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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效应、共谋效应与跨国公司选址
——基于垂直相关市场的研究*

2018-01-09张晓燕杜诗晗

宏观质量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议价共谋社会福利

张晓燕,杜诗晗,王 聪

竞争效应、共谋效应与跨国公司选址
——基于垂直相关市场的研究*

张晓燕,杜诗晗,王 聪

本文分析了垂直相关市场中,政府之间对FDI的政策竞争及其福利效应。利用非对称两国模型,假设两国各拥有一家上游企业以及一体化企业。结论表明,跨国公司的选址取决于竞争效应、共谋效应以及政府补贴政策的共同作用。其中,共谋效应是指,垂直相关市场中,当下游企业向其竞争对手购买某种重要的中间产品时,由于企业在最终产品市场的行为会影响来自中间产品市场的利润,因此企业之间会有动机进行共谋,降低最终产品市场的竞争,提高市场均衡价格,从而两企业都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竞争效应是指,跨国公司在不存在其他竞争者的市场环境中生产运营获得的收益,即企业作为当地市场中唯一的生产者,它将从竞争较低的市场环境中获益。在此基础上,我们分析了FDI竞争的福利效应及政策含义。具体来说,当一国相对优势较强,即两国非对称性较显著时,FDI竞争将会提高社会福利,此时税收竞争是更有利的;而当一国相对优势较弱,即两国非对称性不显著时,FDI竞争将会使得社会福利降低,此时税收协调是更有利的。

共谋效应;竞争效应;FDI竞争;垂直相关市场;社会福利

一、引言

过去几十年以来,作为全球化的基本动力之一,跨国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对外投资以进入海外市场,或者获取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廉价的劳动力等。由于外商投资不仅可以拉动当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还可能带来技术溢出等收益,因此各国(或地区)政府积极参与FDI竞争。例如,2012年初,三星决定在中国投资300亿美元设立三星电子闪存项目,国内大量一线城市,如北京、重庆、西安等,都加入了争夺该项目的行列。最终,西安脱颖而出。据报道,为了赢得投资方的青睐,西安高新区对此项目表现出极大的诚意——相比其他城市提供“更多的财政和行政支持”,包括对项目进行巨额财政补贴、“10免10减半”所得税优惠、项目运行补贴、土地及建筑无偿提供,并为项目修建高速公路、地铁等交通设施和生活配套等。2014年5月9日,三星(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举行竣工典礼,标志着三星高端闪存芯片正式开始量产。对此,我们想知道,是什么因素决定了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政府为赢得FDI进行税收竞争对社会福利真的是有利的吗?这正是本文关注的问题,我们将从垂直相关市场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关于FDI竞争的文献,最早的是Haufler和Wooton (1999)。该文利用非对称两国模型,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大国还是小国之间的投资选址问题。他们发现,由于市场规模效应(home-market effect),即相比于在小国投资,跨国公司在大国投资可以节省供应小国市场的出口成本,因此大国将赢得FDI,甚至可以对跨国公司进行征税。接着,大量文献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他可能影响跨国公司选址的因素。其中,Barros和Cabral (2000)考虑了小国面临失业问题(而大国没有)的情况;Fumagalli (2003)考虑了两国具有不同技术水平的情况。最后,Bjorvatn和Eckel(2006)则引入了市场结构,假设大国拥有一个本地竞争者(而小国没有)。此时,由于竞争效应(competitive effect),即跨国公司的进入会挤占本地企业的市场份额,因此大国的FDI竞争动机将会减弱*关于FDI竞争,相关文献综述请参见Keen and Konrad (2013)。。最近的Ma和Raimondos (2015)在两国税率差异化的背景下,考虑了利润转移动机对FDI竞争带来的影响。

