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2018-01-13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浙江 杭州 310012)
“枫桥经验”是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也是浙江的“传家宝”“金名片”。在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的重要节点,对于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推动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的创新发展意义重大。
追溯历史,我们清晰看到,“枫桥经验”的转型发展与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治理关系密切。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针对改革开放初期复杂的社会矛盾和严峻的治安形势,“枫桥经验”迅速选择并完成了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的转型。同一时期,即1979年8月,中央首次用正式文件将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标识出来,为“枫桥经验”与青少年犯罪问题治理的“联姻”搭建起桥梁。二十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曾出现过两次高峰。于是,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治理和对不良少年的管控,成为“枫桥经验”转型发展的重要实践样本。实践中,枫桥的干部群众创造了一批帮教失足青少年的典型经验和制度,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生成的直接动力。
55年栉风沐雨,“枫桥经验”历久弥新,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使命。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以善治为目标、以预防为基点、以党建为引领的内涵要义,我们欣然发现,它不仅与少年司法在发展脉络上交汇交融,在内涵精神、目标取向和路径方法上也呈现出诸多共通性。首先,精神内核的契合性。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枫桥经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是其精神内核,贯穿其产生发展的全过程,也贯穿其工作方法和价值追求之中。少年司法始终秉持以未成年人为本的理念,在关注行为的同时更加关注行为人,即进入司法视域中的未成年人,并通过创设如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充满人文关怀的司法制度,来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其次,工作目标的一致性。就地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是“枫桥经验”的主要工作目标。“枫桥经验”十分强调对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介入、早治理。这与少年司法的工作目标本质上高度一致。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治理中,少年司法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既注重社会关系的修复,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并致力于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所暴露出来的诸如家庭监护、心理健康等问题,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再次,手段方式的共通性。依靠群众智慧、群众力量,解决群众身边的问题,是“枫桥经验”经久不衰的法宝。少年司法在不断追求专业化的同时,也十分注重社会力量的运用,通过构建社会化支持体系,系统解决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确保青少年均衡健康发展。
作为少年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枫桥经验”在未成年人检察领域的运用十分活跃、成果丰硕。以浙江为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引领,聚焦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创造性地提出了保护性司法理念,走出了一条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路子。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践行保护性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贯彻“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的内涵要义,根本的就是要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检察业务门类,未成年人检察与成年人司法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价值理念的不同。对未检工作而言,办案、监督都是手段,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才是根本价值追求。为此,我们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保护性司法理念,引导全省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加强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这条主线,更加注重以宽缓的处理代替严刑峻法,更加注重以柔性的办案方式、特殊司法程序代替刚性诉讼模式,更加注重司法的理性、宽容与克制,更加注重刑事、民事、行政等检察手段的综合运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呈现显著提升。
二是遵循善治目标,综合运用检察监督手段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我们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审慎把握未成年人案件逮捕关、羁押关和起诉关,充分运用不批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法定手段,最大限度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政策。2017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不捕、不诉率分别达到33.97%和30.84%。同时,加大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力度,推动建立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建设管理、政法机关共享共用的观护帮教基地,并以思想教育、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措施,促使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实现自新。对于遭受犯罪侵害或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在坚持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运用法律援助、身心康复、经济救助、监护干预和就学安置等手段,加大综合司法救助。随着专业化建设的长足发展,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领域不断拓展,方式从传统的刑事检察手段转变到民事、行政检察等多种手段并用。如近年来我们采用检察建议、督促、支持起诉等方式,成功办理了一批未成年人监护侵害和缺失案件,通过及时撤销、变更监护权,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三是着眼源头治理,推动构建社会化支持体系。众所周知,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成因是复杂的,必须坚持系统治理思维,构建职能部门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多种治理手段并用的综合治理模式。为此,我们积极建议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落实纳入全省平安市县考核,作为平安浙江建设重要组成部分,转化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发挥专群结合优势,积极推进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2017年,浙江省检察院会同团省委等九家单位联合签署了“推动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未成年社会观护工作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以政府购买、公益创投等方式,引入专业社工力量参与检察环节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注重检察职能延伸,创建并推行未检工作“白皮书”制度,系统分析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趋势、背后成因以及社会治理症结,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坚持以案释法,采取拍摄法治教育微电影、组织“法治进校园”巡讲、制作法治教育读本、广播剧、动漫片等,加大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传力度,扩大犯罪预防覆盖面,着力营造崇法尚德的社会风尚。
追寻“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还可以看到,与时俱进、创新不止是其长盛不衰的内在动因,而创新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生俱来的特质,这或许为我们深入研究“枫桥经验”与少年司法的逻辑关系提供了思路。走进新时代,作为最本质最基础的民生需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我们将坚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动未检工作创新发展,努力为实现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向往,推动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