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样一体的法哲学探源
2018-01-13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这一主张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多种社会利益主体在政治协商、协商民主中的根本遵循,亦可是对历史形成的文化多样一体思想的精辟总结。在我国,文化人类学、政治学、教育学等领域对文化多样一体思想作出的解读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法学领域对这一思想的解读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文化多样一体思想作出法哲学解读,进而构建文化多样一体的法哲学范式,可以在三个方面追溯其理论渊源:社会主义文化理论是主导性的理论渊源,中国传统(以儒家思想为代表)以及以文化人类学为代表的积极有益成分是两个补充的支撑成分。
一、社会主义的文化多样一体思想
(一)社会主义尊重历史形成的文化成果
社会主义承认文化发展史的继承性、连续性。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人类历史上创造的文化成果(知识、经验、习惯、组织、制度和物质财富等)是社会主义产生和发展的文化条件。社会主义正视历史形成的文化成果,最大可能地利用这些条件节约社会发展的成本。列宁在谈到青年的培养时指出:“青年的训练、培养和教育应当以旧社会遗留给我们的材料为出发点,我们只能利用旧社会遗留给我们的全部知识、组织和机关,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人力和物力的条件下建设共产主义。[2]”因而,社会主义在改造传统文化的过程中不应忘记对传统文化中优秀成果的继承,对于其中明显有害的内容,应当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加以限制或者禁止。
(二)社会主义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文化多样性的增进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文化发展的历史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社会主义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环节,也遵循这一规律。社会主义社会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史的高级阶段出现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的卓越之处至少表现在两点,第一,社会主义敢于弥补与矫正人的局限性。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性中有恒定的内容,也有可变的内容。在需要层次体系中,越是基本需要,恒定性越强;越是非基本需要,可变性越强。社会主义在尊重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抑制奢侈需要、引导参与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弥补与矫正人的局限性,使人性中光明的一面得到发扬,阴暗的一面得到抑制。第二,社会主义敢于改善文化生态。自然形成的文化生态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增进幸福的因素,如文化畸形发展造成的文化失衡、有益文化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濒临灭绝。社会主义从人的幸福出发抑制文化生态的畸形发展、保护有益的弱势文化,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批判性地改造,使文化生态朝向有利于增进幸福的方向进化。正因为上述卓越之处,所以,社会主义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文化发展史的巨大创新,意味着为人类文化宝库增添新的光彩。
(三)社会主义尊重文化多样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序言”第二款规定:“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保护。”该规定将文化多样性提高到人类遗产的高度,保护文化多样性就是在保护人类的文化遗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6年12月29日批准了该公约,我国已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不仅具有道义上的号召力,而且也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公约的要求,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既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法律义务,也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2014年9月24日,习近平主席在纪念孔子诞辰2 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指出:“应该维护世界各国各民族文明多样性,加强相互交流……任何想用强制手段来解决文明差异的做法都不会成功,反而会给世界文明带来灾难。”对于各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都应当持承认、尊重的态度。多种文化中优秀文化基因的组合有利于促进文化的适应和创新。应当保持中华文化血脉的延续性,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文化创新发展。
(四)社会主义文化与多样文化的关系
第一,社会主义主导的文化多样一体具有较大的利益涵盖性。社会主义利益分配方案的特点是:在重视个体利益的同时,更重视社会利益;在重视当前利益的同时,更重视长远利益;重视平等保障人的基本需要和利益;主张克制贪欲;主张财产权的合理利用;主张节制资本;敢于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抑制强势群体不当利益的膨胀,对多种群体的利益作出整体性的安排。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实现全人类的最大利益,社会主义主导的文化多样一体隐含着体现全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分配方案。社会主义文化在本质上是以全社会个体的尊严与共同体的根本利益为基础的,也是对个体人格表现多样性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因此,社会主义及其文化的确立、发展和完善是人类战胜自身弱点的伟大胜利,具有内在的必然性,相对自由主义等思想意识所设置的利益配置图景具有更深切的合理性,应当在利益秩序的构建中发挥主导作用。但也应当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现实的利益分配方案在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导向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应当在进一步的改革深化中按照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予以完善。
