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及其在中国发展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1-06-22朱庆林
摘 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经济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但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其理论和实践研究还处在基础阶段,尚不成熟。因此文章在探讨了法务会计的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构建法务会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关键字:会计 法律 法务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50-02
任何事物的興起都不是偶然现象,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当然法务会计的产生也不例外。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已遇到了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事件,比如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等。在对这些问题的调查过程中,法官受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限制,对涉及到专业的财务会计的领域无法发表意见,而仅仅懂得财务会计知识的纯粹的财务人员,在涉及到法律问题是又显得举棋不定,所以迫切需要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的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务会计人才。再者就是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对于类似上市公司舞弊案件侦查的圆满开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轻视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深入理解法务会计的内涵,分析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对如何理性发展法务会计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短,理论研究尚不成熟,理论界对于法务会计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即使是法务会计的内涵在现阶段也进入了“层林”状态,结合国外的比较成熟的研究,法务会计各种各样的定义层出不穷。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为: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罗贝特·J·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的李若山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的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律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也有人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法务会计的定义,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指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确定法务会计定义的关键,在于区分法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传统的审计的区别,从差异中找出法务会计的准确定位,从而明确法务会计的定义。尽管有人说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一样,都属于应用会计学的范畴,但是法务会计在会计假设等方面就不能满足传统的会计的假设。传统的会计假设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法务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依据不同的委托人不同的委托事项开展,由于委托人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法务会计的会计主体的不确定性。而法务会计事项可能跨越好几个传统的会计分期,这也使传统的会计分期假设变得毫无意义等。也有人说法务会计起源于审计,但是法务会计又有别于审计,审计一般是注册会计师仅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等发表一贯性的意见,而不对企业破产等特殊的交易中的经济纠纷发表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出于收入等方面的考虑,发表不真实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够客观公正,近几年来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中,注册会计师也有出具不公正的审计报告的例子,这使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打折扣,于是社会呼吁能够独立公正而且能够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法务会计的出现。总之,在区分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法务会计与审计的区别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法务会计是传统会计的一个分支,一个崭新的应用领域,是具有法务会计专业知识的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项提供专业服务,处理会计学与法律学交叉的问题,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必然性及现状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的运行规律,以及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是其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原理。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又是法制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务舞弊、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类似的事件层出不穷,涉及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案件日趋增多,迫切需要加强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沟通,也迫切需要服务于市场经济,链接会计学和法律学的中间桥梁——法务会计的出现。法务会计的产生既是外界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的需要,也是会计学、法律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传统的会计学只能解决会计确认、计量等传统的会计,而不能处理企业破产清算等方面的问题,而单纯的法律学在涉及到专业财务会计问题时也是显得力不从心,所以需要二者的完美结合,来满足社会上无论是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等对于法务会计的需求。然而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认为简单概括一下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无论是法务会计的理论还是法务会计的实践都还尚不成熟。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相比较,法务会计没有成熟的法务会计理论框架体系,虽然在一定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现有的研究在有些方面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研究内容缺乏系统性。没有成立专门的组织结构来进行法务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类似于传统会计的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来规范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程序等。同时,在实践方面,由于没有理论的统一指导,实践中无章可循,或者是虽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成果是实践的关联性不强,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性。实践中多数凭个人的经验来执业,再就是实践的业务范围也比较窄,而且执业层次比较浅,目前多数局限于会计调查,提供支持性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对法务会计实践的需求。
2.缺乏法务会计的专业人才。在企业所有的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为重要的。然而我国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相当欠缺,这严重阻碍了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也严重阻碍了法务会计实践的进行。而且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从出身来探讨也多为审计人员,没有或者很少是经过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专业毕业的专职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没有经过法务会计的专业培训,也没有专门的机构供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交流,这使得现阶段的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交流,这都不利于法务会计在我国的推广。
三、对法务会计发展的理性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法务会计的人才需求日趋旺盛,但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法律制度、会计制度的特点,积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来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1.明确法务会计的功能,实现法务会计的目标。只有明确了法务会计的功能,才能知道完成此项功能需要配备具有何种素质的专业法务会计人员,从而明确了法务会计的目标以及法务会计人才应具有的素质。只有目标明确才能使行动有方向,况且法务会计的目标有效地连接了法务会计的培养体系和动态的外部环境。只有在明确法务会计功能的基础上确立的法务会计目标,才能适时地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作出自己应有的调整,从而使法务会计的目标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需要。
2.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务会计队伍。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法务会计人员应是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应是实现财务与法律完美结合的具有服务于市场经濟意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然而现阶段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需求与人才供给不平衡,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为此我们应重视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而做好人才培养的第一步就是要充分宣传法务会计,让更多的人知道法务会计,从而投身到法务会计的研究中来。高校作为高等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应该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在专业课程设置上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真正地实现会计学与法律学的有机结合。同时,要注意完善现有的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在职培训,使之发展成为能够驾驭现代企业涉及财务会计纠纷的法律事件的专业的“法务会计师”。另外,也可以设立法务会计的认证体系,只有达到了认证标准的人员才有资格从事法务会计工作。
3.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利用审计的成功模式,发展我国的法务会计。我国的法务会计正处于“发展”状态,需要有成熟的理论来指导实践的良性发展。在我国要发展法务会计,肯定有法务会计的共性,所以可以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的成功经验。同时我国的法务会计必须具有中国特色,这就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探讨。而审计在我国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也达成了共识,法务会计与审计有某些共同之处,所以在法务会计的发展模式上我们可以循序渐进,从把法务会计业务融入审计这一模式入手。
4.与时俱进,加强法务会计应对和解决经济发展中特殊问题的能力。现代社会是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事件。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不但要了解具体的事项的处理方法,更要具备一种职业判断能力,对首次出现的情况也能应对。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推广,计算机犯罪也逐渐增多,所以法务会计人员要有意识地加强计算机课程的学习,使其专业胜任能力永不落伍,专业应变能力与日俱增。
总之,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够达到理想的状态的,需要政府部门、企业、高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共同努力,全方位地配合,才能实现法务会计在我国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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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庆林,黑龙江科技学院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7)(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