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态度转变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018-01-11王莹葛方晨
王莹+葛方晨
6月14日,朋友圈开始流传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在这份今年5月19日发出的函件里,最高院首次表态,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无讼法务已从相关信源确认该答复意见的真实性。
在关于“职业打假人”的焦灼争论里,最高院的这一表态意义重大。
此前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曾在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这样的态度在各地司法实践中被充分体现, 互联网法律服务机构无讼法务发布的《2016年消费者维权诉讼数据报告》显示,在2016年7000余个消费者维权诉讼中,牵涉职业打假的案件,80%以上的职业打假人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2016年以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公布,行政口对于职业打假人不保护的政策倾向愈发明确,提出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但在司法口上,饱受职业打假人之苦的企业主们,迟迟未等来风向的转变。
本次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可视为司法态度的一次重大转变。
整份答复意见清晰地阐释了“之前为何支持、之后为何要改”,有理有据,观点鲜明。
——以下附上答复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函【2017】181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现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2.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职业打假让消费维权变味,企业主苦不堪言
在百度搜索“职业打假人”,排在第二条的,是一名创业者的控诉:“在创业路上垂死挣扎的人,遇到职业打假人,等于是要了他的命!!!”
类似的控诉很多。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曾公布一组协会不完全调查数据,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份,17家大型商超企業和1家餐饮企业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次数达到6022次,索赔额达到2610万元。其中涉及包装标签问题的索赔案例比例占到55.78%。
正如最高院办公厅的答复意见所分析,职业打假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此类行为早已违背了立法初衷,反而滋生恶意敲诈,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极大麻烦。
无讼法务作为企业的云端法务部,在为会员企业处理法律事务中亦发现,近年来企业遭遇“职业打假”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职业打假人的操作手段也越来越成熟。对于企业而言,除了期盼司法上的加速转向,也应加强对自家产品包装、市场行为的检查约束,建立完善的自检制度,在拿不准的时候及时引入云端法务。
【以下几条小提示可能会帮企业更好地应对职业打假人:】
1.定期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无质量问题,经营中无法律漏洞;
2.平时注意保存好与生产有关的单据等一些证明生产合法合规的材料;
3.及时关注所在行业的法规动态,对经营所需证照进行动态管理,保证合法经营;
4.建立产品上线、营销上线自检制度,确保所有包装及营销推广内容合规;
5.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要设立法务岗位或部门,大型企业可以投入较大成本自建法务团队,中小型企业则可花很小的成本使用无讼的云端法务服务。无讼法务将从事前、事中、事后维度为企业建立起合规体系,确保企业健康运转。
业内声音:
中百集团总经理万明治感言:
咱们倒是天天梦想,这一场景能够实现!但问题的关键是: 职业打假人比你我更“精通”法律,法规,以及质监,食药监,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多头分治管理的漏洞,一打一个“准”。理想很丰满,现实太骨感,大家依然任重道远。
龙商网&超市周刊专栏作者廖军雄:
同样的案例,不同的法官宣判的结果还不一样。我超市有三单,两单判免责,一单判有责(赔偿三千元,诉讼费),赔偿事小,然后工商这边还来个当头一棒,责令食品安全不合格,依法处罚五万元!万总后面两句话说得好。事件处理得看政府的心情,如何扶持当地企业更好的发展,就做一个服务型的政府。如何通过监管,保障各方利益,让企业,百姓,政府之间形成良好的营商居住环境。是各方都要去努力的。
深圳瑞利来实业董事长杨志峰:
本来就是在食药领域作恶,摒除这两块,这个解释有何用?“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