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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驻矿安全监察行业问题研究

2018-01-03黄正义

山东工业技术 2018年24期
关键词:安全监管

摘 要:我国煤矿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频发的煤矿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并在国际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驻矿安监作为一种煤矿上级企业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模式成为有效解决煤矿事故频发的关键。驻矿安全监察模式的推广和使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同时,驻矿安监人员的深层次的认同以及自身的发展成为难以解决的行业问题,致使集团或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管理大打折扣。本文结合驻矿安全监察行业的现状及面临的瓶颈,针对如何充分发挥驻矿安监人员的作用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对于改善目前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驻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安监人员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8.24.070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与模式是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根本性问题。监察模式是否得当,对煤矿安全监管的最终效果起着深远影响。随着煤炭资源的整合,许多集团或主体企业兼并重组了许多以前乡镇或私营煤矿。这些被整合兼并的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有限,上级公司的安全监管又往往是鞭长莫及,如何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实现安全生产成为了许多集团公司或主体企业的难题,因此,驻矿安全监察模式就成为了关键。这种模式是从公司内部或社会招聘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派驻到所属煤矿替代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既有效地实现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的有效控制,也加强了上级单位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管。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忽视了驻矿安监人员本身管理上的建设及其所属管理权属的分配,致使安监人员作用的发挥及自身价值的实现方面成为问题。

1 找准定位,发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要求作为煤矿上级管理单位或主体企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引入驻矿安监这种模式不仅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且很好地补充完善了所属煤矿日常的安全监管。驻矿安监很好地贯彻了上级公司的安全理念和要求,在所驻煤矿蹲点式安全监督的过程中保证了所驻煤矿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对防止派驻煤矿脱离上级单位监管和重效益轻安全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2 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为了充分贯彻上级企业的安排的职责,顺利开展工作,保证驻矿安全监察的独立性,就必须有独立于派驻单位的工作机构以及派驻人员,而不能由附属于派驻企业的相关单位机构或人员来设置,从而脱离与矿方的人员关联。

“无规矩不成方圆”,驻矿安监应该有健全的相关制度来开展日常管理,否则作为派出机构,本部管理辐射范围弱化,所驻单位又无权管理,就会造成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日常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日常的考勤、入井数、以及信息的上报等细化规定,防止因管理粗放而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3 从严选拔,加强培训

煤矿作为高危行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不仅仅体现在业务素质方面还包括思想文化素质。一方面驻矿安监人员要掌握煤矿多方面的知识,并且需要有煤矿多年井下工作经验,能够在井下工作场所及時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与矿方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派驻单位某些科室或区队为了方便生产会规避必要的安全措施,会不同程度对驻矿人员进行说服甚至是贿赂。作为驻矿人员必须要坚定原则立场,否则会纵容违章行为,不仅无法履行应该执行的职责而且还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驻矿人员的选拔必须慎而选之,绝不容许通过非正常途径选用既无业务素质又无原则立场的人员。

日常工作中对驻矿安监人员的定期培训也是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往往上级单位容易忽视,下级单位因为权属问题也不加以考虑,造成驻矿安监人员缺少定期的培训,无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安全管理难度大、覆盖面广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缺少全方位的知识又疏于培训提升,导致难以达到工作岗位的要求。

4 权责明晰,信任担当

作为上级单位应该明确驻矿安监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充分赋予驻矿安监人员权利。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否则会削弱驻矿安监威信,令驻矿安监工作举步维艰。鉴于驻矿安监工作的属性不排除有为了其他原因而向上级单位反应失实的情况来给其施加压力。如果上级单位没能具体查实就进行相应处罚就会打击驻矿安监人员积极性,使其消极怠工,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作为驻矿安监人员也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一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要勇于担当,敢于同违背安全的行为做斗争,决不能投鼠忌器;另一方面清醒认识到所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不能自以为上级单位派出人员而骄横跋扈,在所驻单位无所事事,辜负上级单位的信任,不思进取,给上级单位与和派驻单位增添工作的负担。

5 考核得当,实现价值

上级单位应该加强对驻矿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不能一潭死水、听之任之。尝试通过电话汇报所驻矿情况、周报表汇报一周动态、月进行总结计划等方式来对驻矿人员进行月度绩效考核,辅之所驻单位的反馈,适时地了解驻矿安监工作开展的现状及需要完善的方面。不称职的人员及时调离岗位,优秀人员应该提拔重用,通过奖优罚劣,畅通升降渠道,激发驻矿安监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实现其自身价值。

6 结语

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驻矿安全监察的道路任重道远。为了保障我国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与措施,慎重选拔派驻煤矿的安监人员,并定期进行相应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与能力。建立健全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明晰权责权属问题,奖优罚劣,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进而充分发挥安监人员的作用,为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编.煤矿建设安全规定[M].山西:煤炭工业出版社,2009.

[3]陈晖.煤矿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教材[M].山西:煤炭工业出版社,2018.

[4]刘全龙,李新春.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11).

[5]杜进栋.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思考[J].中国煤炭,2013(11).

[6]汤道路.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4.

作者简介:黄正义(1988-),男,山西大同人,大专,助理工程师,主任科员,研究方向:煤矿驻矿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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