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采政策下伐区剩余物利用管理探讨
2018-01-16张亚伟
张亚伟
(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加格达奇 16500)
随着可采森林资源越来越少,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里,木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已无法满足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2014年4月国家正式下达了对黑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森工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令,使木材原料供应更加紧张[1]。如何在停采政策下合理开发、利用好重点国有林区内现有的伐区剩余物,寻找新的木材替代品,使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林区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已是迫在眉睫。
1 伐区剩余物利用现状
林区剩余物是指森林采伐、造材、木材加工利用后的剩余物,包括枝丫、枝条、树皮、树叶、伐根、梢头、灌木、枯倒木、截头、板皮、板条、根部齐头、刨花、锯屑、边角余料等。随着停伐政策的执行,木材生产的停止,造材和加工剩余物已基本杜绝,目前能够应用的是采伐剩余物。将林区剩余物进一步加工利用,可以生产出大量适合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的新产品,主要用于削片、人造板、工业用炭、食用菌原料、木质生物颗粒和林区居民烧柴等,极少数的剩余物还可以制作成根雕、木雕、装饰画和木制手杖等木制工艺品。由于林区重直接经济效益、轻综合利用意识的存在,木材生产期间受伐区偏远、集材运输能力差和气候变化快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林产工业加工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林地内尚存有一定数量的采伐剩余物资源没有得到及时清理利用;尽管木材产量巨幅下降,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可利用伐区剩余物按照年度采伐消耗蓄积13%计算,每年仍可产生48.6万m3可加工剩余物。目前,重点国有林区剩余物利用率仅为10%~30%,这部分伐区剩余物仍有巨大的利用空间。
必须明确,在采伐剩余物中,不应包括伐区遗弃材、风倒风折木、枯立木、漂流木和火烧木等。
2 伐区剩余物利用的必要性
2.1 有利于推动替代产业的发展
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直接造成了国有林区林产工业企业加工和食用菌养殖原料紧张,林区经济转型和替代产业将面临严重困难[2],对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清理利用现有的林区剩余物资源,为两大替代产业供应原料,是充分依托森林资源优势,保证林产工业、食用菌接续产业稳步发展,化解支柱型替代产业发展困难的必然选择,也是唯一出路。
2.2 有利于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多年来累积的伐区剩余物占用大量的林地面积,给天然更新和森林培育造成了障碍。清理利用伐区剩余物在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的同时,可以促进生态功能的恢复,更好地发挥重点国有林区生态屏障的作用。另一方面,清理利用伐区剩余物有利于防止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发生及蔓延,清除伐区内剩余物可最大限度降低火险等级,改善林分卫生条件,有效控制有害生物数量,消除林地内各种火灾隐患和病虫害危害发生,保证健康林木的生长发育。
2.3 有利于林区社会的稳定
停伐后,森工企业采伐、运输、销售、加工等一整条产业链将严重萎缩,劳动力就业压力等矛盾日益突出,富余职工的安置问题将影响到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清理剩余物的捡、集、选及加工利用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安置大量富余劳动力,同时有利于盘活加工企业资产。受停伐的影响,林区大部分林产工业企业专用设备闲置,清理利用剩余物既可盘活现有的企业资产,又使现有伐区剩余物资源通过加工增值。
3 存在的困难和不利因素
3.1 管理风险和难度大
由于全面停伐,目前的林木采伐管理已经进入“严管林”时期。在林政管理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不法分子借清理伐区剩余物的机会盗伐林木,剩余物清理工作在清理、运输、销售、加工等各个环节上的监督管理难度非常大。林业局主管部门为规避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剩余物收集、利用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3.2 清捡成本高,企业压力大
多年来,由于林区森林可采资源匮乏,木材生产多在局场边界、高山、陡角处,伐区分散,运距远。清理利用伐区剩余物,均在当年或近十年的伐区内,由于伐区面积大,单位面积数量少,清捡难度大,成本高;还有运距远、平均载量低、运输成本高等问题,加工企业难以承受。
3.3 深加工程度低,加工工序衔接不畅
原料供应是制约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受剩余物原料规格的限制,加工的企业多是加工能力差、生产能力低、技术水平低的小微企业,只能对某一部分的原料进行加工利用,难以做到对剩余物原料充分利用,产品附加值较低。由于加工企业上下游之间的供应关系没有理顺,也使得加工产业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和能力。
3.4 森工企业缺少相应的政策扶持
清理利用伐区剩余物作为森工林区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果没有各级主管部门的支持,是无法开展的。国家在1995年对加工剩余物企业实行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是停产后,森工企业缺少木材销售的利润,剩余物生产成本没有资金来源,虽是利国利民的民生项目,林业企业也无法对剩余物利用予以有力的扶持。
4 对策和建议
4.1 依法依规利用剩余物
4.1.1 严格执行停产政策
停止商业性采伐是国家林业局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资源利用“东扩、西治、南用、北休”布局的重要举措,是对国有林区发展作出的历史抉择,是加快森林资源恢复的有效途经。因此,在利用林区剩余物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停伐政策,严禁采伐超标的林木。
4.1.2 对遗弃材、火烧木清理要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林区遗弃材(包括站杆、倒木)和火灾烧死木资源的利用,国家林业局有明确规定:重点国有林区清理利用站杆、倒木和伐区遗弃材以及火灾烧死木时,必须按照规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清理利用,否则属于无证采伐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在清理利用剩余物时不要清理伐区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
4.2 统筹规划,有序利用
剩余物的利用要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原则,结合现有中幼林抚育生产,按照零利润倒推法统筹好伐区剩余物清理工作。要做好剩余物储量的调查、成本核算和产品需求估测,编制年度剩余物清理利用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制定伐区剩余物清理利用管理办法,明确清理的规格范围和承担的责任,做好各工序间的衔接和监管。
4.3 严格森林资源利用管理
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要求,按规定时间、地点、标准、数量进行清理。林业局、林场、作业组要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人,把剩余物利用纳入到年度资源管理考核指标。严格执行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禁止天然林出材,禁止未批清理站杆、伐区遗弃材、火灾烧死木行为。对于剩余物清理过程中,超标准、超范围的作业行为,要按责任状和行政问责要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4 扩大剩余物利用途径
对于剩余物的加工,应倾向于附加值高的项目,尽量避免只加工削片、出卖原料的简单利用方式。大力推行小材加工、活性炭、机制炭、密度板、食用菌养殖和生物质颗粒加工,扩大产品的产业链,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1] 孙奇,齐英杰.浅析我国木材需求及消耗现状[J].林业科技,2015,41(2):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