然而,这些文献都是针对水平市场(one-tier market)的分析,并没有考虑垂直相关市场,即同时包括上游企业(upstream firm)与下游企业(downstream firm)的市场。在此之中,下游企业生产最终产品需要投入来自上游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这也是现实世界中更为普遍的市场形式。本文分析了垂直相关市场中,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以及FDI竞争效应。利用非对称两国模型,假设两国各拥有一家上游企业与一体化企业(integrated firm)。其中,一体化企业不仅生产中间产品,还生产最终产品与跨国公司在最终产品市场进行竞争,而上游企业则不拥有将中间产品转化为最终产品的技术。

结论表明,跨国公司的选址取决于竞争效应,共谋效益(collusive effect)以及政府补贴政策的共同作用。其中,共谋效应是在垂直相关市场中,当下游企业向其竞争对手购买某种重要的中间产品时产生的,这也是本文分析的关键。具体来说,当跨国公司向其竞争对手,即一体化企业购买中间产品时,一体化企业也会从中间产品市场获得利润。如果企业之间在最终产品市场进行激烈的竞争,那么跨国公司产量,即对中间产品的需求量降低,一体化企业来自中间产品市场的利润也随之降低。出于这样的考虑,两企业就产生了共谋动机,降低最终产品市场的竞争,提高均衡价格,从而两企业都获得更高的利润。我们将这种效应称之为共谋效应*Chen, et. al (2004)也分析了共谋效应,不过他们的重点在于分析共谋效应对跨国公司在外包还是一体化之间选择的影响。。竞争效应是指,当跨国公司在无当地竞争者的市场中运营生产时所获得到的收益。可以看到,FDI竞争中,拥有一家当地竞争者对于其东道国来说,既是一种优势(体现在共谋效应中),也是一种劣势(体现在竞争效应中)。最终跨国公司的选址由这两种相反方向作用的效应以及政府补贴政策决定。共谋效应的存在也意味着,与以往文献中跨国公司总倾向于选择在那些拥有各种优势——比如较大的本地市场,竞争较低的市场环境等——的东道国进行投资的结论不同,本模型中,即使东道国没有任何优势,跨国公司也有可能选其作为投资目的地,以实现其共谋动机。

当引入政府竞争时,我们发现,由于共谋效应会提高市场均衡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福利*Haufler & Wooton (1999),Ma and Raimondos (2015)也涉及了这种由消费者福利损失驱使的负社会福利效应。,因此拥有一体化企业的政府对FDI的竞争动机减弱。这与Bjorvatn和Eckle(2006)的结论一致,当然,背后的原因并不相同。进一步的,通过对FDI竞争的福利效应分析,结论表明,政策竞争有可能会提高社会福利,也有可能降低社会福利。Ma(2013)、马捷等(2012)也得到了相同的结论。

本文的结论有着重要的政策意义。对于国家(或地区)之间“企业竞拍战”(bidding warforfirms)的福利影响,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论。FDI竞争的支持者认为,税收协调(tax harmonization)应该像垄断一样被抵制,而FDI竞争的反对者认为,税收竞争(tax competition)会带来市场扭曲,造成无谓损失。本文的结论则表明,在FDI竞争中,当一国比较优势较强,即两国非对称性较显著时,FDI竞争将会提高社会福利,此时税收竞争是更有利的;而当一国比较优势较弱,即两国非对称性不那么显著时,FDI竞争将会使得社会福利降低,此时税收协调是更有利的。

本文涉及垂直相关市场中一种没有被太多关注的现象,即有时候下游企业会向其竞争对手购买重要的中间产品。这在一些像电脑、手机以及汽车产业中非常常见。例如,台湾个人电脑生产商(如,宏碁)会为外国电脑生产商提供主板、PCBs等中间产品;三菱汽车引擎会为菲亚特汽车提供引擎;本田公司也在1999年舍弃了它有名的、独特的DCR引擎,转而生产可以适应其他车型的、更一般化的引擎*这些案例引用自Chen et. al(2004)。。

