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制度逻辑与产业扶贫项目的异化
——组织场域的视角
2018-01-16杨永伟陆汉文
杨永伟 陆汉文
一、问题的提出
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将发展特色产业作为一条重要脱贫途径,强调要“加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让贫困户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相对于其他扶贫模式,产业扶贫在政策设计时就已将政府、市场、社区等多元治理主体纳入其中,在实施产业扶贫项目中带动贫困人口收入增加和能力提升。产业扶贫的乡土实践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政策设计的初衷,这需要关注在产业扶贫政策贯彻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力量的牵制与影响。实际情况是,产业扶贫项目的运作实践常常出现偏离制度目标的情形,这是一个值得冷静思考的问题。
关于产业扶贫政策实践中瞄准偏离的现实困境,学界从多种角度作出了解释。梁晨认为中央设计扶贫政策的目的与地方政府的施政动力之间存在张力,进而导致产业扶贫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1]。闫东东、付华在建立龙头企业收益矩阵博弈模型的基础上,指出在缺乏外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龙头企业更倾向于利用政府的扶贫资金或优惠政策进行扶贫之外的经营活动[2]。冯小通过对“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现象的考察,发现农业合作社呈现的是下乡资本和乡村精英主导的格局,其发展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导致合作社并不能改变贫困户的市场地位[3]。还有学者从贫困人口的角度出发,得出受自身条件和环境因素的限制,贫困者通过产业扶贫实现稳定脱贫目标的潜力十分有限[4]。既有研究认识到参与产业扶贫的治理主体对于制度和环境的倾向性解读与重构,造成了产业扶贫资源瞄准的偏离。但他们多从某一主体的角度对问题进行解释,少有从整体上对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复杂的互动过程进行把握,更少看到这种互动所衍生出的关系网络对利益相关方的反作用机制,以及这种反作用对于产业扶贫政策执行的实践效应。
二、多元主体参与产业扶贫的治理结构:组织场域的研究路径
分析产业扶贫的实际运行不仅要关注系统内部的组织结构与制度环境,还必须关注参与产业扶贫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组织制度论学者提出的组织场域分析路径为此奠定了较为完备的理论基础。组织制度论兴起于1970年代对新古典经济学与理性选择主义的反思,其理论根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涂尔干(Durkheim)“文化建构社会事实”与韦伯(Weber)“主观利益”等概念,目的在以文化观点讨论制度中理念、规范与认同等实践透过组织间的各种沟通过程,对制度中的组织发挥行为型塑、期望引导与空间想象的作用[5]。组织制度论的重要起点源自于迈耶(Meyer)与罗恩(Rowan)的研究,其从强意义的合法性机制层面强调一个整体架构之下之制度环境的重要性,即制度自上而下强烈地制约了组织与个体的行为,其在提供诠释社会行为意义结构的同时,亦使不同组织与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减少,从而展现出同形化趋向[6]。接续在迪马吉奥(DiMaggio)和鲍威尔(Powell)的研究中,虽然其关注的问题同样是:当环境复杂程度逐渐提高时,是什么促使组织如此类似?但他们从弱意义的合法性机制层面认为制度环境不是一开始就塑造了行为主体的思维方式与行为,而是透过组织场域中行为主体的利益动机来鼓励其采纳被制度环境认可的行为和做法[7]。该研究将微观层次行动者及利益等经典理性行为建构过程中的因素纳入宏观制度分析中,使得组织与制度互动关系的研究具有跨层次性,而其所提出的组织场域分析将是解决这种跨水平制度分析的重要路径。斯科特(Scott)延伸自迪马吉奥与鲍威尔,从关系系统、文化(认知)系统、组织原型、集体行动四个方面对组织制度论中的组织场域概念进行阐述与说明,将组织场域中的行动者、制度逻辑以及治理结构纳入制度分析的范围,由此奠定了组织场域在制度分析中的重要地位。组织场域的经典定义是:聚集的组织型构出一个能够识别的制度生活领域,或是一个普遍存在意义系统的组织社群,相对于社群外部的行动者,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着紧密而频繁的互动[8]190-194。