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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和检察监督

2018-01-15曾韬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修改诉讼法

曾韬

【摘 要】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法,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后检察监督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旨在为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和检察监督研究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诉讼法;修改;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它以宪法为根据,并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实际情况制定,自1991年公布实行起到2018年的今天,历经三次修改。每次修改均需处理好诉权、检察监督权、社会参与权、调解权、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若处理不好任何一种关系,将严重影响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基于此本文以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对其全面修改和检查监督展开详细探讨。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全面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前两次全面修改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一共经历三次修改,2017年以前的全面修改中,对于检察监督诉讼参与,主要从两个层面作出规范和进行完善,第一层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诉讼活动有权实施法律监督,第二层面是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的诉前监督表现为三种形态,分别是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的诉中监督,修改内容是检查机关有权对诉讼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但检察机关认为需要上诉的可以抗诉,对诉中监督程序机制进行全面修改,比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下申请诉中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可依法、依职权在任何情况下介入民事诉讼活动。丰富检察机关在诉中监督采取的形式、方法,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在诉中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三是诉后监督,诉后监督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修改内容主要是完善抗诉机制,明确同级抗诉问题。换句话解释是除特殊情况外,对于人民法院的终局判决,同级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四是检察监督的执行,其全面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有权监督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和其它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权的实施过程,以避免出现背离立法规定或者严重违法现象出现。

(二)第三次全面修改的主要内容

我国最近一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是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本次做出的修改内容是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该款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诉讼。

二、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后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问题

第三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机关很多权利,解决了很多检察监督问题,比如:2017年6月27日的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解决了检察监督存在的公益诉讼问题。但是仍旧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经过分析、归纳大致有三大类。一是法律依据不足。全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很多权利,但相关规定数量少且质量低,根本无法满足检察机关落实检察监督权利的实践需要。比如:全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仅修改了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抗诉监督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诉中如何落实检察监督权利,这增加了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难度,无法缓解检察机关执行乱的问题。二是监督范围不足,全面修改后虽然检察机关拥有公益诉讼权,但是监督范围并没有涉及公益诉讼诉前、诉中、诉后和抗诉再审的全过程,对于诉后的规定比较完善,但是诉前和诉中由于推行时间比较晚,很对细节尚未完善,致使其监督范围受到限制。三是抗诉主体范围小,我国关于抗诉的主体主要是上级对下级抗诉,检察机关抗诉同样是只能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抗诉,同级检察机关无权抗诉。但我国多数民事诉讼案件都是基層人民法院审判的,作为监督诉讼案件全过程的同级检察机关最有发言权,但其却没有抗诉权利。同级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工作出现矛盾,只能由当事人向上级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申请,依法批准后才能进行抗诉,这缩小了抗诉主体范围,增加了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难度。

(二)原因分析

民事诉讼法中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过程实施的监督活动,它的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驶检察监督权具有法定性,它的监督范围是民事诉讼活动,它的目的是公正司法、促进法制统一、制约权利、保障公益、保障人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后检察监督存在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多以苏联为借鉴,虽然历经三次全面修改后明显不同,但仍旧存在很多苏联特性,这些特性随着我国民事诉讼需求的变化而逐渐显得不足。二是由于我国法制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民事诉讼法中监督检察制度存在不足。

三、解决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后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民事诉讼法

针对检察监督权落实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提出的相应建议是完善民事诉讼法,完善的具体措施是增加民事检察监督规定数量,提高规定质量,明确规定检查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检察监督权的具体细节,为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审判活动的监督从1991年到2018年的今天,在长期的磨合中其检察监督规定趋于完善,法律依据比较充足,依据不足的主要是诉前和诉中的法律依据,因此应重点关注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诉前和诉中法律依据的完善。

(二)扩展监督范围

针对监督范围小的问题应扩展监督范围,具体措施是拓展公益诉讼权和抗诉主体的监督范围。全面修改后检察机关具有监督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包括民事执行活动,并赋予检察机关抗诉、建议等权利,这无疑扩展了检查机关的监督范围。但是实践过程中还是会出现欺诈、恶意串通等现象,危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这是因为虽然新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检察建议的权利,但仅是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并未扩展到其它层面,也未赋予同级检察机关抗诉同级人民法院的权利。针对这种情况应扩展检察机关监督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抗诉同级人民法院的权利,充分发挥最有发言权的基层检察机关的作用、价值,使民事诉讼法更加完善,人民法院执法、司法更加公正、公平,保障国家、社会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赋予其公益诉讼抗诉再审的检察监督权利,将检察监督落实进公益诉讼的整个流程,避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侵害。将检察监督落实进人民法院的每一环节的工作中,使人民法院完全笼罩在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范围内,确保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和权益。

四、结束语

我国民事诉讼法历经三次全面修改,头两次修改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范围从审判活动扩展到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最近一次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和诉讼检察监督权。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解决了很多检察监督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尚未解决法律依据不足、监督范围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完善民事诉讼法,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合理、科学扩展检察监督的范围。

【参考文献】

[1]石东坡,陈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评价与设计――以《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协同修改为视点[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

[2]周珍珍.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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