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检察教育培训的新启示
2018-01-16韩啸
韩啸
摘 要:互联网教育具有开放性、丰富性、交互性、多样性、时效性等特点。互联网对传统的检察教育培训产生冲击,以往培训资源配置方式即将发生变革,因材施教的个性化需求日益明显,培训教师的专业素养与综合素质面临更高期待。“互联网+”背景下,运用用户思维、品牌思维、极致思维、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重新审视和思考传统的检察教育培训,可以得到诸多有益启示。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平台的构建、培训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发展,是“互联网+”时代的检察教育培训可以预见的进步。
关键词:互联网+ 检察教育培训 启示
互联网推动着中国教育培训进入依赖信息技术的变革,使得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更新、教育培训形态持续变化、教育培训评价日趋多元。以互联网为重要媒介的新媒体正在融入传统的教育培训体系,网络与传统教育的融合逐渐显示出教育培训的“互联网+”新常态。新常态下的检察教育培训,“无论从价值理念还是行为规律、无论是从研究维度还是实践模式都发生了深刻的理论变革和范式转换,”[1]需要人们探索新方法,把握新规律,适应新常态,开拓“互联网+”时代检察教育培训的新思路。
一、“互联网+”教育培训的特点
互联网教育是基于互联网环境的教育。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资源共享性等特点,使得互联网教育也具有了不同于传统教育的新特点。
(一)开放性
1.互联网教育的对象具有开放性。传统教育受制于教学的条件,教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群,并且这类人群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相对稳定是指,教育的任务为相对特定的对象设计,对象的个体差异得不到重视。受教育对象一般只能按照计划被划入相应的班次,接受普遍化的教学内容。而在互联网条件下,任何用户均可以通过任何一个接入互联网的终端获取知识,互联网上的可见资源均可称为其学习资料,个体的差异性能够得到满足。
2.互联网教育的时空具有开放性。传统教育一般是通过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互联网则拓展了新的学习场域。互联网教育无需固定的教学场所,学习的过程、内容,乃至交流的问题均远远超出固有的文化背景和国别界限,变得更加多元和开放。
(二)丰富性
互联网的巨大魅力即是拥有大量的、关联的、流动的信息资源。互联网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连结起来,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互联网上的文字、圖表、音频、视频等信息构成了巨大的教学资源库,极大地增加了网络教育的广度和深度。
(三)交互性
互联网是一种强大的交互型媒介,当下的技术可以支持多元化的网络交互活动。例如,开放式论坛可以突破教学规模限制,实现大规模用户群的交流;教学同步视频互动讨论区,可以跨越空间距离,实现教师与学生的即时交流;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使得平板电脑、手机等便携化终端成为互联网教育的交互媒介,既可实现信息的交流,又可高效直观地反映教学效果。
(四)多样性
互联网时代的学习方式具有多样性特征。互联网学习包括个性化学习、探究性学习、小组协作学习等几种形式。个性化学习,是指用户利用互联网资源自主学习,自由安排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地点,还可寻求他人的远程帮助。探究性学习围绕某一选题,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针对主题搜集资料、论证问题,培养用户的科研能力。小组协作学习,是指几个用户结成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团队合作,明确分工,共享成果。
(五)时效性
互联网教育追求时效性,适应碎片化学习的特点,例如,近年来风靡世界的大规模网络开放课程“MOOCs”(英文是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就有过把传统的课堂时长切分成 3-5 个“微课堂”的做法,将授课内容进行模块化处理,区分为不同的主题,使学习者按照兴趣选择主题,充分利用闲暇时间碎片式学习。
二、互联网对传统检察教育培训的冲击
互联网教育因其开放性、丰富性、交互性、多样性、高效性等特点,满足了现代人对教育培训的内在需求,以迅猛的态势冲击着传统教育形态。传统的检察教育培训自成体系,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一方面信息数字化手段为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结构的战略调整提供了极好的机遇,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我国的检察教育培训又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传统检察教育培训资源配置方式面临变革
对以在职学习形式为主的检察教育培训而言,互联网教学资源的普遍存在和非即时性,无疑为在职检察人员提供了极大便利。传统的检察教育培训以讲授式教学为主,一名教师面对多名学生的模式意味着人才的“批量培训”和效益最大化。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人们对知识的获得有了不同的需求。传统教育培训中的讲授式教学,已不能满足知识快速更新和个性化升级的需求。互联网环境下,在更新知识与培养能力的教育结构内化上,在培训层次结构与功能的分配上,传统检察教育培训正在互联网的冲击下走向多样化,教育培训资源配置面临着重新调整。
(二)因材施教的个性化需求将日益明显
由以教为主走向以学为主,由培训班次的统一要求走向个别化的因材施教,即便身处传统培训机构,学生也可通过互联网搜集多样化的培训资料,更深刻地领悟学习内容,并可通过互联网与教师和其他学生交流,培养更高层次的沟通、思考、研究能力。互联网教育的自主性,有利于人才培养标准的统一和因材施教的结合。学生可利用互联网随时学习,既可以连续式学习,也可以间断式学习,在需要时寻求教师的帮助。
(三)培训教师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面临更高期待
互联网教育中的教师必须积极更新知识结构,转变角色定位,努力提高互联网教学质量。互联网时代,培训教师即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教师仅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优秀的授课技巧是远远不够的,还须具备驾驭互联网的技能,善于使用互联网技术,采取学生最易接受的方式进行教学;拥有解决互联网传播故障的快速应变能力;互联网教学的引导人虽是某个教师,但却有一个团队在幕后承担了脚本、导演、摄像、剪辑等工作,因此,互联网时代的教师还应具有团队协作精神。[2]endprint
三、“互联网+” 思维对检察教育培训的启示
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日新月异的今天,面对互联网的冲击,以互联网的思维观察传统的检察教育培训,可以得出若干启示。