其关注焦点是从事共同活动的彼此关联的组织如何服从于相似的规则与合法性要求,从而导致了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制度化或组织趋同性过程。在分析策略上,组织场域关注的是具有共同关怀的不同组织所形成的组织群体,以及在群体成员的连续互动过程中发展出的互动规则与权力秩序。随着场域逐渐稳定与结构化,以各种互动规则和权力秩序为基础的一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将对场域成员的具体行动形成引导或制约的力量,从而促成场域成员的相互知悉与共同理解[9]。在分析取向上,组织场域分析并不针对社会现象提出特定的因果关系,而是从经验现象中发现与理解不同社会运作机制的存在,及其如何影响场域成员的个体行动与场域结构的整体样态。
进一步分析,组织场域的分析路径重点关注场域成员的权力结构,以及场域成员互动过程中发展出的具体场域秩序。某一具体场域秩序的形成往往来自不同行动主体对于特定公共议题的关注与投入,这意味着关于特定议题的组织场域分析,需要对参与该议题的各种可能出现的行动主体的类型及其互动关系进行界定与说明。对于产业扶贫研究来讲,行动主体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场域约束以及经由能动性互动所发展出的场域秩序在以往研究中有所忽视,而这恰恰是产业扶贫组织场域分析的焦点和方向。在产业扶贫组织场域中,可能出现的行动者类型主要有地方政府、龙头企业、村级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社以及贫困农户。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正式合法权威,承担将产业扶贫的资金与项目等政策性资源有效配置到扶贫对象身上的责任;龙头企业具有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势,通过向贫困农户提供资金支持与技术服务等资源,实现对贫困农户的带动;村级自治组织在配合产业扶贫项目落地实施的同时,还必须引领贫困农户组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营模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农民合作社帮助贫困农户以组织化的形式与产业化发展进行对接;贫困农户在接受外部引导与帮助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发挥自身在产业扶贫中的主体作用。产业扶贫场域中行动主体互动关系的结构化程度主要涉及三个相互强化的面向: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组织场域内部的关系结构,以及引导与规范场域运作秩序的治理规则。具体而言,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由疏远到紧密可以区分为资讯交换、资源流动与集权关联三种主要形式[10]。资讯交换是指组织籍由观察与沟通来了解其他场域成员的行动与外部环境的潜在规则,进而能够更为明确的认知彼此在互动关系中的角色;资源流动是指场域成员间难以复制的不可替代资源的流动,组织间资源流动关系的持续发展将导致紧密的组织连结,甚至形成不对称的权力关系,从而制约场域成员的行动偏好与运作方式;集权关联是指场域成员在行政人事上的重叠,组织籍此得以直接影响彼此的目标制度与行动方针。从组织场域的分析路径出发,在对产业扶贫的行动主体类型以及场域结构化评估指标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本文以湖北B县Y村的产业扶贫项目作为分析对象,试图窥视当前产业扶贫制度运行的真实样态及基层扶贫实践的运作逻辑。
三、多元主体参与产业发展的扶贫实践:一个案例的探析
B县属于秦巴山区的国家级贫困县,其境内的Y村2015年底共320户1 020人,其中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共107户318人。2010年,在B县政府“一村一品”号召下,Y村将烟叶种植确定为主要产业项目,争取资金先后进行了以烟水配套、烟路配套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建设,以省级烟叶核心示范区、烟叶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产业能力建设。本文以上述主要事件为线索,用以描述、呈现治理行动主体互动关系的建构及其对Y村产业扶贫运作的影响。
(一)事件一:烟水配套与烟路配套项目的建设