与本文相关的文献还有Ma(2013),该文也考虑了垂直相关市场的情况。在他的模型中,小国可以提供跨国公司生产需要的中间产品,而大国不可以。因此,跨国公司的选址取决于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运输成本的相对大小。另外,Milliou (2014)同样考虑了垂直相关市场的情况,但与本文不同,该文的重点在于国家间的纵向技术转移 (Vertical technology transfers, VTT)。

国内相关的文献,马捷等(2012)分析了两国对生产多产品跨国公司的政策竞争,发现跨国公司的选址取决于市场规模效应、利润侵蚀效应以及两国补贴政策的共同作用;谢申祥和王孝松(2011)分析了当跨国公司可以从东道国进行技术获取时的竞争情况;付红艳和刘强(2013)则加入了跨国公司,既可以在东道国投资建厂,又可以对当地企业进行并购的分析。

与以往文献不同之处在于,本文考虑了垂直相关市场的情况,发现了另一个影响跨国公司选址决策的因素,即共谋效应;扩展了跨国公司选址以及FDI竞争方面的文献。

另外,正如Spencer(2005)所说,配对(matching)与合同理论(contract theory)是解释垂直相关市场最重要的概念之一*Antras (2003, 2005), Antras和Helpman (2004),Grossman和Helpman (2002), Ornelas和Turner (2008, 2012) ,Antras和Staiger (2012a, 2012b),这些文章在分析国际垂直分工时都使用了合同理论。。因此,遵循以往文献,我们假定中间产品价格是由跨国公司与供应商之间通过对“价格——数量合同”议价(bargaining)决定的*文章最后也会讨论当中间产品价格通过市场出清机制决定时的情况。。企业议价能力由于决定了共谋效应,在我们的模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当跨国公司的议价能力为0或1时,共谋效应将不会存在;当企业议价能力处于中间水平时,共谋效应最大,这也是拥有本地竞争者的东道国有机会赢得FDI时的情况。

本文接下来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建立模型,第三部分进行模型分析,第四部分为讨论与总结。

二、模型建立

考虑一个非对称两国模型,即A国与B国,它们各拥有一家上游企业A与一体化企业B。其中,一体化企业不仅可以生产中间产品,还可以将中间产品转化成最终产品以供应两国市场,而上游企业则不拥有这种技术,只能生产中间产品。假设两国企业生产中间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根据合同理论,合同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不完全合同(incomplete contract)以及完全合同(complete contract)。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在双方对产品价格进行议价时,该产品的生产成本是否是沉淀的。既然本文的重点在于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而不是产品定价,因此我们采取了零生产成本的假设。这不但简化了分析,还消除了不同合同类型带来的影响。。两国的反需求函数分别为:

xA=1-pA,

xB=n(1-pB)

n>1代表B国市场是A国市场的n倍大。在模型分析部分,为了突出重点,我们假设n=1,然后在讨论部分将放松该假定。来自世界其他国家的跨国公司决定在两国之间投资设立子公司。由于FDI固定投资成本太高,跨国公司只选择在其中一国投资,供应当地市场,然后通过出口供应另一个市场*这也是为什么企业B通过出口供应A国市场的原因。。出口每单位产品会发生运输成本t,为保证需求为正,假设0

最终产品的生产需要一种重要中间产品的投入,跨国公司与企业B都能够利用“一对一”的生产技术(one-to-one technology),以零成本将中间产品转换成最终产品,然后在两国市场进行竞争。假定两国企业提供的中间产品是无差别的,因此我们不考虑中间产品贸易。

跨国公司向当地企业购买中间产品的价格与数量由两企业通过对“价格—需求量”合同议价得到的纳什均衡结果决定*正如Ara和Ghosh (2016)所说,本文中的合同类型相当于“数量强制合同”(quantity forcing contract),即议价企业首先选择数量,以最大化他们的总剩余,然后根据议价能力对该总剩余进行分摊。。其中,跨国公司在i国的议价能力为αi(0<αi<1),从而当地企业的议价能力即1-αi,i={A,B}。在不影响结论的基础上,为简化分析,假设αA=αB=α*假设跨国公司总有途径获取中间产品,比如自主研发,或者从其他市场购买。因此,我们假设议价能力外生给定且保持不变。关于议价能力是如何决定的,也许是由产业层面的因素,或者市场厚度(market thickness)决定,但这并不是本文的重点。。因此,模型进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跨国公司选择投资目的地;第二阶段,跨国公司利用当地企业提供的中间产品进行生产,与企业B在两国市场进行数量竞争。接下来,我们利用逆向归纳法求解模型的均衡解。