第二,社会主义主导的文化多样一体具有更大的价值包容性。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多样价值(包括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中的合理价值因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们可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提供营养。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在吸收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多样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吸收多种合理因素,不断充实和筑牢更加具有可感知的价值认同度和文化认同度的社会文化样态,既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演进过程,也是现实的文化多样一体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多样文化是文化生态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作为文化进化史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们在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其中,社会主义文化居于主导地位,多样文化居于必要的辅助地位。社会主义主导文化与多样文化之间存在资源上的相互吸收、价值上的相互促进,这样既有利于社会主义不断吸收多种文化的合理因素实现自我完善,也可以发挥文化多样性的积极作用,为人们生存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第三,社会主义主导的文化多样一体具有更强的公共有序性。理想的社会秩序是通过多种文化主体订立“社会契约”建立的秩序。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人的局限性,多种主体有可能固守的自身利益、价值与文化倾向,彼此割裂和对立,无法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建立秩序。历史地看,社会主义文化出现在文化进化史的高级阶段,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应当在文化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主导文化掌握着较多的权力资源、物质资源,能够发挥文化秩序守护者、引导者、调整者、最终裁决者的作用。主导文化担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应当按照全社会最大利益的目标发挥调控文化生态的作用。因此,主导文化在构建秩序过程中的协调、统合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在主导文化的统合协调下,有力凝聚吸纳相关文化样态、促进文化和谐与融合,进而保障和维护社会有序运转。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多样一体思想
(一)“和而不同”的包容差异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的多样一体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和而不同”。“和”是指性质不同的事物共同作用产生的和谐状态。《国语·郑语》中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其含义是:性质不同的事物相结合才能产生新事物。金木水火土五行相结合产生世间万物,不同声音相结合产生悦耳的音乐。原因在于:不同的事物相结合形成优势互补,克服单一或单类事物的片面性与局限性,有利于产生新事物、新功能。文化作为人造物也具有相同的道理。在文化多样性下,人们不断尝试着不同文化的多种组合,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文化实验和文化创造,新文化不断涌现。因此,文化多样一体的社会具有较强的文化创新能力。
《论语》中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其含义是:君子包容不同的意见,根据不同的意见形成统一的见解,而不强求一律;小人强求一律,不尊重不同意见。文化多样一体的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多样异质文化达成和谐的社会,保持文化多样性有利于实现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创新与守成的统一;而文化单一性社会则是“同而不和”的同质化社会,在这样的社会,文化资源贫乏,缺乏保障选择自由的文化条件,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同时又由于缺乏差异性的文化基因组合互鉴的可能,由此容易导致文化进化的内在机制遭到破坏,损害社会的文化创新能力。可见,多样一体文化在文化资源、文化活力以及文化发展诸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是一个社会文化繁荣的基础条件。
(二)“中庸”的适度、平和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的多样一体思想还体现在中庸思想上。《四书》之一的《中庸》认为,中庸就是“中立而不倚”。朱熹在《中庸章句》一文中对“中庸”的解释是:“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这一说法较为接近中庸的本义。由于现实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应当允许在不同领域存在利益差别,以有利于奖励贡献、激励创新,没有利益差别的社会是低效的社会。应当允许在不同领域存在价值不均衡,以有利于保持社会生活的丰富性,没有价值不均衡的社会是单调的社会。但是,利益差别和价值不均衡不应当过度。例如,中庸承认自由,但认为过度的自由将会损害平等和秩序;中庸承认平等,但认为过度的平等将会造成国家对社会的过度干预,从而妨碍自由;中庸承认文化继承,但反对守旧;中庸承认创新,但反对激进。
中庸反对过度的放任,因为过度的放任将会造成两极分化,造成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中庸也反对过度干预,因为过度干预将会造成文化生态(包括市场)的损害,造成社会自我调节机能的失灵。这与文化多样一体法哲学主张的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合理结合是一致的。中庸反对过度的保守,主张适时变革,不拖延。中庸也反对激进变革,主张走渐进道路。固然,中庸的社会观有其缺陷,但中庸的思维方式对于处理文化的多样与一体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在认真对待文化发展的守成与变革上,既要适应现实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发展阶段,注重文化传承,承认文化差异,又要在根本上适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以人民群众为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进行文化创新与发展。
在挖掘和梳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内在因素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漫长的封建社会的深刻沉淀所导致的缺乏民主法治和协商妥协的传统,古代法制中利益倾向和价值倾向常常重视当时的“主流”文化、忽视文化多样性。这种情况加剧了不同文化主体的对立、治理模式的频繁更迭和成本高昂的变革。没有文化多样、民主政治和协商妥协的社会条件,中庸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演进的理想情形也是不可企及的。这对文化多样一体的实践审视具有镜鉴作用。
三、文化人类学界的文化多样一体思想
文化人类学,是对各种类型的文化进行比较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现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由大量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群,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分支学科包括经济人类学、政治人类学、法律人类学、都市人类学等。文化人类学关注对他者文化的借鉴,关注处于弱势的传统文化的保护。诸多文化人类学学科中对文化多样性的认知尽管具有其自然主义的倾向,但是其对文化结构形态、文化流变传承的认识有一定的启发。
(一)对濒临灭绝的弱势文化的保护
