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天使投资税收激励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8-01-16陈远燕李雨乔
陈远燕,李雨乔,张 剀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北京 100070;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100020;3.中国税务报社,北京 100053)
一、引 言
天使投资是自由投资者或非正式风险投资机构对于原创项目构思或小型种子期企业进行的一次性前期投资,属于风险投资的一种。通过投资可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提升行业活力,同时,还可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根据风险投资在不同阶段的特征,形成“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票融资”的体系非常重要,而天使投资作为整个投资体系的开端,意义则更加重大。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尚不成熟、天使投资起步较晚,市场上活跃的自由投资者有限,为此,对天使投资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将有效促进我国天使投资的发展。
英国天使投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对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投资税收激励体系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对于英国天使投资税收激励体系的研究,Joshua Lerner(1998)介绍了天使投资的金融和公共政策;Rudy Aernoudt等(2006)辩证地分析了公共支持对欧洲天使投资市场的影响,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也公布了政策并提供了详尽的解读指南。[1]对于中国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王卉彤(2004)在分析OECD国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创业投资税收激励体系的考虑方面提出了建议;[2]闫坤、杨元杰(2004)界定了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框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税收激励的原则[3];薛薇(2015)分析了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严重不足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4]我国学者对天使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研究还比较少,对于英国天使投资税收激励体系的研究比较匮乏。本文的贡献在于按计划类别系统地梳理了英国天使投资税收激励政策,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英国天使投资税收激励政策概况
(一)企业投资计划(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 EIS)
企业投资计划旨在帮助小型高风险交易企业筹集资金。企业投资计划将通过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该类别企业吸引投资者,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和特定的受托人。
该计划对于被投资企业具有如下明确规定:(1)常设机构要求。即对于2011年4月6日之后发行的股票,在B期间,被投资公司在英国设有常设机构。(2)对于2011年4月6日之后发行的股票,在股票发行日,被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3)被投资公司交易限定。即被投资公司分为两类,进行合规交易的公司和拥有旨在进行合规交易子公司的母公司。(4)非上市状态要求。发行股票时,该股票发行公司的其他股票、信用债券、证券均需要处于非上市状态,即不允许在当时公认的证券交易所、被HMRC指定的交易所或以任何形式被HMRC指定的国外交易所上市。(5)控制和独立要求。在B期间,被投资公司不允许控制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子公司(控股少于50%)。同时,被投资公司必须是独立公司,即不属于任何公司的子公司。(6)资产总值要求。投资上限取决于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总值。上限为股票发行前一千五百万英镑,发行后一千六百万英镑。(7)员工数量要求。被投资公司的员工数量不能超过250人。(8)管理不动产子公司的特别要求。如果被投资公司的子公司主要或者大部分经营管理土地或价值来源于土地的财产,则子公司需为90%的全资子公司。
该计划对于投资额度具有如下明确规定:(1)投资股份限定。发行的普通股在3年期间必须同时满足:现在或将来没有分红的优先权;现在或将来在公司资产清盘时没有优先权;现在或将来没有回购的权利。股票附带的权利通常由公司章程或决议决定。(2)年筹资额上限。2007年7月19日~2012年4月6日发行的股票年筹资上限为两百万英镑,2012年4月6日及其之后发行股票的公司年筹资上限为五百万英镑。(3)种子企业投资计划筹资款支出额度限定。如果被投资公司曾通过发行符合种子企业投资计划税收减免政策的股票筹资,该公司在发行符合企业投资计划税收减免政策的股票前需要花费至少70%的筹资款。(4)被投资公司筹资目的及筹资款使用限定。发行股票的筹资应为一段时间内的运用资本(指筹资额没有为了使得投资者获得税收减免而超过企业的实际需要)且用于合规商业活动。(5)无事先安排规定。发行股票不允许有以下的事先安排:以任何形式处置股票的安排,终止企业交易的安排,处置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的安排。(6)无避税意图规定。
企业投资计划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5]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与被投资企业无关联的个人投资者,并适用30%的所得税扣除率。投资上限为每年一百万英镑,所得税扣除上限为每年三十万英镑。如果投资者在处置股票时出现亏损,该亏损额可用于抵减处置年度或之前任意年度的收入,使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资本利得税涉及抵免和递延纳税两项优惠。与被投资企业无关联的个人投资者如果没有取得个人所得税减免,并在3年后处置该股权投资,若存在资本利得,投资者将豁免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在1998年4月6日之后,纳税人在合规的时间(股票发行于申报所得一年前或申报后的三年)进行合规的投资(投资人在合规的时间内以现金、全款的形式投资于合规的公司)取得的收益。递延的金额并无限制,且该政策适用于被投资企业有关联或无关联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受托人。
(二)创业投资信托(Venture Capital Trusts, VCT)