2010年,Y村争取到烟水配套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80万元,Y村村委会在项目申报时提供选址,由县烟草公司统一招标与负责验收。在项目通过验收并交付村庄后,村民发现修建的水窖由于质量问题而无法蓄水。然而对于花费8万元就能使水窖恢复蓄水功能一事,各方反应均不积极:县烟草公司表示烟水配套属于上级烟草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如果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再建设,上级烟草公司会进行审查与问责;乡镇政府认为烟水配套自始至终都是烟草公司的事情,如果政府参与此事,村民可能会认为政府从项目中得到好处,所以政府不愿冒政治风险对水窖进行维修;对于村委会而言,由于村支书的儿子承包了项目中的输水管道建设,这使得村委会无法在此次事件中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烟水配套项目的失败加剧了Y村农业及生活用水的紧张,引起了村民不满。就在烟水配套工程结束后不久,Y村又争取到烟路配套专项资金。烟草公司招标修路之前,需要村庄完成待修道路的路面平整与路基拓宽工作。由于烟水配套项目在Y村实践的失败,村民失去了对烟草公司与村委会在烟路配套项目建设上的信任,对修路一事普遍反应冷淡,村委会不得不雇工完成修路前的准备工作。为了实现村庄主干道路的全面硬化,村委会争取到县交通局的部分资金。然而由于道路修建标准的差异,烟草公司与县交通局均不同意将资金整合使用,于是两者各自选定施工路段进行招标,最终在Y村修建了两条“断头路”。
(二)事件二:省级烟叶核心示范区的建设
为了发挥现代烟草产业的带动作用,省烟草公司2013年开始支持B县政府在Y村建设省级烟叶核心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在示范区建设中,政府鼓励示范区内缺乏劳动力或没有烟叶发展意愿的贫困户将土地流转给大户,通过给种植大户打工的方式实现自身脱贫。对于种植大户流转过来的土地,不但乡镇政府给予每亩100元补助,县扶贫办还对大户购置化肥农药的贷款进行贴息。乡镇政府最初要求村委会出面协调种植大户与贫困户的土地流转事宜。在这一过程中,贫困户越来越觉得村干部与种植大户有不透明的利益关系,尤其当贫困户得知种植大户会得到土地流转补助款后,更加认为自己被村干部与种植大户所欺骗,于是已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贫困户组织起来到乡镇政府讨要说法。迫于压力的乡镇政府出面协调,协调结果是:示范区内土地流转由种植大户与贫困户自行协商,土地流转协议由三年一签改为一年一签,种植大户将每年的土地流转补助款转发给贫困户。发生土地流转的贫困户受雇于种植大户并领取每个工作日50~80元的报酬,由于用工时间集中且不连续,每个劳动力一年的打工收入在6 000元左右,加上打工期间劳动强度较大,很多贫困户感觉生活质量不如以前。2014年,部分农户发现土地流转给大户种植烟叶以后,原有的国家粮食种植补贴停发了,他们多次要求种植大户进行相关补偿,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如果此事得不到妥善解决,有的贫困户表示2017年将收回土地改种玉米。若果真如此,玉米田块将会导致邻近种植的烟叶大面积减产,进而加剧大户与贫困户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三)事件三:新希望烟叶专业合作社的建设
为了增强贫困农民参与外界市场竞争的能力,B县政府号召贫困村将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贫困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与政策优惠。随着Y村烟叶核心示范区的建设,由烟草公司牵头,Y村2014年成立了新希望烟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位于乡镇烟站,理事长由Y村支部书记担任,烟站每年支付给理事长一定的劳动报酬。合作社成立后,烟草公司在以合作社名义申请到政府补贴的基础上,进行了现代化农用生产机械购置与烟叶烘烤设施建设,入社社员可以无偿使用上述生产资料。然而,合作社在实际提供服务过程中表现出向种植大户倾斜的特征:如合作社的技术服务人员全程跟踪指导种植大户的烟叶种植生产的各个环节;合作社无偿提供的农用生产机械与烟叶烘烤设施主要也是种植大户在使用。一方面,多数受访的烟叶种植贫困农户并不清楚自己在合作社中应享有的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甚至不知道合作社的存在;另一方面,尽管有部分贫困农户了解合作社中的生产性工具可以无偿使用,但是由于受到自然条件限制或缺少劳力、土地等生产资料,其烟叶种植规模较小,因此贫困农户并没有强烈的需求和愿望来使用合作社的大型农用机械进行烟叶种植与生产。
四、多元主体参与产业扶贫的困境:制度表达与项目实践的背离