(一)用户思维
用户思维是互联网思维的核心,是指在价值链各个环节中都要“以用户为中心”去考虑问题。
1.做好需求调研。在用户思维下,受训者即是“用户”,检察教育培训能提供给用户的“产品”即是“培训服务”。这就要求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者以受训人员为中心,了解他们迫切需要的培训内容,做好需求调研。例如,通过互联网进行拉网式问卷调研,了解每一位检察干警迫切希望接受的培训内容,形成覆盖性极强的基础大数据库。通过区分答卷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业务部门、可参训时间等要素信息,利用互联网云计算手段,根据需要形成不同的科学数据和图表,聚焦不同岗位的检察人员最感兴趣的培训内容,揭示专题热度和未来走势,分析不同受训对象的期望参训时长,形成真实反映学员需求的培训计划。
2.按需定制,送训上门。在用户思维下,培训机构可按照某一地检察人员的需求,打造定制的培训“产品”,将培训课堂搬到需求地。互联网时代下的检察教育培训,不仅可以将学员“迎进来”,还可将培训课堂“送出去”。送训上门,解决了由于时空不便而不易接受培训的检察人员的迫切需求。这对于西部偏远地区的培训工作将大有裨益。
(二)品牌思维
品牌思维,就是通过打造检察教育培训品牌,获得社会极高的关注“流量”。优秀的检察教育培训品牌,能够评估培训质量,提高行业知名度,吸引优秀教师,提升学员的信任度和自豪感。
1.继续培养检察教育名师。教师是传统培训课堂的主导者,优秀教师的个人魅力是课堂上最亮眼的风景。正如王立群先生是河南大学的“名师”、俞敏洪先生是新东方教育集团的“标签”一样,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也应培养出兼具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先进方法与个人魅力的名师[3]。名师的来源,不仅包括来自党政机关、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还包括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业务骨干。检察教育名师可将课堂搬到网络,实现培训共享;亦可发挥品牌效应,吸引众多粉丝,起到良好的普法作用和宣传作用。
2.打造精品网络公开课。网络公开课既能为用户提供丰富的知识,又能为公众提供社会话题,更能发挥公开课品牌的传播效应。互联网环境下,检察教育培训可以实现受众的扩大化,实质上无异于一场普法教育。事实上,检察系统精品网络公开课已经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应。2014年10月,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的朱展飞检察官,就作为“青羊检察公开课”的“明星级”教师,受邀为成都一知名餐饮企业的300余员工和8家股份制公司的高管们讲授常见刑事犯罪风险预防及经济犯罪预防。[4]无独有偶,江西省丰城市检察院检察官高建中,也作为“丰城检察公开课”的教师,为知名家装企业的员工和高管授课。[5]
3.重视新媒体与自媒体。作为一种载体,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公众通过新媒体与自媒体实现信息的消费和生产。打造检察教育培训品牌,离不开新媒体的推广。应建设检察教育培训专题微博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定期向用户推送培训资讯、培训计划、培训内容,链接精品公开课,开辟主题讨论区,发起培训需求调研投票,评选优秀检察教育名师,形成品牌推广效应的同时,用户反馈亦可成为基础数据库的来源。
(三)极致思维
互联网极致思维,就是要把产品、服务和用户体验做到极致。将极致思维运用到检察教育培训上,就是要把握培训关键环节,将每一节课打造成精品。课前调研、教学计划、培训内容、教师选聘、测评考核,精益求精地做好每个环节。互联网时代,检察教育培训追求极致“快”和极致“准”。面对涉检社会公众话题,要快速定位、迅速反应,将热点话题引入培训课堂主题讨论,从而有利于受训者利用互联网理性发声,引导舆论。
(四)大数据思维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革新,尤其是数据挖掘、网络社交、云计算以及高性能芯片的广泛应用,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急速的变革人类固有的知识体系、工作习惯和思维方式。处于互联网时代,检察教育培训可以利用大数据寻求创新发展。例如,通过网络调研形成的基础数据库,可科学揭示最受欢迎的培训内容;通过包括新媒体在内的网络投票,可助力于人气最高的检察教育名师评选;通过国内外案例数据库,可统计分析大案、要案、错案作为典型案例,实现培训课堂与实践的有效对接。
(五)平台思维
依托互联网技術,搭建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平台,使得信息化数据在不同部门间以最低成本流动交换,实现覆盖各级检察机关及各个业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检察教育培训平台,构建各个分院协同作业的业务共同体,有利于培训需求的统筹规划,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共享利用,有利于主题研讨的广泛开展,有利于培训标准的公平划一。
四、“互联网+”检察教育培训的展望
(一)应搭建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平台
当下的检察教育培训以教师讲授为代表的传统模式为重,辅以若干自修课时的网络课程[6]。作为最高级别的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国家检察官学院负责“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素能培训;市(地)、县两级院检察长轮训;高级检察官晋升资格培训和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高级检察官研修;高检院机关干部培训;西藏、新疆及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业务骨干培训;检察机关后备干部和青年检察官培训以及专项业务培训、师资培训等”[7]。各地分院自陆续建立以来,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创新业务实训品牌,夯实教育培训基础,分担了各地方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为各地检察教育培训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缺乏信息共享与训前沟通,各地分院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上难免“各自为政”,无法实现培训内容的相对同步。如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个别分院的培训内容不尽全面,可能遗漏某些需要厘清的重要问题;分院聘请的授课教师的研究观点、理论水平不尽相同,可能存在就某一问题的认识差异,继而直接影响到各地检察人员办案标准的统一。因此,搭建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平台就显得非常重要。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