创业投资信托旨在鼓励个人投资者通过类似于投资信托公司的金融媒介间接投资小型非上市企业,创业投资信托投资于多家企业有助于分散投资风险。创业投资信托和投资信托公司类似,由大型投资集团的基金经理运作。2011年4月之前,创业投资信托指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之后,创业投资信托的范围扩大至允许在受管制市场(覆盖了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内的市场)内交易的企业。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创业投资信托需由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认定。创业投资信托税收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创业投资信托从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可免交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认购新股时可享有个人所得税“前端”优惠,股息、红利所得减免,资本利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递延优惠。而以其他方式获取普通股只享有资本利得税减免和股息红利所得减免。
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投资者在认购新股票时可享有“前端”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享有税收优惠的股票应符合以下要求:(1)最短持有期。2000年4月6日前或2006年4月5日后发行的股票需持有最少5年;在2000年4月6月~2006年4月5日发行的股票需最少持有3年。(2)现在或将来均不享有优先分红权、优先回购股票的权利和优先获得公司资产清盘收益的权利。
表1 创业投资信托个人所得税优惠细则说明
资料来源:根据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20140109143644/http://www.hmrc.gov.uk/guidance/vct.htm整理而得。
投资者从创业投资信托的普通股获得的红利可享有个人所得税抵减。2004~2005税收年度之后可享有税收优惠的股票认购额上限为每年二十万英镑,资本利得税同样涉及抵免和递延纳税两项优惠,处置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信托的普通股股票而获得的收益可免交资本利得税,个人投资者在2004年4月6日之前认购的符合条件的股票可享受资本利得递延纳税,2004年4月5日之后发行的股票不再享有资本利得递延纳税优惠。
(三) 种子企业投资计划(Seed 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 SEIS)
种子企业投资计划作为企业投资计划和创业投资信托体系的补充,进一步通过给个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税收优惠以支持小型、处于早期阶段的企业发展。种子企业投资计划目前适用发行于2012年4月6日~2017年4月6日之间的股票,该优惠体系在财政部的要求下有可能延期。该体系涉及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再投资的税收优惠。
对持有至少3年的股票,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认购的股票可享有认购金额50%的税收减免,可享有税收优惠的股票认购额上限为每年10万英镑。减免方式为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不可递延至下个纳税年度。认购股票的5年内可以申报所得税减免。比如,A先生于2012~2013年认购2万英镑种子企业投资计划股票,享有税收优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 500英镑。则可享有的税收减免额为1万英镑,该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0,剩下的2 500英镑不允许递延至下个纳税年度继续抵减。同时,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被投资公司有交易要求、进行合规商业活动、B期间在英国常设机构要求、股票发行日财务状况良好、非上市要求、控制和独立要求、无合伙企业、发行股票前总资产价值不得超过20万英镑、少于25名全职员工、不曾接受过符合企业投资计划或创业投资信托体系下的投资以及筹资上限的限定。
资本利得税减免政策具体细则如表2所示。[7]再投资优惠只适用于2012~2013税收年度和2013~2014税收年度。如果在2012~2013年度处理资产获得的收益全部或部分再投资于种子企业投资计划且符合种子企业投资计划减免规定,再投资部分的收益免征资本利得税。对于2012~2013年度的再投资收益可允许100%减免;2013~2014年度的再投资收益可获得50%减免。种子企业的投资计划享有税收减免的投资上限为十万英镑,因此,2012~2013年度再投资免征额的上限为十万英镑,2013~2014年度则为5万英镑。
表2 种子企业投资计划资本利得税优惠细则
资料来源:根据https://www.gov.uk/hmrc-internal-manuals/venture-capital-schemes-manual/vcm40020整理。
三、中国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现状及问题
(一)现状
目前我国并未将创业投资作为一个行业对待,因此,并没有像英国一样系统的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纵观现行税制,有关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目前个人转让股权时,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2016年《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在取得后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长期投资,对于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我国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2015年9月8日起,对持股超过一年的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个月至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即实际税负为10%。对持股1个月以内的全额征收,即实际税负为20%。2015年中关村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个人股东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是对于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继续按照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纳税。目前,此政策已推广至所有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为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根据2015年《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上述政策同样适用于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企业。目前,此政策已推广至所有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二)问题