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内的外源性组织是地方政府和烟草公司,作为政府机关与国有企业,其实施产业扶贫的意愿和动力取决于自上而下科层体系内部的激励机制与外部的任务环境。地方政府与烟草公司都是由那些关切自己职业生涯和利益的国家干部组成,随着我国干部流动速度的加快,主要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的任职期限相应缩短[11]。调研发现,近年来,Y村所属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烟站站长的任期年限都为5年左右。在当前的行政科层体制中,地方政府和烟草公司的产业扶贫行为都是在领导干部任期这一核心制度环境的约束下展开的,产业扶贫政策的初衷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被这些领导干部所关心的短期政绩目标所悬置。然而,地方政府与烟草公司毕竟分属不同的组织体系,其组织设计中行为驱动或激励机制的差异使得两者在产业扶贫实践中表现出不同的行动偏好。对地方政府来说,在当前自上而下的脱贫攻坚战背景下,上级政府在地方官员扶贫行为激励与考核方面不断出台新举措:一方面,进一步增加了激励强度,如湖北省将精准扶贫成效作为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A等次的贫困县党政主要领导予以表彰和提拔重用;另一方面,建立数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扶贫成效考核集中于“完成多少扶贫项目”“实现多少贫困户脱贫”等硬性数量指标。在Y村产业扶贫实践中,激励机制的强化与考核指标的数量化驱动地方政府将产业扶贫任务分解成有待完成的数字指标,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这些数字指标成为其在推进Y村产业扶贫过程中优先考虑的目标。也就是说,激励机制的强化使得地方政府将贫困人口的脱贫与发展置于其工作的中心,但是考核机制无法对地方政府的扶贫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反而使得地方政府明确了根据自身利益进行行为调整与变通的方向,本文把地方政府在产业扶贫中的这类组织行为概括为“强激励情境下扶贫考核软约束”现象。对烟草公司来讲,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烟草生产任务,烟草公司将生产任务层层分解至乡镇烟站,由乡镇烟站具体组织生产。在Y村产业扶贫实践中,虽然乡镇烟站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了地方政府的扶贫资金,但作为垄断性国有企业,乡镇烟站的扶贫行为不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约束,如何确保完成上级烟草公司当年下达的烟叶收购指标依然是乡镇烟站参与产业扶贫工作的关注重点,我们把乡镇烟站在产业扶贫中的此类组织行为概括为“弱激励情境下烟叶收购硬约束”现象。
当地方政府和烟草公司基于各自的驱动或激励机制使得产业扶贫从手段异化成目的时,其关注的焦点不再是村庄农户是否得到发展与增收,村庄农户于是缺乏参与产业扶贫过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导致其往往依据自身对所处制度环境的理解进行自利性活动,我们将村庄农户在产业扶贫中的此类行为概括为“弱激励情境下产业发展软约束”现象。地方政府、烟草公司以及村庄农户作出的调整与变通使得产业扶贫制度表达与项目实践出现背离趋势,而背离的结果是行为主体参与产业扶贫隐性运作逻辑的出现,此种逻辑说明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中充斥着非正式权力与利益的勾连。具体而言,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的产业扶贫资源往往需要贫困村内生性组织主体进行承接与传递,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内资源承接与传递的组织主体是村委会和合作社,而村委会与合作社却面临着多种资源与权力系统的制约。对村委会而言,由于缺乏适当的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村委会有机会成为村干部权力寻租的组织载体;作为附属政务执行者,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形成的政策意图往往通过村委会具体执行;作为烟草公司联系农户的中介,村委会往往被烟草公司纳入利益关系体系,利用其在村庄的威信与能力整合农户以配合公司的市场行为。对合作社而言,虽然烟草公司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政府部门的扶贫资金,但真正的受益主体是烟草公司及其庇护下的种植大户。一方面,无论从社会关系、农技水平还是资金基础上看,种植大户更容易与外部资源、资本进行对接,乡镇烟站控制下的合作社将种植大户纳入进来,以确保完成上级烟草公司当年规定的烟叶收购任务指标;另一方面,种植大户的生产发展也需要合作社提供的农用生产机械及烤烟房等资源。在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中,虽然村委会、合作社都异化成为联接外源主体(地方政府、烟草公司)与村庄能人(村干部、种植大户)的组织载体,但是两者分别以不同形态进行运作:村委会在场域中显性化运作,即其他行为主体(包括贫困农户)能够感受到村委会的强烈在场;合作社在场域中隐性化运作,即其他行为主体(尤其是贫困农户)几乎感受不到合作社的在场。