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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和道德的张力

2018-01-04先刚

中国德育 2017年23期
关键词:伦理学黑格尔康德

先刚

摘 要 在古希腊和罗马,“伦理”和“道德”原本都是指历史传承下来的伦常习俗或生活方式。近代以来,随着“个人”“自由”等观念的兴起,康德明确区分伦理和道德,认为后者才是人的自我意识和自由的真正体现。黑格尔克服了康德制造出的这个分裂,他一方面指出伦理是真正的现实性,另一方面把康德推崇的道德自由融入到其中。

关 键 词 伦理;道德;现实性

一、古希腊和罗马的伦理观念

在哲学和伦理学里面,甚至在日常生活里面,“伦理”和“道德”都是一对经常被混淆使用的术语。这个“混淆”有其客观的依据,因为我们今天所说的“伦理”(源于希腊语的“ethos”)和“道德”(源于拉丁语的“moralis”),原本就是意指同样的东西,即“伦常习俗”或“生活方式”。这里的伦常习俗或生活方式來自于历代先辈的传承,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可以指国家制度和法律规定,也可以指日常的衣食住行,当然其最主要的对象,还是涉及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往以及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关系。与此相关联的,是希腊人和罗马人关于“善”和“美德”的观念。如果不考虑少数哲学家(比如智者学派)的反对意见,那么可以说,绝大多数希腊人和罗马人都坚持这样一个朴素的信念,即凡是伦常习俗规定为“善”的东西,那就是“善”的,而只要人们遵循这些规定,那就是有“美德”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任务,就是从通常散乱的伦常习俗中提炼乃至推演出各种规定,论证其合理之处,分析并讨论某些规定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及解决办法,最终提出一套完整的个人行为规范。这种意义上的“伦理学”是系统化、哲理化了的伦常习俗,在其框架之下,什么是“善”、什么是“美德”,都得到了明确规定。

正因如此,古代伦理学除了强调规范之外,尤其强调服从和遵循,这一点在教育中也有明确的反映。除了日常生活中周围环境的耳濡目染之外,人们从幼年开始就应当熟读并且背诵诗书(因为各种经典包含着直接的对于人的言行举止的规定),而在心智成熟之后,更应当接受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方面的训练,以便在理智上理解到这些规范的正确性和深刻意蕴。在这个过程中,“先接受、再理解”被认为是一个理所当然的模式,这个模式带有鲜明的强制性标志,同时推崇“权威”的重要性。尽管如此,古代哲学家并不认可人们的盲从和被动服从,而是要求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可这些规范,但在这件事情上,他们更重视的是人们的理智和理解,并不关心人们的感受和意愿(这些东西在哲学家看来仅仅是由于缺乏理解而造成的,而且随着理智的增长必然会被清除掉)。苏格拉底有一句名言,“美德即知识”。意思是说,任何做出合乎规范行为的人,要真正配得上“美德”这个名称,必须是真正认识和理解到,在一个特定的情境下,应当去做什么事情;反过来,只要一个人在某个特定的情境下真正认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和利害关系,他必定会做出合乎规范的行为,成为一个有“美德”的人。所有那些没有“美德”的人,归根结底是由于“无知”,比如,他们以为通过作恶可以为自己谋取利益,殊不知从根本上来说,唯有遵纪守法才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至于什么是“遵纪守法”,这仍然不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和决定,而是由传统的伦常习俗及伦理学所预先规定了的。

二、康德重“道德”而轻“伦理”

自文艺复兴以来,“个人”“个性”“自由”等观念逐步兴起。但真正为这些观念作出决定性的哲学奠基的是16世纪的哲学家笛卡尔,他不仅被尊为“近代哲学之父”,甚至可以说是“近代文明之父”。笛卡尔之所以成为划分古代和近现代的分界线,就在于他前所未有地凸显了“自我”(尤其是个人的自我)的重要地位。古代哲学家在阐述世界和人类社会的本原的时候,会直接从这个问题出发:“本原是什么?”而笛卡尔的出发点则是:“对我来说,本原是什么?”或“我为什么要承认这是本原?”这个思维模式放到伦理学上面,就产生出这样一类问题:“我为什么要承认这些行为规范?”“对我来说,什么才是善?”或“在我看来,什么是应当做的行为?”简言之,一切事物都必须首先经过自我的检验和审判,才能够被接受,否则的话,就连“2+3=5”或“A=A”之类的判断都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这些都有可能是灌输进来的成见,或某位强大的恶魔作出的欺骗),更不用说“你应当说真话”“助人为乐是美德”之类的价值判断。