三、模型分析

(一)无政府竞争政策的情况

本部分,我们首先分析一个基准情况,即不考虑政府竞争时的模型;然后引入政府,分析竞争政策对跨国公司选址决策的影响及其福利效应。

1.议价博弈

当跨国公司选择在A国投资时,它从企业A购买中间产品,进行生产供应A国市场,并且通过出口供应B国市场;同时,企业B也会将其产品出口到A国市场,与跨国公司在两国市场进行竞争。

然后,跨国公司与企业A根据议价能力对S进行分摊:

根据以上两式,得到:

因此,中间产品的价格为:

根据一阶条件,可得均衡时跨国公司的利润为:

企业A与企业B的利润分别为:

以及消费者剩余为:

然后,跨国公司与企业B根据议价能力对总剩余进行分摊:

再次地,中间产品价格qB由下式决定:

通过计算,可得均衡时跨国公司与企业B的利润分别为:

以及该情况下的消费者剩余为:

因此,当ΔπB>0时,企业B向跨国公司提供中间产品;当ΔπB<0时,企业B则不会提供中间产品,跨国公司只能选择A国进行投资生产。

2.共谋效应

令ΔπM为跨国公司在两国的利润差,那么

(1)

接下来,我们假设n=1。根据以往文献,如果t=0, 由于此时两国之间没有任何区别。因此,ΔπM应该为零。然而,我们发现:

(2)

命题1:考虑两国具有相同市场规模的情况,当t=0时:

式(2)对α求导,得到:

共谋效应由议价能力决定,开始随着议价能力的增加而增加,在某个临界值达到最高点,然后随着议价能力的增加而减小(α≈0、423时,共谋效应达到最大)。当跨国公司的议价能力α很小时,即使企业B有强烈的共谋动机,由于跨国公司只能得到很小的一部分总剩余,因此其共谋动机较弱。随着α的提高,跨国公司的共谋动机增加。同理,当α超过一定水平后,企业B的共谋动机将减弱。因此,共谋效应在α处于中间水平时达到最大。

3.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

现在,我们分析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重新整理式(1),得到:

(+) (-)

共谋效应 竞争效应

当两国市场大小相同,并考虑运输成本时,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由共谋效应与竞争效应共同决定。其中,根据前面分析,共谋效应由企业议价能力α决定,它代表B国在吸引FDI中拥有的一种优势。共谋效应越大,跨国公司越倾向于选择在B国投资。竞争效应是指企业在不存在其他竞争者的市场环境中生产运营获得的收益,它由运输成本t决定,代表A国在吸引FDI中拥有的一种优势。具体来说,当跨国公司选择在A国投资时,作为当地市场中唯一的生产者,它将从竞争较低的市场环境中获益。这种收益的大小由市场分割程度决定,分割程度越高,即运输成本t越高,跨国公司作为唯一的生产商得到的竞争性收益也就越大,从而越倾向于选择在A国投资;t越低,竞争效应也越小,从而跨国公司越倾向于选择在B国投资。特别地,如果t=0,竞争效应消失。因此,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由两种相反作用的效应决定。如果共谋效应主导竞争效应,那么跨国公司将在B国投资,否则将在A国投资*当n=1时,ΔπM=αΔπB,即当跨国公司希望在B国投资时,企业B也愿意向跨国公司提供中间产品。。