从组织场域的权力关系解释,产业扶贫外源主体在通过村委会与合作社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到贫困农户的利益,由于地方政府与贫困农户存在松散的权力关系,贫困农户的利益受损可能会造成两者关系的紧张,村委会的强烈在场会使得冲突焦点转移至村委会身上,从而降低地方政府的政治风险;比较而言,由于烟草公司属于垄断经营企业,就其组织性质而言并不包含扶贫的任务,贫困农户对烟草公司存在着单向依赖关系(依赖烟草公司提供烟叶种植的机会和资源),两者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较低,所以烟草公司并不需要合作社强烈在场以承担风险转移责任。
Y村产业扶贫隐性运作逻辑的存在固化了组织行为主体的权力关系与场域位置,外源主体所掌握的产业扶贫资源经由村委会与合作社的承接与传递,更多地流向村干部及种植大户等村庄精英群体,贫困农户则处于边缘位置。也就是说,组织场域中心—边缘结构的形成阻滞了产业扶贫资源向贫困农户传递的路径,使得贫困农户与其他行为主体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关系状态。即使这种信息不对称状态被打破,中心—边缘关系结构下的贫困农户在实践中也容易采取两种极端性的反应策略:一是如Y村示范区土地流转所出现的,贫困农户明显感觉到资源分配不公而采取将事情闹大的策略;二是如Y村合作社建设那样,贫困农户感觉事不关己而采取不闻不问的策略。这就引出产业扶贫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即贫困农户究竟能否通过产业发展实现自身脱贫。在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中,地方政府将扶贫资金投到Y村合作社,其目的是通过烟草公司主导的产业发展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烟草公司将所申请的扶贫资金用于农用生产机械的购置,其初衷在于方便农民进行烟叶的种植生产。然而,贫困农户进行产业发展的能力较弱,争取和利用产业扶贫资源的成本相对较高。为了尽快实现Y村贫困农户脱贫目标,地方政府对贫困农户所购买的肥料进行补助,烟草公司也适当提高贫困农户烟叶的收购价格。从短期效果来看,部分贫困农户的经济收入确实有所提高,达到了政府规定的脱贫标准,但这仅仅是Y村产业扶贫项目的非主流效果,贫困农户生产经营能力并没有提高,而且相对于大户还遭遇了在产业扶贫组织场域中被边缘化的处境。可见,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中心—边缘结构的形成属于场域内所有行为主体能动性互动的“意外后果”。进一步分析,组织场域内的行为主体将各自的制度逻辑嵌入Y村产业扶贫实践之中,产业扶贫制度所表达的扶贫目标被各行为主体的技术目标所替换,而不同行为主体表现出不同的价值诉求与行为惯例,其互动过程也存在冲突性,如Y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与烟草公司的疏离,以及示范区土地流转中贫困农户对村委会的极度不满等。然而组织场域作为制度逻辑的实践空间,场域中行为主体的冲突性关系状态必须以维系组织场域的存在与运作为前提,因而冲突常常须以调适为归宿,否则就要面临场域瓦解即扶贫项目中断的败局。也就是说,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内中心—边缘的关系结构,实质上就是各行为主体经由调适所形成的复杂权力关系之体现。
五、结论与讨论
中共十八大以后,随着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瞄准穷人并产生减贫实效构成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途径,产业扶贫在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瞄不准或瞄准了但效果不突出的情形。本研究以组织制度论为理论分析起点,将组织的微观理性选择行为与宏观制度环境相结合,从组织场域的视角对Y村产业扶贫的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Y村产业扶贫制度表达(扶贫)与项目实践(亲富)背离现象的出现实质上是产业扶贫组织场域内的组织行为主体按各自领域制度逻辑追求自身利益的非预期结果。强势行为主体能够不断根据自身利益诉求对制度表达进行重新阐释,并作出适应性的调整与改变,进而在不断提高自己生存能力的同时,也改变了产业扶贫场域内的资讯交换渠道与资源传递方式,使得组织行为主体间形成的纵向权力关系遮蔽了原本的横向合作与依赖关系,产业发展的益贫效果由于组织场域内行为主体间的权力冲突、目标模糊性等问题而面临严峻挑战。也就是说,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中组织行为主体在微观理性选择与宏观制度环境共同作用下,组织设计中的驱动或激励机制使得某些组织行为主体产生突破产业扶贫制度约束的动机与冲动,而这些组织行为主体所处制度环境的正向引导或负向制约使得上述突破成为可能,最终引发了产业扶贫场域内制度的变异与组织间关系的重构,生成了充斥权力关系与利益勾连的隐性运作逻辑。外源性组织所掌握的产业扶贫资源经由村委会与合作社的承接更多流向村干部与种植大户等村庄精英群体,贫困农户较弱的产业发展能力和意愿强化了其在场域中的边缘位置,组织场域内中心—边缘关系结构的形成最终导致Y村产业扶贫实践中制度表达与项目实践的背离。