当然,笛卡尔主张的“自我”和普通人所理解的“自我”是大不一样的,前者在实质上是一个纯粹的、超脱了个人意味的普遍理性,因此笛卡尔实际上是把以往的绝大多数理论成果和实践规范都重新接受下来,只不过如今把它们从外在的权威(宗教信仰、灌输教育、强制约束等等)那里解放出来,转而奠基在人类理性的地基上面。就此而言,笛卡尔不仅给本体论,而且给伦理学打上了“自由”的烙印。单纯地接受和遵循传承下来的伦常习俗不再被看作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不再被默认为是具有“美德”的表现。相应地,“伦理”和“伦理学”也失去了旧有的光环。

沿着笛卡尔的足迹,康德真正在实践领域作出了一个伟大的革新,第一次把原本意思相同的“伦理”和“道德”区分开来。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康德提出了哲学的三大问题:“我能够知道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其中第二个问题涉及人的实践行为,而又可以用另一个方式来表述:“我所做的事情在什么意义上是‘善的,而我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具有‘美德吗?”

按照古代伦理学,关于什么事情是“善”的,这个在伦常习俗里面已经有着清楚的规定,只需遵循并实施即可。康德对此的质疑是,严格说来,这些“善”的东西或行为全都是相对的,不但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而且经常是相互冲突的,比如“勤俭持家”和“乐善好施”被认为是“善”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究竟应当遵循哪一条伦常习俗呢?如果这里可以凭自己的喜好去随意选择,那就根本没有规范可言。而如果这里有一个固定的裁决标准,那这个标准是什么呢?无非是利益的计算和比较,虽然这些利益经常打着“幸福”的旗号,但“幸福”本身就是一个缺乏严格界定的东西,因为不同的人心目中的“幸福”是完全不一样的。比如穷人以拥有财富为“幸福”,富人以拥有知识为“幸福”,孤独的人以恋爱结婚为“幸福”,恋爱结婚的人以孤独为“幸福”,哪怕是同一个人,在其不同的时期和阶段,其心目中的“幸福”也是大不相同的。更重要的是,康德发现,人区别于动物而拥有理性,并不是为了凭借理性去追求“幸福”,或者说人之为人的最高使命不是去追求“幸福”。假若人生在世的最高目的是追求“幸福”,那么他不应当具有理性才对,因为众所周知,忙碌于算计的理性不但不会给我们带来幸福,反而把我们带入到无穷的痛苦和折磨之中,以致最终让我们反过来仇恨理性,宁愿像古代怀疑主义者皮浪推崇的那头猪一样,即使置身于惊涛骇浪中的一叶小舟上,仍然快乐地享受着眼前的食物。endprint

在康德看来,理性既然不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利益或幸福,必然另有用处。这就是使我们成为一个“道德人”。“道德人”和“伦理人”的区别在于,虽然他们做的是同一件遵循规范的事情,但二者的动机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的理性告诉他,无论如何,事情本身就应当这么做,而后者则是出于各种别的考虑而做这件事情,比如这是约定俗成的,如果不做会遭到谴责,或做了这件事情之后会得到好处,如此等等。从外在的行为来看,“道德人”和“伦理人”毫无差别,但从内在的动机来看,唯有“道德人”才配得上“善”这一头衔。按照康德自己举的例子,一个童叟无欺的杂货铺老板,其“真诚的”行为诚然是合乎伦理的,应当得到嘉许,但这个老板之所以这样做,其实是为了避免一锤子买卖,争取谋得将来更大的利益。也就是说,这个老板并不是出于“真诚”本身的考虑而这样做,所以他的行为不能说是合乎道德的。类似地,那些号称捐出家产大张旗鼓做慈善事业的人,虽然他们客观上确实给某些人带来了一些帮助,但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赚取名声(随之赚取更大的利益),甚至有可能是为了偷税避税以及洗黑钱,等等,因此其行为不仅不能说是合乎道德的,甚至可以说是不道德的。简言之,即使人们做了一件合乎伦理的行为,但只要他们不是基于这个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而是有着利益得失方面的考虑,就配不上“道德”之誉,配不上“善”和“美德”。

