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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的善治蕴含*

2018-01-13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协商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以纪念学习推广批示55周年和坚持发展指示15周年为契机,“枫桥经验”又一次站在了当代中国理论研究的舞台上,并迅速成为焦点。学者们从人民调解、司法审判、管理创新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对“枫桥经验”开展了多视角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有影响的成果。通过仔细研读,笔者发现这些研究普遍忽视了一个问题,即没有全面揭示“枫桥经验”的善治蕴含。本研究拟对此加以分析,以期为“枫桥经验”的继承和发扬打开一个新视域。

一、善治的依据:良法与善规

相较于西方语境中的“善治”,当代中国的“善治”具有更广阔的内涵和外延。从工具意义上分析,有“善于治理”的结果评判,从价值意义上看,有“善良之治”的内涵要求。善治“其基本特质,一是以人为本,二是依法治理,三是公共治理”*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参见《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第5-27页。。在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法治是前提和根本,一方面法治贯穿于以人为本和公共治理之中,另一方面离开了法治,以人为本和公共治理可能徒具其表,甚至可能会产生“恶治”和“劣治”。与中国古代法家的“缘法而治”不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对“法”本身的品性提出了要求,其包涵着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目标。

“枫桥经验”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依“法”办事,将“法”作为治理的最重要的依据,所谓“大事依法(国家法律)、小事依规(村规民约、厂规厂纪)*董青梅:《“枫桥经验”中的多元法治图景》,参见《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30-40页。。”由此可见“枫桥经验”中的“法”外化于两个层面,即国家层面的良法与集体层面的善规。比如,枫桥镇陈家村早在2008年就系统地清理了村规民约中违背“平等”“法治”“民主”要求的内容,形成了新的《陈家村村规民约》体系*余钊飞:《“枫桥经验”的历史演进》,参见《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30日,第5版。。同时,枫桥镇的不少地方形成了由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实施细则组成的乡村自治规则体系。这些举措为“枫桥经验”中的善治奠定了坚实的规范基础。

二、善治的主体:多元与参与

自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起,“善治”出现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政治学以及管理学等诸多领域。从概念的发生学角度来看,“善治”(Governance)产生于对“统治”(Government)的扬弃,Government意味着“统治的思想与等级化的权力,垂直和自上而下的指挥关系,以及整齐划一的方式推行的意志*让-皮埃尔·戈丹:《何谓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传统的“统治”强调小部分人是主体,而大部分人则是客体,比如,《管子》中就有“生法者君也,守(守护)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的说法。现代社会的全新性、多中心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对传统的“统治”提出了挑战,要求实现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现代治理就是此种社会背景下的产物。与传统的“统治”不同,主体的变化已经成为现代“善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善治”实现了治理主体从单一主体“一元之治”向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元共治”的根本转变。

依靠和发动群众,把公众作为治理的主体,最大限度地扩大公众参与,提升公民及其组织的话语权,构成了“枫桥经验”的核心和灵魂。枫桥在治理中形成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浓厚氛围,构建了民众与治理的良性互动关系。从主体的多元性上看,枫桥镇社会治理中群众参与广、涵盖范围大。截止2018年初,有社会组织近50个,参加人数达17 850人,平均每3人中就有1人参加了社会组织*王昌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刻意蕴——赴诸暨蹲点调研报告》,参见《浙江日报》,2018年6月11日,第6版。,从机制保障上看,枫桥经验中包涵了有效的参与机制。枫桥镇枫源村“三上三下”民主议事实践即为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通过收集议题、酝酿方案、审议决策等环节,充分保障各主体的参与权。

三、善治的方式:协商与合作

现代“善治”的理论和实践,摒弃了“零和博弈”,主张参与的各方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合作,最后达致共赢。“治理是指为获得公共秩序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协商、合作、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认同*贺雪峰:《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页。。”从发生学上看,善治过程必然包含着协商与合作。“善治”从理念上强调多主体参与和民主决策,从运作上强调各方的互动、协商、合作和回应。以对话、沟通等协商方式,在各参与主体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消解或缩小分歧,凝聚共识,产生彼此尊重和感情认同*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参见《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第5-40页。。立足于不同利益出发点的协商主体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关系,就必须共同遵循“合作”这个基本价值。通过合作实现各自利益要求,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整体利益达到了最大化,这样的一种状态就是我们要追求的最佳治理状态,也就是善治*俞可平:《法治与善治》,参见《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6-8页。。

枫桥有着丰厚的协商文化底蕴(古代)、协商民风秉性(近代)和协商实践基础(当代),各种因素的综合和升华使得协商成为了“枫桥经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枫桥在乡镇层面、行政村(社区)层面和企事业单位层面已经形成了多种协商机制。在协商机制下,各方开展没有强制性的理性协商,既理性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也理性地听取别人的意见[注]陈炳辉:《国家治理复杂性视野下的协商民主》,参见《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第136-153页。。共同利益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产生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充分的协商给予参与各方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从源头上避免了矛盾的出现,并且为合作解决问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比如,枫桥古镇在改造过程中召开了100多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动员会,走访了4 000多人,最终拿出各方满意的改造方案[注]卢芳霞:《基层协商民主与“枫桥经验”创新》,参见《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第134-139期。。

四、善治的实效:秩序与和谐

如同在自然界中一样,秩序在人类生活中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因此,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使人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反之,如果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无法确信自己是安全的、不能免于遭受他人攻击和伤害的,那么,这时对人们侈谈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毫无意义的。从“要文斗不要武斗”,到率先给“四类分子”摘帽[注]孟宪亮、徐路:《论“枫桥经验”发展的内在逻辑》,参见《公安学刊》,2018年第2期,第26-31页。,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再到解决征地拆迁矛盾。“枫桥经验”无一不是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作为最大责任和价值取向。

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等内容构成了社会生活的理想境界,成为了国泰民安的基本表征之一。与其他社会治理典型不同,枫桥经验历久弥新,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获得新内涵。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枫桥经验”契合了中华文明传统中“和”的理念。比如,近十年来枫桥镇枫源村共开展了20多个工程项目,共涉及建设金额达3 000多万元,但没有一件建设项目被村民举报、投诉[注]马成:《“枫桥经验”与基层协商民主的探索实践》,参见《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10日,第5版。,一直保持着枫桥经验中“小事不出村”的最长纪录。

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枫桥经验”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基层善治实践的典范。“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相信通过对类似“本土资源”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和阐释,一定可以在理论上总结出中国特色的善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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