当t

为了更直观的理解共谋效应是如何影响跨国公司选址的,以t为横轴、ΔπM为纵轴,分别对α=0.5,以及α=1的情况做数值模拟,得到图1。

图1 共谋效应增加了B国对FDI的吸引力

Bjorvatn和Eckel(2006)的结论表明,在水平市场中,当两国市场规模相同时,跨国公司总会选择在无当地竞争者的A国进行投资,即ΔπBE,以避免与当地企业更激烈的竞争。而在我们的模型中,即ΔπM,它显示由于共谋效应,跨国公司依然有可能会选择在B国投资。这意味着,垂直相关市场中,拥有一家当地竞争者对其东道国来说反而有可能成为一种优势,而不是劣势。

(二)存在政府竞争政策的情况

1.政策竞争

现在我们考虑政府的FDI竞争政策对跨国公司选址决策的影响。首先,

定义1:社会福利由消费者剩余以及企业利润组成,即wi=CSi+πi。

因此,两国的FDI收益分别为:

记两国政府为跨国公司提供的一次性补贴(the lump-sum subsidy)(或征税)分别为bA与bB,那么该补贴的最高值即为FDI收益:

以A国为例,如果A国政府想要确保赢得FDI,那么它提供的补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因此,其提供的补贴至少应为:

因此,政策竞争情况下跨国公司选择在A国投资。对比无政策竞争时,B国也有机会获得FDI的结论,我们可以得到第四个命题。

命题3背后的直觉是,如果跨国公司在A国投资,不但企业A可以通过向跨国公司提供中间产品而获得利润,消费者也会由于跨国公司位于市场内部而享受更低的价格。因此,A国政府总希望能够赢得FDI从而提高社会福利。而对于B国,跨国公司的进入虽然使得企业B利润提高,但另一方面,共谋效应会导致最终产品价格提高,从而使得消费者福利受损*可以证明,即使消费者福利受损,从总体来看,FDI依然会提高B国福利,即vB>0。。因此,出于消费者方面的考虑,B国政府竞争FDI的动机将会减弱。

2.福利效应分析

本部分分析竞争政策带来的福利效应,即相对于无政策竞争的情况,政府的FDI竞争政策是否能够提高社会福利?要回答该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政府在什么情况下会为跨国公司提供补贴,什么情况下对跨国公司进行征税。

其中,θ=[-36(1+α)+4(2+α)3]2-2[18(1+α)-(2+α)2(11+10α)][9α2+54α+45-4(2+α)3]。因此:

以上命题背后的直觉是,在FDI竞争中,A国的优势在于能够为跨国公司提供竞争较低的市场环境,即竞争效应。当运输成本较低时,竞争效应即A国的比较优势也较弱,它需要对跨国公司进行补贴以赢得FDI;当运输成本较高,即A国的比较优势较强时,那么它就可以对跨国公司进行征税。据此,我们就可以得到政策竞争的福利效应,我们总结在以下命题里。

命题5:

(1)当FDI政策竞争不影响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时,对于赢得FDI的国家,如果它需要对跨国公司进行补贴,那么其社会福利降低;如果能够对跨国公司进行征税,那么其社会福利提高;对于没有赢得FDI的国家,其社会福利不变;

(2)当政策竞争改变了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时,那么A国社会福利提高;B国社会福利降低。

当政策竞争不影响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时,对于赢得FDI的国家,很显然,由于即使没有补贴或征税政策,跨国公司也会选其作为投资目的地。因此,FDI竞争中,如果政府需要对跨国公司进行补贴,即将一部分FDI收益转移至跨国公司,那么其社会福利降低;而如果能够对跨国公司进行征税,即将一部分跨国公司利润转移至本国消费者以及企业,那么其社会福利提高。而对于没有赢得FDI的国家,其社会福利与无政策竞争时的状态相同。

当政策竞争改变了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即无竞争政策时跨国公司选择在B国投资,而存在政策竞争时在A国投资的情况。此时,A国由于获得了FDI从而社会福利提高,而B国则由于失去了FDI而社会福利降低。