正是从康德这里开始,“伦理学”逐渐让位给“道德哲学”,对于行为的关注也从外在表现转移到了内在动机。康德的道德哲学最不能容忍“伪善”,并且把这看作是人性的“恶”的根本特征,即打着伦理的旗号做非道德乃至不道德的事情。与此同时,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对于每一个人的内心的严峻拷问:即使我做了这么多受到嘉许的合乎伦理的事情,我真的配得上“道德”的美誉吗?一个人可以欺骗所有别的人,但欺骗不了他自己,欺骗不了自己的良知。所谓“良知”,就是康德所说的“善良意志”,亦即“实践理性”的现实表现。在康德看来,能够在实践理性的指引下,不受外在条件的规定(亦即不考虑利益得失等等),单纯出于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康德称之为“义务”)就去做这个行为,这就是“自律”,这才是人的“自由”的体现。诚然,要做到这一点是极为困难的,但人的尊严和价值恰恰是立足于此。曾经有人指责康德说,按照他的标准,恐怕从古至今以来就没有一个人配得上“道德”的美誉(因为哪怕是最为纯洁无私的人也不可能在行为中没有一点点自私的考虑),而康德斩钉截铁地回复道,即便如此,这也不妨碍他所提出的“道德”的真理性,正如哪怕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绝对地符合“圆”的定义的東西,这也不妨碍“圆”这个理念的真理性。“道德”应当是每一个人的理想和追求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对于内心修养、对于“良知”的维护和培育,这个思想在后来的教育理念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康德的道德哲学极端强调内在动机和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性,并在这个意义上讴歌和赞美人的“自由”和“尊严”,这在人类思想史上具有无比重要的意义。然而其负面效应也是很明显的。首先,康德摒弃了利益在人类实践行为中的核心意义,这其实和人的本性是相悖的,正因如此,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后半部分和《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里,不得不把他之前从行为动机里面已经排除的关于“幸福”的考虑重新拿了回来,随之引入宗教,以便完善他的道德哲学。其次,在康德严峻的道德拷问之下,由于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真正达到“道德”的标准,都够不上“道德”,既然如此,人们还有什么必要去做通常的善行呢?最后,最重要的是,康德把行为的“外在表现”和“内在动机”绝对地分割开了,仿佛这是两个可以脱离开来孤立地加以考察的东西,仿佛“内在动机”在脱离现实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是一个真实的东西。

三、黑格尔重新以“伦理”扬弃“道德”

正是在这些问题上,黑格尔对康德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在《法哲学原理》中,针对康德的道德哲学对一种遥不可及的“道德”的推崇,黑格尔明确指出,这就使得“伦理”成为一件不可能的事情,甚至可以说公开地取消和反对“伦理”。康德的问题在于,他在看待一个人的实践行为的时候,过于看重个人的主观自由,过于看重个人的主观动机,而这种观点恰恰是古代和近现代的一个转折点和分界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真正重要的是一个人做了什么,以及他做的事情是否正当,是否合乎伦理。康德批评古人只看重“伦理”,不看重“道德”,但这恰恰是古人的智慧之所在,因为“善”——这是“伦理”和“道德”都共同追求的目标——无论如何不应当是一个抽象的、停留于主观意谓的东西,而是应当落实到现实的结果中,这就是利益。关键在于,利益绝不是如同康德以为的那样,是一种违背理性甚至腐蚀理性的东西,毋宁说,正如黑格尔指出的那样,利益本身就是理性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我们看到,康德经常用“理性存在者”这个词来指代“人”,但人不仅仅是“理性存在者”,他同时而且首要的是一个“生物”,需要维持自己的生存,而他为此做出的实践行为当然要谋求利益,而这恰恰是康德倡言的纯粹的不计利害的“道德”从未真正出现的原因。本来,各个民族的伦理或伦常,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就是要让人们好好生活,就像一句德语谚语所说的那样:“既要自己活,也要让别人活”,而康德的“道德”简直就不要任何人活了。在黑格尔看来,人之为生物恰恰是一件合乎理性的事情,既非偶然,更不可耻。只有像康德那样在抽象中把生存和道德固执地割裂开来,才会制造出一种违背自然的道德观,把“道德”仅仅看作是一场永远与自利相对立的战争。现在,既然人的生存以及生理需要本身是一种合乎理性的东西,那么人的自利行为就不能说是“不道德的”,或者说,对于这些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有别的评价标准。简言之,对于人们的行为,我们不应当去考察它们是否“合乎道德”,而是应当考察它们是否“合乎伦理”,因为伦理作为一种客观的、普遍的东西,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东西。