文化人类学关注非西方文化的合理性和西方文化的局限性,为非西方文化声辩,反对西方中心主义。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哈维兰认为:“‘批驳’差不多就是文化人类学的精神,质疑北美和欧洲的优越性,是人类学家一直擅长做的重要事情。[3]”具体而言,在对待强势与弱势文化的关系上,文化人类学关注少数民族文化的合理性和主体民族文化的局限性,对少数民族文化予以更多的瞩目和研析。
文化人类学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文化相对主义(Cultural Relativism),其主张者博阿斯认为:评价文化的标准是相对的,不存在衡量文化的普遍标准,单线进化论将各种文化按照单一的序列进行排队的作法是不科学的。文化相对主义在主张弱势文化的平等权利,反对欧洲中心主义、种族主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4]。根据文化多样一体的法哲学的两向思维方法,文化相对主义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局限性。它的合理性应当肯定,它的局限性可以由他者文化予以矫正与弥补。虽然评价文化唯一的、绝对的标准是不存在的,但是,评价文化多样的、相对的标准是存在的。坚持温和的文化相对论有利于克服弱势文化(乡土文化、民族文化和东方文化等)的自卑感,抵制现代中心主义、城市中心主义、民族中心主义和欧洲中心主义。温和的文化相对论具有合理性,而极端的文化相对论否认评价文化的标准的存在,可能成为论证有明显危害的文化的合理性的工具。因此,温和的文化相对主义是弱势文化平等保护的重要理论依据。
西方的多元文化主义是在文化人类学领域产生的思想体系,是对文化人类学理论的概括和提升。据有学者考证,“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一词是由美国犹太学者霍拉斯·卡伦于1915年在《民主与熔炉》一书中最早提出的[5]。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加拿大,弱势文化群体反对英裔文化和法裔文化掌握文化霸权(称为“二元文化”)、排斥他者文化,“multiculturalism”得到了广泛的使用[6]。美国使用“multiculturalism”一词的时间晚于加拿大。学者格莱泽作过统计,美国主要报刊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才开始使用multiculturalism一词,该词在1989年仅出现33次,但很快出现了快速增长[5]。“cultural pluralism”可译作“文化多元主义”。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哈维兰也使用“cultural pluralism”一词表达文化多元主义思想体系。他认为:“文化多元主义是指在同一个社会或多民族国家内具有不同生活和思维方式的人们的社会和政治互动。[3]”可见,“multiculturalism”与“cultural pluralism”的含义是一致的,随着时间的推移,“multiculturalism”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但“cultural pluralism”仍然有一定的使用频率。随着时代的发展,多元文化主义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思潮,在人类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和教育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促进了西方移民国家的文化政策从同化主义政策向多元主义政策的转变,而“文化多样性”(cultural diversity)正是多元文化主义的一个重要概念。
(二)原地居民的权利保护
文化人类学对原地居民文化的迅速消失感到担心,认为原地居民文化的消失将会造成文化类型的减少、文化遗产的消亡。虽然目前从人类对文化的认识水平来看,很少有人这样看问题,但是,尊重原地居民文化的呼吁不仅代表原地居民的利益,而且代表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多元文化主义要求人们尊重不同的文化传统,将不同文化群体创造的文化遗产视为全人类的财富;要求人们抛弃对自己文化的偏执和对他者文化的偏见,尊重各个文化群体的平等权利,特别是尊重原地居民的平等权利,尊重原地居民创造的文化遗产。主流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应当作为唯一的生产生活方式,原地居民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应当允许原地居民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之间作出选择。
(三)文化宽容的底线规则
多元文化主义学者也认识到,文化宽容的底线规则是文化运行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金里卡认为:“文化多元主义的宽容(tolerance)和多样性(diversity)都是具有明确限度的,多样性是有价值的,但只有在确定的共同规范和共同体制的框架内才能生效,否则就会引起动荡”[6]。提出文化宽容的底线规则有利于维护文化的一体性。我国建立多样一体的文化体系可以批判地借鉴多元文化主义中的某些合理因素。法律对多样文化的宽容是有限度的,一种文化要得到法律的宽容,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要求,即:不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保持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等。
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上,人类文明史发展演进的过程是一个以不断弘扬人的主体性、实现人的普遍自由[7]为根本走向的客观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尽管具有其自然历史形态,但是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历史推动和实践创造,其间的正向价值累积和文明程度提升同样具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文化宽容不是对背弃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所谓文化样态和表现的宽容,而是对人类共同文明和社会核心价值的秉持所必须的基础夯实。文明底线的恪守及其提升,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法治的视域中,这一底线规则,即是具有激励约束双重功能的法律,“法律是强制人成为自由人的武器”[7]。这正是文化法治的底蕴,是文化与法制融合发展的准则。
综上,利益多样化的社会包含着多种类型的利益群体。在利益结构、主体结构的客观基础上必然存在的多样文化形态。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基础上,具体利益、具体文化观念和文化样态之间的差异性,这两个方面要辩证统一地理解。习总书记提出的尊重文化多样性四项原则得到普遍认同[8]。在国际网络文化的视域中,文化多样性“绝不仅仅是中国人民在国际网络空间里的一方追求,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诉求,是保护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百花园不至枯萎消逝”[9]。在我国文化多样性上,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指导,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和精神凝聚、共有共护共建共享中华民族团结和谐的精神家园[10],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主导、主流的核心价值观进程中,在守牢底线的前提下,包容性程度越高,党的事业越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党的执政能力越强大,社会越和谐,人民越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