组织制度论下的产业扶贫组织场域分析不仅关注每个组织行为主体的制度逻辑,更关注场域中的组织行为主体组合在一起后的微妙生态关系。如果将Y村产业扶贫的组织行为主体单独抽离出来进行分析,他们的行为逻辑似乎很不合理,但是将这些组织行为主体组合起来共同置于产业扶贫的组织场域内,就可以清楚看到他们的行为还受到制度环境与其他组织主体关系的场域约束,能够最大程度还原Y村产业扶贫制度运行的真实样态,进而可能深入掌握产业扶贫制度表达与项目实践相背离的成因与影响,这就是“场”的价值。基于Y村产业扶贫过程中目标瞄准偏离过程机制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产业扶贫政策实践过程的完善方向:首先,在扶贫制度设置上,要进一步规范外源性组织主体在产业扶贫中的行为,对于重大的产业扶贫项目要实行终身负责制。在加强地方政府扶贫行为激励的同时,也要设置科学完善的扶贫考核指标体系,注重对体现贫困人口产业发展能力的软指标考核;优化参与扶贫的国企管理体制,企业内部成立专门机构对其基层部门的产业扶贫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与贫困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其次,在稀缺资源传递上,要使外源性组织与社区内生性组织形成合作化链接机制,从政策上明确组织主体参与扶贫的职责划分,发挥村委会与合作社的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组织化与利益代表功能,弱化其与外源性组织主体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权力关系。最后,在社区自主性建构上,一方面,要引导村庄农户建立以互利共赢(经济利益)为纽带的村庄组织结构,使其真正具备共同参与产业扶贫意愿的同时,打破村庄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关系状态;另一方面,将贫困人口的主体性需求置于产业扶贫实践逻辑之中,分别从个体主体性与组织主体性两个层面构造贫困人口参与产业扶贫的主体性权利,使其真正具备参与产业扶贫意愿与动力。
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的分析对象不仅有地方政府、烟草公司、村委会以及合作社等组织主体,还涉及到村干部、种植大户以及贫困农户等群体。从理论上讲,村干部、种植大户、贫困农户应都以组织化的方式在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中开展活动及表达诉求,但是分别受到地方政府、烟草公司控制的村委会、合作社与上述群体的利益可能具有非一致性,村庄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水平较为低下,所以有必要将村干部、种植大户以及贫困农户等群体作为与村委会、合作社有别的不属于组织的行为主体纳入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之中进行分析与解读。这种处理方法源自理解和解释经验现象的需要,但也揭示了组织制度论相关研究可以拓展的潜在理论空间:将组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如农户)引入组织制度论的组织场域分析之中,可以突破以往组织制度论在相关议题中只关注组织而忽视家庭、农户等社会群体的研究传统,从而更有可能真切把握组织场域的运作逻辑。在分析逻辑上,Y村产业扶贫组织场域分析明确将行动者的能动性、利益考量与权力关系等变量因素纳入其中,结果发现行动者并非简单受组织场域中共同意义的控制,恰恰相反,他们总是试图通过运用一定数量的社会技能来再生产或对抗权力和特权系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发生在不同行动主体间的制度变迁脉络如何共同型塑具体组织场域的变迁趋势。组织场域中利益与权力关系的明晰化突破了以往制度分析中过于强调规制性与规范性的制度结构以及“合法秩序”出现过程的研究传统,这种突破不仅能够更为清晰地展现出组织趋同性及制度稳定传统议题领域中行为主体的互动秩序与组织场域的整体样貌,而且还使组织场域对组织歧异性及制度变迁议题具备了相当的理论解释潜力,因而可以改善组织制度论关于行为者理念被过度结构化与制度化的理论发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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