更重要的是,康德总以为“私利”会损害“普遍利益”,而他提倡“道德”,一个核心的诉求就是要做到“大公无私”。然而黑格尔指出,康德的这个想法仍然是不懂得“个别”与“普遍”之间真正的辩证关系。也就是说,这个世界上根本没有绝对的“私利”,也没有抽象空洞的“普遍利益”,因为“普遍利益”总是表现为每一个人的具体利益,而“私利”总是会给其他人带来福利。甚至可以说,绝对意义上的“私有财产”也是不存在的。假设一个人有一亿美元,这个财产当然是属于他个人私有的,不是别人的,然而为了不让这笔钱变成一个抽象的数字,他必须去消费、去投资,而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有别的人从中得利,因此他的“私利”必然会为“普遍利益”作出贡献。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特别分析了“个人的事情”和“公众的事情”之间的关系,他深刻地指出,一个人愈是为自己的利益奋斗,就愈是会为普遍的福利作出贡献(不管这是不是符合他的主观意愿);反过来,一个人愈是为普遍的福利奋斗,就愈是会赢得更大的个人利益。通过这个思想,黑格尔同样为“个人”正名(这也符合笛卡尔以来的时代精神),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利己主义”作出了辩护。过去有人把这个思想简化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它的片面性在于仍然执著于“主观”和“客观”的分割,殊不知单纯的“主观”或“客观”和单纯的“个别”或“普遍”一样,都是一种抽象空洞的东西,而黑格尔的目的却是要把它们结合在一起,而它们的结合点是“伦理”,而不是“道德”。

最后的一个要点在于,根据黑格尔的辩证法精神,“外在表现”和“内在动机”的区别同样不是一个绝对的区别。任何事物都必然具有“内核”和“外观”这两个方面(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本质”和“现象”),然而“内核”不可能孤立存在,也不可能是一个永远被遮蔽着的、未外化出来的东西,毋宁说,“外观”就是“内核”的真实存在,我们能够并且只有通过“外观”而认识到“内核”。这个关系反映在实践行为中,意思就是,单纯的“内在动机”也是一种抽象的、不真实的东西,“内在动机”必然而且只能通过外在的行为体现出来,我们也只能通过一个人的实际行为来认识他的“内在动机”或“良知”。那些宣称自己有多么高尚的“内在动机”,但却无所事事甚至做出恶行的人,根本不会得到我们的承认和尊重;反过来,如果一个人做了很多合乎伦理的行为,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去揣测他的“内在动机”,或者说,如果一个人一辈子都在做善行,哪怕他的内心极度邪恶(实则这当然是不可能的),我们仍然可以赞美他为一个“好人”或“善人”。

黑格尔哲学挽救了“伦理”,把我们的目光重新导向现实的生活和行为。与此同时,黑格尔并没有绝对地拒斥康德提倡的“道德”,因为在他看来,康德的思想在另一方面具有无比重要的意义,即强调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不是单纯地盲从传统的规范和外在的命令,而是通过理性的反思而发自内心地接纳伦理规范,与现实和解并达成一致,这在人类精神的发展史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正因如此,对我们现时代的精神而言,“伦理”和“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

责任编辑︱李 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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