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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消费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2018-01-06胡晶

考试周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网络消费权益保护个人信息

摘 要:网络交易以其跨地域性、分散性等特点,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的数据显示,80%以上的网络交易额都是由大学生网购完成。然而大学生网络消费的防范意识较弱导致其权益频频受害,因此,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关键词:网络消费;权益保护;个人信息;责任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网络经济突飞猛进,早已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之中。与此同时,网络经济中的风险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而且实践中已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足以规制新型的网络买卖关系,以合同法为例,规范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买卖纠纷,而网络交易中的消費者看似处于平等地位,实则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如何设计出实质公平的规则如网络消费者的救济权、举证责任分配等等都需要审慎探讨。此外,传统的不同规范之间或有重复,或有空白,或存在矛盾,因此将现行法律法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本位进行重新梳理以增强其系统性、可操作性显得尤为重要。

二、 大学生网购行为的分析

思维活跃、易接受新型事物是新一代大学生的显著特质。以信阳市5所高校的4000名18-25周岁的学生为调研对象,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反应大学生网络消费情况,发放问卷4000份,实际收回3968份,有效回收率99.2%。根据实际问卷调查发现,有网购经历的占89.6%,仅有8%的同学表示没有参加过网购。究其原因,随着网络普及化,具有一定知识储备的大学生比较容易接触及使用网络资源。通过浏览网页就可以充分知晓自己所感兴趣商品的所有信息,包括其性能、价格、颜色等。根据自身的需求只需线上完成交易即可,且无须到实体市场取件,为消费者节省路途时间及费用。相对网络电商来说,只需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及资格审查之后即可销售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无须耗费大量的资金租用商铺,商家可将此笔费用用来回馈消费者,因此,相比传统实体店铺的经营者来说,网络商品的成本更低,商品的销售价格更加低廉。所有,大学生作为经济能力一般的消费者自然而然会更倾向于网络购物。

大学生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新生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大学生网购数量激增,网购市场异常活跃。研究发现(如图1),学生群中,中小学生的网络应用率较低,大学生网络商务交易应用的使用率较高。大学生网路消费的每一项使用率均突破50%以上,其中网络购物和网络支付最高,分别是90.1%和90.7%,超出网名总体的30.1%,31.1%。

尽管网络购物市场越来越多元化,规范化。但90后大学生网购的防范意识较差导致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公平交易权受害。一般情况下,普通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并不会留意交易界面的信息甚至截屏图片以作为纠纷争议解决的证据使用。大部分学生网购设置的账户名及密码等级较低,一旦黑客攻击,账号和密码被破的比例较高。根据统计,在网络安全事件中,大学生个人信息被侵入的次数最多,超过了网购消费者的总体水平。究其原因,随着朋友圈,微信圈,微博等网络空间的开放,很多大学生网友非常愿意将个人信息分享至线上,缺乏信息的保护意识。近来,在大学生群体中网络点餐尤为流行,至于网络电商的卫生条件是否达标从不过问。网络消费者一般不会实地考察网络电商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无条件相信平台呈现的电商信息,就所售商品而言,很多电商将质量低等的货物进行再次加工冒充高档品牌,卖给酷爱品牌一族。因此,网络欺诈现象每天都在发生,比例依旧有增无减。

三、 对策

网络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虽然没有改变传统交易的实质,但是其网络操作的复杂性是其不同于实体交易的特点。从交易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都可能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如虚假订单——质量欺诈——网络支付财产安全——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对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鉴于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角色由“追逐利益最大化”向“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转变,可根据收益与责任相统一原则,通过规制获利的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来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是像一些学者建议的那样,轻易地新设一个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政府专门机构。当然区分电商平台是否能够提供网络买卖的一整套的信息,资金,物流等服务。如果能够提供则应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服务只是局部,则不应承担相同的责任。

适用传统的产品质量法并不利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相关法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由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消费者进行选择。此条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过于苛责,因为,实践中的商品有可能由多家生产商合作完成,或者商品的原产地来自国外。消费者将毫不犹豫地首先会找商品的销售商,然而,销售商在实务中举出证据证明该出售行为合法且出售商品符合行业标准。那么消费者只能选择寻找生产者维权,结果如何不置与否,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已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因此,我认为,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责任不应是或者关系而是并列且递进的关系。一旦出现损害,应由方便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销售者无过错,再有销售者找生产者承担责任。由此,重新划分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J].2017年(上)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检测报告,2017,(9)26.

[2]杨立新.生产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中的地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4(3).

[3]张守文.经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05.

作者简介:

胡晶,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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