除各种权力、关系、金钱、人情、舆论等对司法过程和司法案件的不当影响和干预,更需要检察官用职业精神规制错误的诉讼理念,胸中永远心怀正义,切实做到“坚持客观公正,忠实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注释: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34页。
[2]胡君庐、胡卫列:《检察官职业素养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142页。
[3]李交发等:《法治建设论——中国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论思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页。
[4]L.Neslon:《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