第一,创业投资税收激励体系不健全。从整体上看,我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激励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体系。现行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只适用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并未涉及其他行业的企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此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仅限于鼓励长期投资上市公司,并未涉及天使投资人,导致我国天使投资起步晚、发展缓慢。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并未涉及投资种子期的企业。对比我国和英国针对创业投资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难发现,英国的政策均针对投资于小型未上市企业,而我国则更重视后期上市的长期投资。上市融资是企业处于成长后期的主要融资方式,相比之下,我国对投资于种子期和成长早期的中小企业投资人的税收优惠仍不健全。
第三,企业所得税受惠的投资者范围有限。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受惠投资者只包括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未备案企业等。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均按照《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9 号)执行。除注册在试点范围内的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其他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投资收入仍适用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税,并不能享有任何税收优惠。
四、英国天使投资税收激励政策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建立、健全针对多种投资主体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
英国天使投资税收激励体系中,企业投资计划和种子企业投资计划均为针对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非上市公司的激励政策,创业投资信托相较于前两者更侧重于鼓励个人投资者通过专业机构创业投资信托进行天使投资。因此,英国的整个创业投资税收激励体系考虑了多投资主体投资的情形,比较完整和齐备。相较之下,我国明确的创业投资税收激励仅限于鼓励企业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并未涉及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非上市公司的优惠。因此,我国在建立创业投资税收优惠体系时应考虑多投资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创业投资公司以及大公司。
第一,实行优惠税率。对于创业投资取得的资本利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应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可借鉴英国经验,设立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年投资额上限,以避免投机者利用政策避税,降低财政赤字风险。
第二,亏损扣除。由于天使投资是投资未上市的种子期中小型企业,投资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鼓励天使投资,英国实行了亏损在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尚未成熟,投资种子期企业的风险更大,因此,可借鉴英国的相关政策实行处置股权亏损额进行税前抵扣并设立可抵扣上限。
第三,鼓励再投资。为促进资本循环,可借鉴英国种子企业投资计划的再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处理资产获得的收益全部或部分用于再投资的情况,再投资部分的收益可以享有免征资本利得税或低税率的优惠。
(二)鼓励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企业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仅停留在针对个人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情况。对于非上市公司的个人投资并未有任何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然而,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投资方面,2015年中国共发生2075起天使投资案例,同比增长170.9%。披露金额超过101.8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超过214.9%。由此可见,中国的天使投资处于上升阶段,发展空间巨大。因此,从税收方面鼓励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企业将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
具体而言,应给予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相应优惠。其一,应加入个人投资非上市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可采用降低税率的激励措施;其二,应继续鼓励长期投资,将投资于上市企业所获得股息红利免税范围扩大至非上市企业。[11]其三,对于投资种子期企业获得的资本利得应给予免税或减税优惠,鼓励更多的天使投资人进行投资。可考虑资本利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即延期到不再进行类似投资时再纳税,并鼓励再投资。其四,应允许天使投资亏损金额向以后年度结转,当投资人取得投资收益后扣减以前年度亏损额后再行纳税。
(三)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现行的投资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扩大受益者范围,加速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试点范围,将享受股权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者从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扩大到所有组织形式的创业风险投资 (股权投资) 机构、个人投资者和其他法人投资者。此外,应扩大受益行业范围,不应仅局限在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由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15年我国天使投资集中于互联网行业企业,投资额高达51亿元人民币,而电信、IT、金融、医疗健康等行业的投资额仅不到15亿元人民币,投资行业分布明显不均。因此,可借鉴英国经验,只限定受益企业的规模并不限制在特殊行业,这样将有利于各行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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