四、讨论与结论

本文分析了垂直相关市场中,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以及FDI政策竞争。结论表明,第一,跨国公司的选址取决于竞争效应、共谋效应以及政府补贴政策的共同作用;第二,政府的政策竞争有可能会使得社会福利降低,也有可能使得社会福利提高。本文的分析对于国际投资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国际上政府之间的FDI竞争到底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争论,我们表明,当一国比较优势较强,即两国非对称性较显著时,FDI竞争将会提高社会福利,此时税收竞争是更有利的;而当一国比较优势较弱,即两国非对称性不那么显著时,FDI竞争将会使得社会福利降低,此时税收协调是更有利的。

以上分析中,为了更直观地分析共谋效应的作用机制。我们假设n=1,现在我们放松假定,考虑n>1的情况。限于篇幅,在此我们从直觉上进行讨论。此时,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除了以上三种效应,还受市场规模效应的影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n>1时,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市场规模足够大,而运输成本又比较高时,相比于共谋效应,企业B更注重竞争收益,从而停止供应中间产品,跨国公司只能在A国投资。但无论模型具体结果如何改变,可以证明,共谋效应对跨国公司选址决策的作用机制不会改变,政策竞争带来的影响也不会改变。因此,模型结论也将保持成立。

以上模型中,我们假设大国拥有一家一体化企业,小国拥有一家上游企业。现在,我们考虑大国企业为上游企业,而小国企业为一体化企业,即n<1的情况。此时,共谋效应依然存在于一体化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因此,我们认为,即使小国既没有市场规模优势,也没有竞争优势,跨国公司也有可能选其作为投资目的国。共谋效应的作用机制依然存在。

根据本文与以往文献的联系,我们发现,当小国企业为上游企业,而大国企业为下游企业,而不是一体化企业时,即Ma(2013)的模型,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取决于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运输成本的相对大小;如果两国企业都为一体化企业时,即相当于Bjorvatn和Eckel (2006)的模型,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取决于竞争效应与市场规模效应的共同作用;如果两国企业都为上游企业时,如Haufler和Wooton(1999)的模型,此时大国将赢得FDI,甚至可以对跨国公司进行征税。

最后,本文中假设中间产品的价格由企业通过对合同进行议价决定。那么当中间产品价格是由市场出清机制决定时,结论如何呢?由于本文结论的重点在于共谋效应,因此讨论结论是否成立,即相当于讨论共谋效应是否存在。我们知道,市场出清机制下,当企业之间进行数量竞争时,由于一体化企业在做决策时是将跨国公司产量视为给定的,因此中间产品市场中的行为并不能影响企业在最终产品市场所做的决策,共谋效应也就不再存在。但实际上,企业在做最终产品市场的决策时将中间产品市场的行为考虑在内是更符合逻辑的。从这一点看,数量竞争也许并不适合本研究问题的分析(Chen et al.,2004)。当然,当其中一个企业为斯德克尔伯格领先者时,共谋效应将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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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veEffect,CollusiveEffectandtheLocationSelectionofFDI——AViewonVerticallyRelatedMarket

ZhangXiaoyan1,DuShihan2andWangCong1

(1.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Schoo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00;2.Copenhagen Business School,Copenhagen DK-2000)

This paper analyzes policy competition for FDI and its welfare effects in vertically related market by constructing an asymmetric two-country model, in which one country owns an upstream firm and another owns an integrated firm. The findings show that the equilibrium outcomes of FDI competition are determined by 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competitive effect, the collusive effect and the subsidy policies of the countries concerned. In terms of the welfare effects derived from the competition for FDI, the paper reveals that the competing country will be bettered off from FDI competition when it has strong comparative advantages but will be worsened off if it only has insignificant ones.

Collusive effect; Competitive Effect; FDI Competition; Vertically Related Market; National Welfare

10.13948/j.cnki.hgzlyj.2017.12.004

* 张晓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电子邮箱:uibezhangxiaoyan@gmail.com。感谢匿名评审人对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文责自负。

■责任编辑邓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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